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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培训学校章程(部分) 杭州市艾尔柯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市艾尔柯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举办者、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成立的民办培训学校,登记机关是杭州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学校是由浙江艾尔柯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举办,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学校注册名称:中文:杭州市艾尔柯职业培训学校 第四条:学校地址为: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663号御道东区2
2、28号;邮政编码为:310020 第五条。学校开办资金为叁拾万元整,全部由浙江艾尔柯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出资。 第六条。董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学校举办者以其开办资金为限对学校的债务承担责任,学校以其全部资产对学校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学校的组织与行为、学校与举办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办学宗旨和范围 第九条:学校的办学宗旨为: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十条:学校的办学范围:职业技能培训。 学校的办学形式。非脱产形式。 学校的办学规模。学校近
3、期(指2年)的发展规模为在校学生200人,远期(指10年)的发展规模为在校学生500人。 第三章:董事和校董事会 第十一条。学校董事为自然人。 第十二条。董事由举办者推荐或更换,并将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任期两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举办者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第十四条:学校应当设校董事会,对学校举办者负责。学校首次董事会的召集人为举办者。召集人应在学校批准后的1个月内组织召开学校首次董事会。 第十五条。董事会由举办者、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至二名。三分之
4、一以上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六条: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改选、罢免学校董事长、副董事长; 2、聘任和解聘校长,根据校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校长、财务负责人; 3、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决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4、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5、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6、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7、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学校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第十八条:董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
5、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5周岁; 3、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校董事会会议; 2、督促、检查校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3、签署校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有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4、在发生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学校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5日内向学校董事会和举办者报告; 5、校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一条。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二条。
6、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校董事会议。 第二十三条。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进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校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1、聘任、解聘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 3、制定发展规划 4、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6、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签名。校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学校档案,由校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保管期限为15年。 第四章:监事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期
7、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学校董事、董事近亲属、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监事由投资方委派,行使对学校的监督、检查、考核管理权限,并承担执行学校规章制度、管理规程及工作指令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监事的主要职责; 1、检查学校财务; 2、对董事、校长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发展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4、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校长 第二十九条。学校设校长一名,由校董事会提出,报学校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学校董事会可以决定,在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学校董事可以兼任校长、副校长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8、第三十条。学校校长的任职资格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一条。校长每届任期叁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三十二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2、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3、拟订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5、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6、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7、校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三条。校长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学校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
9、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学校校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第三十五条:校长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校长辞职的具体程度和办法由校长与学校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六章:教育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学校应当对其聘任的教师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教师职务实行评聘分离。 学校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与其签定聘任合同。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学校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
10、织,维护其合法权益。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业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第三十八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招生的规定,自主招生。 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决定专业设置。 第四十条。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教育设施、设备和资料,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二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学生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
11、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第四十三条。经批准实施学历教育的学生,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 其他学生完成学业,可发给培训证书或者他学业证书,注明所学课程和考试成绩,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或者技术等级考评,考试合格的,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术等级证书。 第四十四条。学校应当接受审批机关或受审批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其办学水平、教学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七章:财产、财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四十六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示。 学校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
1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损赠。 第四十七条: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第四十八条:学校的固定资产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折旧。学校当年的积余主要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要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九条。学校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学校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同时,对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学校审批机关和
13、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条。学校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校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校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十一条。学校应当在每一秀度和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章: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二条: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三条:变更学校举办者,须有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四条: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五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
14、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六条。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五十七条。学校终止时,应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五十八条:对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学校终止后,由学校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九
15、章:修改章程 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修改章程: 1、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2、学校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3、举办者决定修改章程。 第六十一条。学校章程修改事项应经审批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学校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十二条。学校董事会依照举办者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学校章程。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学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它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学校审批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第 10 页 共 10 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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