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养老问题工作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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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养老问题工作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提升社会养老服务水平,满足广大老年人不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省、杭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养老问题是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关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近年来,我市老龄化、高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空巢老人和家庭小型化的比例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照料问题日趋突出。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是当前形势的迫切需要,是一项具有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的工
2、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实践,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建设“生活富裕、生命阳光”和谐新的重要体现,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我市养老事业加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结合我市老年人口特点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总体思路,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专业化、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以自主养老为基础、居家养老为主体、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网络,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层次多样化、服务方式社会化、服务队伍专业化,运行机制顺畅
3、、服务品质优良、监督管理到位、可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努力实现“老有善养”。 (三)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最困难、最需要帮助的老年人首先得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并依照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积极拓展服务对象,适时、适度提高老年人整体养老福利水平。 坚持完善体系。始终坚持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公办养老与民办养老、城市养老与农村养老、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四个并举”,加快构建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 坚持创新体制。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事业和产业、个人和组织、有偿和志愿“四种关系”,勇于突破、不断创新,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 坚持整合资源。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大程度整合资源,做到统筹兼
4、顾,形成政府、社会、企业、个人共同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强大合力。 (四)主要目标。 到2021年底,全市完成敬老院整合及改造提升,形成12所区域性敬老院,每个敬老院床位最低不少于60张,新(扩)建敬老院床位不少于100张。 到2021年底,建立健全市、乡镇两级为老服务专门机构;城市社区及农村行政村全部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全市实现城乡居家养老全覆盖;市社会福利中心养老床位达到城区老年人口的4%以上;全市享受机构养老服务人数达到老年人口总数的3.3%以上。 到2021年底,全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占全部床位数的比重力争达到50%。全市实现“9073”养老格局,即老年人口中,以社区为依托、社
5、会化服务为协助的自主居家养老占90%;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居家养老占7%;入住养老机构集中养老的占3%。 二、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五)认真规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布局。按照养老体系建设的方针,结合我市老年人口发展速度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依照功能定位和医疗介入程度的不同,适时编制切实可行、具有前瞻性的市、镇二级近期、中长期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布局规划,实现养老服务机构规划建设的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功能分类。积极鼓励发展一般照顾型、护理照顾型养老服务机构以及老年康复、护理和临终关怀医院。 (六)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的用地用房保障。在符合规划的基础上,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安排相应的用地指标,保障用于本市
6、老年人养老的机构建设用地,对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招拍挂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按工业项目用地前期报批的相关程序操作。要因地制宜,充分盘活村、社区闲置房屋资源优先用于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保障社区养老服务事业开展。 (七)推进区域性敬老院建设。积极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机构整合提升的实施意见(富政办202184号),通过改扩建工程,实现敬老院向区域性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变。被撤并乡镇的敬老院原则上保留现有床位,用于当地养老服务,允许所在乡镇政府以公建民营形式出租给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事业。 (八)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政策扶持。 1.对
7、养老服务机构实施税费减免政策。 (1)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燃料、燃气、热汽)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其中燃气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三分之二收取)。 (2)免收养老服务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减半收取养老服务机构通信费(国内固定电话)、视听费、数字电视机顶盒购置费。 (3)减半收取养老服务机构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绿化费、供水工程建设资金、城镇垃圾处理费。 (4)免收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所得税。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服务机
8、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 (5)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市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通过慈善总会等机构的,可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予以全额扣除。 2.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财政补助。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的补助。经核定批准投入使用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用房自建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每张养老床位给予一次性3000元补助。床位数50张以内的,每张养老床位给予一次性1500元补助。租用养老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非营
9、利性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的,分5年给予补助,每年每张床位给予500元补助,床位数在50张以内的和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分5年补助,每年每张床位给予300元补助。 3.加大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入住五保、低保、高龄、重度残疾等特殊困难老人的补助。对接收本市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入住的,在供养资金和生活救助款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寄养补助。对接收本市低保、重度残疾老人、高龄老人入住的,在生活救助和生活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人每月75元的寄养补助。对接收本市其他老人入住的,给予每人每月25元的寄养补助。 4.降低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
10、建设准入门槛。筹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注册资金为每张床位不低于2021元,总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 5.加大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公助力度。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扣除办院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院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6.完善与养老服务事业紧密关联的社会保险制度。支持商业保险公司推出商业性的老年护理保险产品,鼓励集中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参加商业保险公司推出的老年意外伤害保险,由市财政按保险金额的1/3给予补助。 7.建立养老服务建设基金。由市、镇二级财政、福利彩票公益金、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积累资金按一定比例出资建立养老服务建设基金,交银行托管,主要用
11、于帮助解决用房自建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创办初期的资金困难,对其额度不超过总投资30%的贷款给予3年银行贷款利息补助。鼓励企业对养老服务建设基金进行捐赠,对捐赠企业,其捐赠资金按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给予税前扣除。 三、规范养老服务机构服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九)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国办养老机构事业单位管理审批工作,敬老院要按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中心的管理模式,做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有关工作。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应取得民政部门开业许可,并通过民非登记或工商登记,对30张床位以下的社区托老所、养老机构采取社区服务业登记,相关部门每年定期开展年检年审工作。 (十)规范养老服务机构服务价格定价机
12、制。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确定,并逐步与市场接轨。具体标准由市发改部门核准,财政、民政部门备案。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应开展自主经营,其收费标准应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实行政府调价制,原则上应制定适用于本市老年人住养的收费标准,制定标准应由市民政部门参与,市发改部门核准;营利性养老机构其收费标准可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等自主定价,并报市发改、财政、民政等部门备案。 (十一)建立健全养老服务需求评估体系。为保证社会福利资源的公平分配和有效使用,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应逐步建立国办养老服务机构入住对象评估准入机制,所有政府资助的养老项目和补助对象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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