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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财经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铁路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铁路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铁路技术创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156号)和国家其他有关科研、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科研经费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拨款、铁路建设项目投资资金、铁道部和铁路企业研究开发费(以下简称企业资金),以及部属单位承担科研课题的自筹资金等。 (一)中央财政拨款进行科研的项目,按相关款源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依托某一铁路工程项目进行的全路性、前瞻性、基础性科研项目,其经费纳入铁
2、道部研究开发费,形成建设工程实体或固定资产的部分纳入所依托项目的工程概算。 为工程特有技术问题进行的科研项目,其经费纳入相关工程项目概算。 (三)铁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因科研开发需要购臵或试制科研专用仪器设备构成固定资产的,按照固定资产购臵审批权限、程序和相应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其中:企业因科研开发需要购臵或试制科研专用仪器设备构成固定资产的,可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12021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216号)关于“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的规定办理。 第三
3、条铁路科研经费要逐步建立追踪问效考核机制,按以下原则管理和使用: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主要应集中用于铁路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试验,以及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方面。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臵。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三)专款专用,分项核算。科研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会部门统一管理,按科研项目进行明细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条铁路科研经费按课题实行预算管理。 (一)铁路各级财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制度。 (二)铁路计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主管部门对购臵或试制科研专用仪器设备构成固定资产的项目,以及
4、纳入建设项目的科研项目,纳入相关的投资计划。 (三)铁路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建立科研课题预算管理数据库,将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情况、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 第二章开支范围 第五条铁路科研经费由计划管理费和课题研究费组成。计划管理费是指科研管理部门为管理科研计划及其经费而发生的课题遴选、评审、招标、监理、跟踪检查、预算评估、验收、鉴定等费用;课题研究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科研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六条课题研究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
5、、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人员费。是指课题组成员支出的工资性支出及其附加、劳务费。工资性支出可按扣除设备费后课题经费总预算的不超过15%比例内控制,纳入应付工资管理;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不属于工资性支出。 (二)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臵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不构成或不新增固定资产的,或者符合国务院国发20216号文件规定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固定资产,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
6、费用。科研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臵费支出,构成固定资产的通用设备不得用科研经费购臵。 (三)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四)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五)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臵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六)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按国家和铁道部规定标准所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用等。 (七
7、)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期和会议开支标准。 (八)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九)出版印刷/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印刷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
8、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参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59号)等规定执行。 (十一)管理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科研项目总经费预算扣除设备费后分段超额累进比例法核定,实行总额控制,由课题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在批复预算范围内据实列支,不得直接提取。核定方法如下: 1.课题(项目)总经费扣除设备费后的预算总额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以内的比例核支; 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以内的比例核支
9、; 3.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以内的比例核支; 4.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以内的比例核支。第七条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并提供相关资料,单独核定。 第三章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八条铁路科研计划管理费由铁路各级科技成果办公室按规定每年向同级科技主管部门报送预算草案,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同级财务部门核定。 第九条铁路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在组织研究提出年度重大和重点研究课题以及提出课题立项建议时,应当同时提出经费预算建议。 第十条按规定需要进行预算评审评估的,由财务主管部门牵头商有关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铁道部立项
10、的科研课题中,单项课题经费预算铁道部投资超过200万元的重大课题,经费列入建设工程的课题由部鉴定中心按建设程序审查评估;经费列入企业管理费的课题由财务司商有关部门评估。 第十一条铁道部课题预算由铁道部科技司初审汇总,商财务司、计划司确定款源,报铁道部科技研究计划管理委员会审定后,纳入铁道部运输支出预算和建设项目投资概算。第十二条铁道部科研计划管理委员会确定年度重大工程科研和重大试验后,由科技司会同计划司、财务司、鉴定中心审核预算。 第十三条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铁道部课题,按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课题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课题招标投标工作程序确定承担单位,并按铁路科研课题经费预算项目制度
11、执行。铁路所属单位科研课题的招投标工作,按本单位的课题招投标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执行。 第十四经批准的重大和重点课题立项后在研究提出实施方案建议时,应当包含课题经费预算及其分解情况等内容。 第十五条科技主管部门在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后,应当按下列要求组织课题承担单位编制课题实施预算。 (一)根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编制经费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来源预算中,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其他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12、 (四)课题预算书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课题预算时,应当同时声明课题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课题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成果及所形成的知识产权,提出铁路企业共享方案。 第十六条铁路科研课题合同中应包括课题预算,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将其纳入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 第四章预算的执行 第十七条铁道部管理的科研课题,由铁道部财务司、科技司根据批准的课题经费预算、年度工作进度,下发年度科研项目文件,财务司向课题承担单位拨付或结算课题经费。其中:年度科研项目文件下发后、收到有关单位发票后一个月
13、内拨付相应经费;采用结算经费方式的,年度决算前完成当年经费结算工作。第一承担单位每次收款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根据分项合同的约定向其他承担单位转拨经费。 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的科研经费,由建设单位按建设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拨付经费。 第十八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课题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核批: (一)课题预算总额、课题间预算调整,应当按原审批渠道报经批准后执行。 (二)课题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预算调整,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下达课题的科技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财务部门核定发文。 (三)课题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
14、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之间预算调整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进行调整,按程序报课题审批单位备案。 第十九条课题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核算科研项目支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课题经费的监督和管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规范使用课题经费。严禁以下行为: (一)以课题费、咨询费、劳务费等各种名义在课题经费中列支工资性支出,或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劳务费。 (二)从课题经费中直接提取管理费计入课题成本。 (三)挤占、挪用课题经费,超预算开支。 (四)违反规定自行调整课题经费预算。 (五)编制虚假预算套
15、取课题经费。 (六)从课题经费中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及对外投资等。 (七)利用课题经费以各种方式谋取私利。 (八)将课题占用的房屋、通用仪器设备原值等列入配套,加大配套资金额度套取科研经费。 (九)提供虚假配套承诺或不及时足额提供配套资金。 (十)课题经费脱离课题承担单位财务、审计部门监管。 (十一)课题结题后不及时进行经费结算。 第二十一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如实反映课题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并单独编制课题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报告由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课题负责人编制,报课题经费下达单位财务、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第二十二条铁路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课
16、题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科研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科研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按无形资产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科研合同约定执行。课题承担单位对科研经费形成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应实行课题间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铁路运输企业跨年度研究、尚未结题的科研课题,年度按实际成本清算;非铁路运输企业尚未结题的课题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第二十四条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其结余经费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科研课题,在预算内按实际成本清算。 (二)铁路运输企业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承担的科研课题,按合同约定进行结题验收和费用结
17、算。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科研任务的,按未完成比例相应扣减科研经费。 (三)建设项目安排的科研课题或试验项目,概算内按实清算。 第二十五条课题因故终止,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组织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报送下达课题的科技主管部门、财务主管部门,经核实后收回相关经费。 第二十六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铁道部课题实施期间出现课题计划任务调整、课题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按照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管理办法执行。铁路所属单位科研课题预算执行过程中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按本单位的课题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铁路各级财务、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对科研
18、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铁道部财务司对重大科研项目或认为有必要的科研项目,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课题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在工程项目概算中安排的科研经费,课题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安排科研经费的单位财务、科技主管部门核备。 第三十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科研资金; (二)未对科研经费进行明细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科研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
19、拨、转移科研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课题验收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财务结算手续,正确计算课题的实际成本。第三十二条课题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和信用管理机制。课题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课题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科技主管部门对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课题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务主管部门会同科技主管部门按违纪金额收回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课题。同时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部属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有关科研课题的立项、课题实施、结题与成果管理、监督与检查,按照铁道部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 12 页 共 12 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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