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年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 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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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XX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 XX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2011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不断完善补偿政策措施,提高保障水平,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9号)和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新农合保障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青卫农2011)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筹资标准及基金划分 第二条 新农合筹资标准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每年每人124元,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每年每人136元,农牧民个人缴纳每年每人40元,年人均筹资标准为300元
2、。 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省级120元、州 (地、市)级不低于8元、县(区、市)级不低于8元的标准分级承担。 第三条 新农合基金按保障功能和用途,分为住院统筹基金、门诊基金、大病补充医疗保障基金和风险基金四部分,并分项列账,按照各自比例和用途使用。当年结余基金转入下年度相应分项基金。 (一)住院统筹基金。人均225元,用于住院医药费用补偿。 (二)门诊基金。人均55元,其中家庭账户人均40元,用于门诊医药费用补偿,也可用于健康检查费用或支付住院医药费用个人自付部分。门诊统筹人均15元,用于22种特定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补偿。 (三)大病补充医疗保障基金。人均15元,用于住院医药费用首次常规补偿后,
3、个人自付费用仍在3000元以上大额医药费用的再次补助。 (四)风险基金。人均5元,用于弥补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大病补充医疗保障基金的透支,也可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后,用于特定的大范围自然灾害导致的医药费用补偿。风险基金达到统筹地区当年筹资总额的10后不再提取,人均5元的风险基金纳入住院统筹基金。 第三章 补偿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符合XX省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和XX省新农合诊疗项目目录的门诊、住院医药费用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
4、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新农合基金先行支付。新农合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五条 慢性气管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慢性乙型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高血压病、糖尿病、慢性宫颈炎、耐药性结核病、慢性胃炎、消化性溃疡、盆腔炎、慢性肾炎、慢性胰腺炎、 中风后遗症、慢性胆囊炎、痛风、癫痫、重性精神疾病和终末期肾病透析等22种特定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纳入门诊统筹补偿范围。 特定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先从家庭账户基金余额中支出,剩余费用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六条 农牧区各类意外伤害,如山体滑坡、火灾、雪灾、水灾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当中
5、受伤人员的医药费用纳入补偿范围,如另有补偿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有责任方的意外伤害医药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不纳入补偿范围。第七条 农牧民参加新农合后居住地发生变化的,医药费用在参合地补偿。参合农牧民转为城镇户籍的,享受当年新农合待遇直到保障年度期满。 在治疗期间补偿标准发生调整的,门诊费用的补偿按照发生费用时的标准执行,住院费用的补偿按照出院时的标准执行。 救助对象等享受特殊补偿的参合农牧民;按照发生费用时的身份属性执行相应的补偿标准。第八条 住院医药费用补偿计算方法。每例住院病人医药总费用中首先剔除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费用,再减去起付费用为补偿基数,补偿基数再乘以相应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即
6、为新农合补偿额。 非救助对象,经补偿后个人自付医药费用(不含住院起付费用和自费费用)达到大病补充医疗保障补助条件的,按大病补充医疗保障补助的规定再次给予补助,即为新农合补偿额。 救助对象,经新农合补偿后的剩余医药费用(含住院起付费用,不含自费费用),按民政医疗救助的相关政策规定直接进行救助,不再进行新农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障补助。 第四章 门诊费用补偿 第九条 家庭账户内支付普通门诊医药费用,不设起付线及补偿比例,按实际发生的医药费用进行补偿,补偿封顶线为家庭账户余额。 第十条 特定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实行分段按比例累加补偿,不设起付线,年终一次性结算。补偿比例为:1000元以内部分补偿60,100
7、1元以上部分补偿40。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1000元,终末期肾病透析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 参合农牧民特定慢性病对象的确定,由本人提出申请(附以往县或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报乡镇经办机构初审,符合特定慢性病诊断标准的,提交县级经办机构,经县级经办机构审核,符合特定慢性病诊断标准的,发放相应证件,纳入特定慢性病对象范围。申请书和证件格式及相应程序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制定。 第五章 住院费用补偿 第十一条 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每次医药费用补偿起付线标准分别为省级500元,州 (地、市)级350元,县(市、区)级100元,乡镇级(社区服务中心)50元。产妇住院分娩不设起付
8、线。 第十二条 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以.下统称救助对象)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时,个人承担的起付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救助。 第十三条 住院医药费用实行分级按比例补偿。补偿比例为乡级定点医疗机构9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80、州级定点医疗机构70、省级定点医疗机构60。 第十四条 产妇住院分娩费用由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每例补助500元。正常产住院分娩实行单病种限额。付费,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限额500元,由专项资金补助500元,产妇不承担任何费用;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限额900元,首先由专项资金补助500元,剩余部分由产妇个人承担;超过县、乡限额标准的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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