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局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doc
《卫生局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卫生局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doc(11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卫生局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农民的基本医疗水平,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加快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13号)、省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发*1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 (二)农民自愿参加,个体、集体、政府多方筹资; (三)以大病统筹
2、为主,兼顾农民受益面; (四)公开、公正、公平。 第二章覆盖范围 第四条凡户口在本县范围内的农村居民和取得暂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针政策,制定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考核; (三)确定年度收费补偿标准办法及有关重要事项; (四)负责组织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工作。 第六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经办机
3、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工作方案与实施办法; (二)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认定,督导检查定点医疗机构、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执行落实情况,查处违反规定行为; (三)受理有关业务咨询,会同有关部门裁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争议; (四)承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预决算工作,办理医疗费用补偿和结算手续,及时编报各类统计报表; (五)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运行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 (六)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培训和督导检查宣传发动工作; (七)负责对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案审定。 第七条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
4、组,负责本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其工作职责是: (一)做好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收缴; (三)做好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检查等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案的制订与实施。 第八条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政策规定,负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资金的收集与上缴; (二)负责受理医疗费用补偿的审核与上报; (三)负责信息报表的报送,及时公布账目,收集和反馈农民对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见与
5、建议。 第四章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九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坚持以家庭为单位,每人每年缴纳不少于10元,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街道)可相应提高筹资标准。在农民自愿签订协议书的基础上,由村(居)委会负责收集,并在收据上加盖村(居)委会公章,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统一收集后,上交到县财政专户储存到指定的银行。 第十条市、县、乡镇(街道)三级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分别补助5元、5元、2元,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适当扶持。县财政将根据我县经济发展逐步提高补助额。 第十一条农村五保户、特困户、敬老院老人等弱势群体无力负担个人应负担的资金,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6、)提出申请,由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卫生部门通过医疗救助基金解决。 第十二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市县乡三级财政补助资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个人交纳资金及社会损助资金构成,由县财政局指定银行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其基金所形成的利息全部转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第十三条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做到财政管钱不管账,经办机构管账不管钱,实现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高效运转。 第五章补偿标准 第十四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在本筹资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给予补偿: (一)在本县定点乡镇(街道)卫生院及定点村卫生所门诊医药费按20%的比例报销。家庭账户资金全部用完后,
7、门诊费用不再报销; (二)在本县定点乡镇(街道)卫生院住院费用补偿,起付线为200元,201元至1000元的按15%的比例报销;1001元至3000元的,按20%的比例报销;3001元至5000元的,按25%的比例报销;5001元至7000元的,按35%的比例报销;7001元至9000元的,按45%的比例报销;9001元至10000元的,按50%的比例报销;10001元以上的,按55%的比例报销。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市级及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补偿,起付线分别为300元、500元、500元,分别按乡镇(街道)医疗机构补偿标准的90%、70%、50%补偿; (三)凡利用中医
8、药诊疗的费用,在每一个分段内提高10%的比例补偿; (四)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符合计划生育生育政策的孕妇在县乡定点医疗机构生产的,给予定额补助50元; (五)建立家庭病床。患有慢性疾病的人员,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批准后,可由县、乡镇(街道)医疗机构设立家庭病床,其医疗费按15%比例报销,筹资年度内最高补偿不超过1500元。 第十五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在定点乡镇(街道)卫生院和定点卫生所就诊时,所发生的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分开核算,分别管理。本筹资年度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最高累计补偿不超过1万元。 第十六条农民个人缴费10元中的8元计
9、入家庭账户,2元列入大病统筹基金。统筹基金和家庭账户基金分别核算,分开管理,互不挤占。家庭账户中的资金只用于定点乡镇(街道)、定点村医疗机构门诊费用的补偿。结余资金可累计滚存和继承,家庭账户资金当年未使用者,由乡镇(街道)卫生院负责安排一次免费查体,并建立健康档案;如继续缴纳下一年度资金,也可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如不参加,家庭账户即为终止,个人不得提取账户资金,该项资金转入大病统筹基金。 第*条定点医疗机构须在病人出院时一次性审核补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住院应补偿金额,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按规定及时拨付补偿费用。县外就医县补部分先由患者垫付,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审核后到定点银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卫生局 农村 合作医疗 管理制度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