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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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制度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检查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省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对全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进行执法检查。 (二)负责对全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教育培训、劳动保护、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和职业卫生健康等工作实施执法检查,依法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执
2、法检查的工作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三非”、“三违”行为。检查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存在非法生产、非法建设、非法经营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 (二)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立情况。检查是否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是否配备了专兼职安全监管人员,是否对本单位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自查;是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解决本单位、本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是否落实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否制定各级人员、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逐一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
3、书,是否落实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明示上墙,是否有考核标准、奖罚措施。 (四)持证上岗情况。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全部按规定持证上岗,是否落实了企业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五)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检查是否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是否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作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是否每季、每年定期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辖区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是否建立了隐患排查档案。 (六)安全设施情况。检查剧毒物品的管理、危化品仓库(原料库、成品库)安全管理、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人员密集场所和大型物流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重
4、大危险源监控、建筑设施防雷防静电、防火防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等情况。 (七)职业安全健康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化工、矿山、建材等职业危害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制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措施,是否落实职工定期体检制度,是否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足额发放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八)应急救援情况。检查是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组织所属人员认真学习、定期演练、定期修改完善,是否按规定配备配足应急救援、抢险器材、消防器材。 (九)安全基础工作。检查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按规定方式发布,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台帐并分门别类、规范记录、档案化管理。 (十)安全生产宣传情况。
5、检查是否落实安全生产宣传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是否在生产作业区内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四、执法检查的工作目标重点领域监督监察覆盖率、举报投诉案件查办率和案件按期结案率达到100%,无行政复议、行政差错案件和投诉案件发生。 五、执法检查的方式、重点和方法 (一)执法检查方式。采取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执法检查重点。 1.重点单位。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上年度发生伤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有新、改、扩建和资源整合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规模大、从业人员多的生产经营
6、单位。 2.重点时段。重大节日、中省市重大活动、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月以及生产任务紧张和季节变化等时段。 (三)执法检查方法。采取听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汇报,询问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检查安全生产记录、台帐,深入生产经营现场查勘,组织专家和技术机构对重要设施、设备进行检测、鉴定等方法进行。 六、执法检查的整改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限期整改决定,并给予行政处罚。对超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范围危及生产安全的,及时移送其它相关部门处理,并记录在案备查。 (二)执法检查人员要向被检查单位及时反馈检查意见,对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下达整改通知书
7、,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时限、整改单位和责任人,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对被检查单位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不彻底的,检查人员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对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要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专人负责、督查销号”制度。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执法检查人员应责令企业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使用。 七、执法检查的责任追究被检查单位对查处的重大事故隐患不认真治理或者整治不力,致使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
8、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执法检查的工作要求 (一)执法检查工作做到执法检查主体、职责明确、机制规范、制度健全。 (二)执法检查必须两人以上,执法检查人员亮证执法率达到100%。 (三)使用的所有安全生产法律文书要做到统一格式、表述准确、填写规范、妥善保管和归档管理。 (四)实施执法检查活动时要做到文明执法、依法行政,不能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五)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无违法违纪行为或案件发生。xx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9、例、xx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安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由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21)标准辨识得到(以下所称重大危险源均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分级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存在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保证安全投入满足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的需要。第四条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
10、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第六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21),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三)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 (四)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单位
11、、人员状况; (五)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 (六)事故应急措施; (七)评价结论与建议。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进行登记建档。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控系统、措施说明; (七)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八)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出现
12、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分级、安全评价和修改档案: (一)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其相关设备设施和外部环境因素等发生重大变更,可能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二)发生火灾、爆炸或危险化学品泄漏导致人员死亡、或人员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较大事故以上的、或影响到公共安全的。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情况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同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第十条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送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申请核
13、销。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监控设施进行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价,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安全评价报告应报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时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本单位从业及周边单位人员。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
14、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第十六条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制定限期治理方案,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立即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
15、下内容: (一)企业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概况; (二)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三)重大危险源辩识与评价; (四)应急设备与设施; (五)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六)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七)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八)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九)培训与演练。第十八条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防护、救援物资和装备,保障其完好,并协助建立场外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配备便携式浓度监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等应急器材和设施,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应配备两套以上气密型化学防护服。第十九条县级以
16、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等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检测、监控情况; (五)安全管理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及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七)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八)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九)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 (十)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的情况; (
17、十一)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情况; (十二)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未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按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和xx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条处罚。第二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煤矿(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和放射源
18、由有关部门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进行辩识。,存在危险能量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场所和设施,按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管理。xx市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xx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追究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防范措施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包括: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
19、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二)中、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在xx市辖区内发生的一般事故。 (三)在xx市辖区内发生社会影响较大,市政府或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该由市级组织调查处理的一般事故。第四条市及各区市县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同级及其以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市及各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助监察机关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工作。第五条生产安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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