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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几点体会 一、审计依据问题目前各地审计机关在编制审计方案、制发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报告中审计依据有两种操作方式:一是以审计法第三章16条至30条规定的相关内容为审计依据,二是除以审计法第16条至30条规定外,将各级政府批转审计机关年度项目审计计划文件作为补充依据。上述两种操作方式,谁对谁错有待明确,笔者倾向第二种做法,依据是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新审计法第五章审计程序第38条规定“审计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实施条例第五章审计程序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
2、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通过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审计机关执法依据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按照本级政府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遇有特殊情况的须经本级政府批准才可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依据审计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审计依据就存在不完整性。 二、审计查出违纪违规问题定性、处理、处罚依据问题目前,各级审计机关项目审计结束后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作为审计定性的依据,审计处理、处罚依据有两种表现:一是依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
3、关规章中明确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作为审计处理、处罚依据。上述两种做法和表现形式都存在与新修订的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和完善的问题。新审计法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二款“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
4、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5、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目前,相关部门起草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都明确有执法主体单位,直接借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条款作为审计处理处罚的依据就存在执法体资格不合法的问题。 三、审计救济途径及受理单位问题新审计法第四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新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
6、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根据法律和法规规定,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本级政府安排的和上级审计机关授权或委托的审计项目,审计决定中告之的被审计单位救济途径的受理机关有待进一步明确。如何正确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更好地运用实施条例,推动审计工作更好更快发展,为地方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是当前和今后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一件大事。针对上述情况,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供同仁参考: 一、审计依据应依据审计法相关条款规定和各级政府批转的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完整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x条规定和xxx人民政府批转xxx局关于xxxx年审计工作计划安排意
7、见的通知(xx政发xxxxxx号) 二、审计查出违纪违规问题定性、处理、处罚依据问题审计定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作为审计定性的依据,审计处理、处罚公两种情况:一是若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无明确的处理、处罚意见的,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作为审计处理、处罚依据,二是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明确的处理、处罚意见的,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处罚种类及幅度,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条款规定进行处理、处罚;需移送或由相关主管机关处理的制发移送处理和审计建议书。 三、审计决定书中告之被审计救济途
8、径及受理单位问题。由上级审计机关授权或者委托实施的审计项目,裁决机关为授权的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复议机关为授权或委托的审计机关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的审计项目裁决机关为本级人民政府,复议机关为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 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具体细化和补充,它的颁布施行,是审计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不仅有利于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审计监督,更好的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同时,对于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水平,推动审计事业的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基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9、,更应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并灵活运用于审计实践。我个人通过学习新条例,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审计监督范围进一步扩大。以往由于法律法规不具体,不明晰,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调查)工作和项目过程中,时常受到审计对象、部门单位性质等因素的制约,“理不直,气不壮”,致使有些问题无法查深查透。新条例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增加规定了对财政资金运用跟踪审计的范围,实行“财政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即明确规定了对全部财政资金的运用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主要体现在:一是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建设项目
10、审计的具体范围。三是增加规定了专项审计调查的具体范围。四是增加 规定了对社会审计机构核查的具体范围。 二、审计监督独立性进一步增强。新条例对保持审计监督独立性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一是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除非违法犯罪、失职、身体健康等原因,否则地方政府不能随意更换审计机关负责人。二是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依法进行监督。 三、审计监督权限进一步强化。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审计机关的监督权限。主要体现在:一是增加规定了可以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以及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款。二是增加规定了可以
11、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三是可以对抵制、拒绝和不配合审计的单位负责人进行罚款等处罚措施。四是明确了审计机关可不事先通知而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的情形。 四、审计监督自我约束和操作进一步规范。为规范审计监督行为,维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审计监督客观公正,新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审计监督自我约束和操作。主要体现在:一是规定了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应回避。二是规定了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金融账户的具体程序,并负有保密义务。三是规定了审计机关封存被审计单位资产的具体程序,并规定封存期限为7日以内。四 是规定了审计机关拟公布上市公司审计结果应提前5日告知。五是规定了
12、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五、审计监督结果进一步公开透明。国家审计署总审计师孙宝厚指出“审计难,处理更难,公开审计结果难上加难。这是因为,公开审计结果的威慑力远远大于审计本身。”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满足公民的知情权,真正体现审计民主,新条例扩大了可以公布的审计结果的范围。主要体现在: 为加大审计结果公开力度,新条例取消了原条例对审计结果公布范围的限制。 六、对审计机关监督进一步具体细化。新条例从审计机关的内部监督和对审计机关的外部监督两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一是加强了审计机关的内部监督。审计决定被撤销后需要重新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
13、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二是加强对审计机关的外部监督。对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被审计单位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对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被审计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学习新知识新理念新教法心得体会与学 习新审计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合集 学习新审计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 从事审计工作,作为一位审计执法职员,变成了某种意义上有“权利”的人,当自己的角色在执法者和公民身份之间不断变换时,才对“权限”这个词有了一点熟悉。而这次新的审计法实施条例(以
14、下简称新条例)的颁布,使我对“权限”的理解又加深了一步。 新条例主要从四个方面进一步规范了审计机关的审计监视权限:一是增加规定了查询账户和存款的具体程序。二是增加规定了封存资料和资产的程序和期限。三是扩大了可以公布的审计结果的范围。四是明确了审计机关可不事前通知而直接审计的情形。粗略望去,审计机关仿佛增加了很多的“权利”,如在原来查询单位账户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对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查询权;配合新修订的审计法对封存权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该项强迫措施的程序和时限;取消了原来对审计结果公告范围的限制;明确指出审计机关享有可有条件的不事前通知而直接审计的权利等。 但细看之下,却发现我
15、们增加的不是“权利”,而是“权限”。就比如一个圆的半径越大,它所接触的各式各样的边界也会越多,相应的遭到的限制也越多。比如我们的账户查询权,必须先要有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和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在查询个人账户时还要满足相干的实质性要件,即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另外在审计实践中还要履行相干的必要程序两人以上共同查询,出示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等。假如不满足这些条件,该项审计查询权就没有办法行使,即使出于其他缘由行使了,它也是有瑕疵的,违法的,对方可以就此提出异议。如此势必会影响到审计的公信力和权威,乃至引发相应的诉讼和法律责任。这
16、是由于当我们的权利超出它的边界的时候,就变成了对正当权利的侵犯,就成了*的气力,就必须要有相干的权利来制约它,以避免其滥用,并使遭受破坏的权利得到相应的救济。 再如封存权的行使,源自新修订的审计法 移、藏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等行为时,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但审计法只是规定了审计机关在甚么情况下有这类权利,至于怎样行使该项权利,有无相应的时间、程序上的规定,则并未说明,这明显不利于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保障。新条例则明确提出应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另外,明确了封存的期限是
17、7日之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即封存最长不能超过14天。且消除封存的条件是“依法搜集与审计事项相干的证明材料或采取其他措施后消除封存”。并指出,封存的保管责任“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擅自转移”,这实际上是在加强国家审计监视权的同时,进一步的对其进行了限制和规范。究竟,封存权是对被审计单位和公民财产流通权利的限制,具有行政强迫性,因此权利越大,遭到的束缚和限制就应当越多,所承当的责任也应当越大。5月1日,新条例马上要生效实施了。媒体和社会各界对此给予了极大的关注。
18、笔者看到网 学习新知识新理念新教法心得体会通过认真学习新知识新理念新教法,使我更加理解了把“以学生发展为本”作为新课程的基本理念,提出“改变过于夸大接受学习、死记硬背、机械练习的现状,提倡学生主动参与、乐于研究、勤于动手”,“大力推动信息技术在教学进程中普遍利用,逐渐实现教学内容的显现方式、学生的学习方式,和教学进程中师生互动方式的变革”。新课程突破了以往历次教学改革侧重从教师教的角度研究变革教的方 式转为从学生学的角度研究变革学的方式。也就是说,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既要加强学生的基础性学力,又要进步学生的发展性学力和创造性学力,从而培养学生毕生学习的愿望和能力。 一、变“要我学”为“我要学”
19、新一轮课程改革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改变学生的学习状态,在教学中更重要的是关注学生的学习进程和情感、态度、价值观、能力等方面的发展。就学习数学而言,学生一旦“学会”,享遭到教学活动的成功喜悦,便会强化学习动机,从而更喜欢数学。因此,教学设计要促使学生的情感和爱好始终处于最好状态,从而保证施教活动的有效性和预感性。现代教学理论以为,教师的真正本领,主要不在于“讲授知识,而在于激起学生的学习动机,唤起学生的求知欲望,让他们爱好盎然地参与到教学全进程中来,经过自己的思惟活动和动手操纵取得知识”。在平时的教学中,要留意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不同的教学目标,结合学生的特点选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努力创设一种*、愉悦的教学氛围和各种教学情境,精心设计教学进程和练习。在课堂上给予学生自主探索、合作交换、动手操纵的权利,让学生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长此以往,学生体会到成功的喜悦,激起了对数学的好奇心、 下页余下全文 第 10 页 共 10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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