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廉政谈话制度完善工作方案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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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廉政谈话制度完善工作方案 为加强对全局干部职工的日常教育和监督管理,实现监督关口前移,根据荔委办转发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廉政谈话提醒对象 1.全局干部职工 二、健全完善干部职工廉政谈话提醒制度 1.任职廉政谈话制度。对提拔或转任岗位的干部,应当结合有关要求的任职谈话进行任职廉政谈话。股级干部的任免,由党组书记、局长,纪检组长和分管领导负责廉政谈话;副股级干部的任免由纪检组长和分管领导负责廉政谈话。谈话重点围绕干部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转变工作作风,带头执行廉政准则、“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内容提出要求。根据考核公示期间群众反映问题及测评结果等
2、情况进行个别提醒谈话。任职廉政谈话由局纪检组具体实施。 2.信访谈话制度。对反映干部职工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属于廉洁自律不正之风方面一般性问题的;对反映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方面问题的,或者一个时期集中反映局属单位党风廉政问题的,由党组书记、局长,纪检组长和分管领导负责廉政诫免谈话。 3.审计谈话制度。对审计发现不廉洁或违反财经纪律方面的问题,涉及干部职工个人的;涉及单位资产管理、挥霍公款、奢侈浪费、以权谋私、挤占挪用预算资金、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损失浪费,以及违反“八项规定”、“三公经费”管理规定等方面比较集中的廉政问题或财经管理问题的,由党组书记、局长、纪检组长和分管领导负
3、责廉政诫免谈话。必要时,由局纪检组提请,报送区纪委约谈。 4.案后整改谈话制度。对发案单位在管理和制度上存在漏洞的;发现干部职工存在轻微违纪或廉洁自律方面问题的,存在较小廉政风险的,由党组书记、局长,纪检组长和分管领导负责廉政诫免谈话。对单位或个人涉案,或者发生窝案、串案以及影响恶劣案件的,由局纪检组提请,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部门。 5.廉政责任谈话制度。对于干部职工个人违反程序擅自决定重大事项、改变集体决策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本单位发生违反“八项规定”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的;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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