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doc(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贵州省财政厅 黔经贸能源20216号 关于修改印发贵州省安全 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相关部门,各市(州、地)经贸委(局)、财政局、安监局: 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意见和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黔府专议202181号)关于“将原省财政技改资金安排的3000万元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技改资金调整为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各领域、各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资金安排渠道和使用方式维持原省煤矿安全专项技改资金渠道和使用方式,管理办法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作相应调整”的要求,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对(原)贵州
2、省煤矿安全专项技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与调整,并更名为贵州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贵州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资金办法修改通知抄报: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室2021年3月31日印发 2 贵州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精神,加强和规范贵州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贵州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3、用于贵州省安全生产的专项资金,该项资金是根据省政府关于研究调整省煤矿安全专项技改资金等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黔府专议202181号)精神,由(原)煤矿安全专项技改资金调整使用范围后变更而来。 第三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贵州省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安全生产监测、监控体系、应急救援体系以及教育培训等公益性和公共性安全建设。 第四条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资金补助时应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或其它配套资金,并在项目申请报告中明确资金来源及构成比例。 第五条根据贵州省安全生产规划和贵州省委、省政府 3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贵州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商相关部门,于上年度提出下
4、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方向和范围。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贵州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全省重点行业及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监测监控、应急救援建设; (二)全省安全生产领域内公益性和公共性安全保障措施建设; (三)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技术改造; (四)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章制度、以及安全培训; (五)其它与安全生产相关的项目。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按照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会同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年度资金使用重点和使用方向,进行统筹安排;组织项目审查;联合省财政厅下达资金计划;参与资金的监督管理、项目调度与验
5、收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省财政厅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与 4省经贸委共同下达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审查和验收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省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初审,参与项目审查,对所申报项目的实施进行调度和管理,牵头负责所申报项目的验收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省级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所属行业内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初审,参与项目审查,对所申报项目的实施进行调度和管理,牵头负责所申报项目的验收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各市(州、地)经贸委(局)会同同级安监、财政及行业管理等部门,负责所属市(州、地)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
6、目的组织申报和初审,参与项目审查,对所申报项目的实施进行调度和管理,牵头负责所申报项目的验收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申报条件和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凡申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第六条的规定,同时符合确定的当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方向和范围。在建或已经核准技改的项目不在资金支持范围内。 申报项目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申请单位的申请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地县单位项目需各市(州、地)经贸委(局)、财政局、安监局对项目的初审意见;省级单位项目需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项目的初审意见; (四)项目单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非企业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单位);
7、 (五)企业申报的项目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六)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由项目单位或其委托咨询、科研、设计单位负责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等)。 第十三条经省和各市(州、地)相关部门初审的项目资料,报送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有关部门并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经评审列入当年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由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同贵州省财政厅联合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四条列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所需工程材料及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投标制度进行采购。 第十五条列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必须按照贵州省经济贸易委
8、员会技术改造和技术 6引进项目管理工作程序办理。 第五章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对项目单位使用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省属项目由贵州省财政厅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拨付渠道,直接拨付到相关省级部门。相关省级部门应在收到款项后一个月内将此项资金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市(州、地)项目单位由贵州省财政厅统一划转市(州、地)财政局,市(州、地)财政局应在收到划转款项后一个月内将此项资金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收到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视项目性质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帐务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在下年二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所属市(州、地)经贸委(局)报告本单
9、位(企业)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各市(州、地)经贸委(局)在每年三月底前将情况汇总后报送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贵州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贵州省财政厅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企业)应积极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正常进行。 7第二十条使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需逐级报告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贵州省财政厅。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说明原因,并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全额收回上缴省财政。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对项目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贵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 6 页 共 6 页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