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强化《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贯彻落实实施方案.doc
《2022年强化《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贯彻落实实施方案.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年强化《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贯彻落实实施方案.doc(54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强化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贯彻落实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多城同创”工作,改善XX县区面貌,为广大市民群众创建舒适和谐的人居环境,经局党组研究决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止2009年9月30日,按照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对全XX县区的各种市容及环境卫生违章行为进行综合整治。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十七届三中全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人居环境”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力量,对辖区内的各种市容及环境卫生违章行为进行有重点的治理,着力营造整洁、有序、良好的市容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整治工作的有序开展,局成
2、立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 长:俞 宏 副组长:施新华、梁景江、金鑫、李文荷、叶晞 三、基本现状 新的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将近5个月,但路桥XX县区乱扔生活垃圾、污水乱排放、流动摊点、占道经营、越门经营、洗车场所等不规范的行为依然大量存在,再加上个别执法人员工作消极,缺少主动性,以及思想上还停留在以前老一套城市管理的模式上,使城市管理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明、整洁、有序的生活要求有了一定的差距。 四、工作步骤 时间安排:2009年5月1日-2009年9月30日 (一)宣传发动阶段 1、时间:5月1日至5月15日 2、工作内容 制定整治方案,建立健全领导小组及各项规章制度,召开协
3、调会,明确各单位任务及完成时限。 加强培训学习,提升执法水准。着重学习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熟练执法程序,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现场办案能力,提高执法质量、效率。发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章行为提示单,由各辖区中队对违章业主的违章行为提出限期整改的通知和要求。 进行广泛、深入的思想发动,拟通过报纸、电台,通过街道、社区、村居等进行多渠道、多方面、多层次的正面宣传、反面曝光、典型示范等,做到每周一小结、一通报、一专题片上报区新广闻局,每月一次向社会各界信息通报、一次考核、讲评。努力形成市容管理家喻户晓、人人参与良好格局。 发放市容与环境卫生整治温馨告知书,由应急机动中队,集中半个
4、月的时间,挨家挨户发放、签收。 (二)综合整治阶段 1、时间:5月16日至9月20日 2、工作内容 加强XX县区乱扔生活垃圾的管理。按照先主街道再次街道,先主要路段后次要路段,先公共场地后村居、社区的秩序,一条街一条街的抓好整改。各辖区中队为路段的主要责任单位,机关联系中队要拿出三分之一以上的精力协助中队管理。 规范XX县区流动摊点,拟在XX县区设立4-6个流动摊点集中经营点,按照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统一卫生、统一外观样式的四统一要求,着力解决流动摊点的经营出路,积极探索长效管理思路,以堵疏结合、标本兼治。大队部要在5月15日前完成定点、设计任务,5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规范摊点设立后,由城管、
5、街道、工商、公安等联合组织对XX县区其余非规范统一的流动摊点进行集中强制清理,并视清理效果,定期、不定期的跟踪清理,确保整治成效。 加强对洗车行业的规范整治。对乱排放污水,占道洗车、影响行人及车辆正常通行的洗车业主进行教育、处罚、规范。 加强对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建立、健全户外广告的登记、审批制度,严格查处违法、未批、乱设的广告、灯箱。直属中队要在5月15日前完成相关登记统计及违规告知,5月16日起会同工商、交通等相关部门组织规范整治。 加强对市政、园林绿化等方面的监管,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养绿、护绿常识,从严查处恶意毁坏市政、园林绿化的违法行为,教育市民养成良好的绿化及环境保护意识。 加强建筑
6、垃圾运输管理。对建筑单位实行前置、跟踪管理,直属中队需在5月底前组织相关单位召开通气会,督促其实行专业清运,同时加大非规范运输的查处力度,减少垃圾遗撒,污染路面。 加强沿街业主的规范管理,督促沿街住户、经营业主及已批临时摊主搞好门面三包,进行规范经营。 加强XX县区停车规范管理,直属中队应主动与交通、交警等部门联系协调,联合开展畅通工程与停车规范管理。 加强XX县区环卫保洁力度,环卫处,各街道环卫所要制定切实有效的检查、督查、清扫机制,增加清扫效果,确保XX县区路面整洁。 (三)总结、巩固阶段 1、时间:9月20日至9月30日 2、工作内容 召开总结会,总结表彰整治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制定巩
7、固、提高方案,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 五、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关乎百姓生活,关乎商都路桥的形象,历来是路桥的热点、难点问题。因此,各级领导、各责任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确保人员、时间、措施的全面落实。 (二)大造声势,层层发动。市容环境工作,点多、面广、线长,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只有全体市民的共同参与,才能保证整治的持久效果。因此,新闻报道、上门宣传的人员及执法人员要做到四个到位:即教育到位、思想工作到位、正面引导到位、善后措施(对一些特殊困难人员)到位。 (三)检查督促,跟踪问效。一是建立、健全工作例会制度,分析研究工作进展情况、部
8、署下一阶段工作。二是组织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对现场执法、执法案件、执法制度、执法效果等进行督查、分析、指导,确保整治的质量效益。三是制订奖惩措施,及目标考核细则,及时表扬先进,鞭策后进。局党组将申请专项资金用以表彰奖励(详见考核奖惩细则)。 第二篇: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8年8月1日XX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
9、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市、县、镇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镇规划时,应当确定相应的经营场所,供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者从事经营。 第二十三条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二)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八)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道路、桥梁、人行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厕所等公共区域以及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防止污染环境。处置建筑垃圾的
10、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不得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 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到指定的地点。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的,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可以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可以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国家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在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中确定公共厕所
11、、垃圾中转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第三十九条XX县区开发、旧XX县区改建、住宅区建设、道路拓建以及其他大型公用建筑建设时,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国家、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等环境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环境卫生设施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环境卫生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城
12、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具体内容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
13、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已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布,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城市道路的保修期为1年,自
14、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XX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145号 XX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城市道路各类管线的产权单位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道路各类管线及
15、附属设施的管理;发现管线及窨井盖等附属设施缺损时,应当立即补缺、修复或者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无法立即补缺、修复的,应当在发现或者接报之时起小时内进行补缺、修复。 第三十条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用途和期限占用;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并接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已经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城市
16、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十二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XX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城市规划、城市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17、。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第八条城市供水原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原水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水利、环境保护和卫生主管部门。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因建设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由排水管理部门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九条对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发现污水水质不符合污水综合
18、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的,排水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查明原因。 XX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活、生产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但不包括沼气、秸秆气。第十四条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从事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企业,应当事先向市、县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市、县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与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燃气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领取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颁发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19、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及期限; (二)产品质量标准、计量标准和服务规范; (三)确定和调整燃气价格及其他收费标准的方法与原则; (四)安全生产要求和保障措施; (五)设施的权属与处置权限; (六)设施维护、更新改造以及设施移交时的质量标准; (七)特许经营权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八)履约担保; (九)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十)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对管网建设计划及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的普遍服务义务作出约定。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期限应当根据项目的经营规模、经营方式、投资回报周期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 第二十八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20、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予以公告;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用户,并按照规定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燃气用户。 第四十条发生燃气事故时,燃气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安全应急措施,立即组织抢修。燃气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者干扰抢修作业。 第四十五条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后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由燃气用户负责维护、更新。非居民燃气用户与管道燃
21、气经营企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燃气用户需要改装、拆除由其承担管理、维护责任的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同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施工。 XX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节约土地为原则,合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并根据当地的现状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迹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配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等,其绿化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绿化规划指标。 第十九条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设立广告牌等,必须向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2 强化 省城 市容 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 贯彻落实 实施方案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