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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调研报告 近十多年来,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深入推进,司法行政系统职能不断扩展,社会影响力越来越广。全民法制宣传推进了依法治国的进程和公民社会的形成;律师、公证、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的广泛渗入覆盖推进了基层依法治理实践;社区矫正及人民调解职能的拓展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相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总体发展,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基层的实战能力。因此,全面强化基层司法行政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已成当务之急。 一、职能履行对司法行政队伍的专业性要求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直接面向社会群众,涵盖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多项工作,职能辐射不
2、断拓展延伸,“点多、线长、面广”的行业特点在社会治理中呈现出较强的资源性优势。 2021年优秀公务员评选中,栖霞区9名司法所所长中有7名被评为优秀公务员。因为机构正规化、职能法定化、队伍专业化、服务广泛化,司法所必然成为基层综治法治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来源。 力量依托何在。机构、职能、服务方面的特点都是由其“先天”确定的,唯有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需要发挥主观能动、给予“后天”的保障。 司法行政,特别是其在街道的派出机构-司法所作为直接面对社会和群众开展工作的组织,在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地位及作用日益显现。作为政府的组成机构,它一方面运用法律的手段、依靠政策的导入履行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社区矫正等职
3、能,促进基层组织依法治理、引导群众依法维权、调处民间矛盾纠纷、监管社区服刑对象;另一方面又借助行政的资源或联系其他的政法机关进行普法宣传、安置帮教等,促进法治建设,在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及矛盾纠纷的产生。从作用发挥上来看,司法行政(尤其是人民调解职能)更像是搭建在民间、行政和司法之间的桥梁纽带,可以有效促进政府与群众的交流沟通,既“司法又行政”的司法行政职能定位,高度契合了我国法治社会阶段性发展特点要求。 结合上述职能定位分析,从理论上来说,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应当兼具两方面的素能,通晓法律、了解政策,善做群众工作,融会贯通以游刃有余,反之,则可能难行“司法”之实了。从实践来看,工作领先、业绩
4、显著的基层单位也一定拥有一支专业强素质高的司法行政队伍。 二、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存在的问题 较之于不断拓展的工作职能来说,目前,基层司法行政队伍的实际状况却是令人堪忧。人员数量少,流动性大,特别是专业性欠缺削弱了部门职能的法律优势。 表现一,影响矛盾纠纷的处理能力和水平。司法所直接担当或参与街道的涉法事务处理,尤其是遇突发群体性事件时,往往和派出所一样,都是第一时间到现场参与稳控处置的。日常如信访案件的矛盾调处、征地拆迁环境治理过程可能涉及的家庭财产分割、相邻关系的处置等等,都是司法所的工作内容。但因法律素养不够,尤其是遇复杂法律关系时,分析处置的能力和水平就会有所局限。 表现二,影响社区矫正等
5、刑罚执行的效果。因为缺乏刑法刑诉法相关的法律知识,在实施矫正环节中,多表现为“简单执法”,如在接受材料环节有些入矫的法律文书存在瑕疵,或缓刑考验期限计算错误的等等,司法所人员不能及时发现、纠错,只能是机械执行。在与政法相关部门工作联系时,存在法言法语不熟悉、难沟通,大多处于机械执法、被动开展矫正的局面,缺少能动性。 表现三,影响在基层依法治理环节中的作用发挥。为街、居提供及时便利的法律服务为司法所促进基层依法治理的有效手段。尤其是在90年代初期,全社会的法律人才都很稀缺,更别说是街镇了,当时的很多司法所人员同时具备法律工作者资格,在街镇是主要领导、群众干部广泛认可的法律顾问。现在的形势变了,街
6、道的很多领导都接受过法律教育、具有法律常识,反而是大多司法所人员不具备系统法律知识,难为“顾问”、丧失了专业优势。 反思原因,主要有三个问题没有解决好。一是进人关、二是稳定关、三是再教育关。这一系列问题极大削弱了司法所在促进基层矛盾化解、依法治理等方面的作用发挥,也成为全区司法行政工作中的短板,亟待解决。 三、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的建议对策 对于司法所人员的专业性要求有过不少的讨论。一说,不需要,专业的事请专业的人来做,法律事务可以聘请律师、法律顾问来做,司法所只需做好沟通联系及一般性事务。还有一说,认为必须要。司法所自身的职能就有专业性的要求,这是职业特征。司法所人员应当追随法治社会前进的步伐
7、,不断提高专业素养水平。本人赞同后一种观点。司法所是司法局在街道的派出机构,其工作人员是辖区的纠纷调解员、法制宣传员、法律服务者、矫正执行者、安置帮教者,是基层社会稳定的维护者、公平正义的捍卫者、依法治理的促进者,唯有高标准的专业素质保障才能担负起这一重任。 笔者以为,当前要重点抓好三个方面来提升专业水平: (一)坚持用人标准,充实司法所专业力量。队伍建设是领导工程,首先要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要大力宣传司法行政的专业属性,明确提出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招录标准,确保局、所两级、特别是基层司法行政队伍的专业水平,在各自街道层面做到矛盾纠纷调得成、监管对象管得住,做街道村居依法治理的促进者、法律服务
8、的保障者。要设置司法行政人员专业性“门槛”,把好进人关。选用、招录的人员除了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更重要的是,必须熟悉法律。在现今军转干部中要重点选用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充实到司法所;招考录用一些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充实基层司法所,确保政法专编的到位到岗;争取政策引进一些心理咨询等专业特长人员。通过以上方法,保证每个司法所至少有一名法律专业工作人员。我局曾一批次招录6名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大学生充实司法所,极大地提升了司法所的各项工作效能。 (二)加强学习培训,提高在职人员法律素养。司法所人员法律素养的提升,不可能指望大批招录法科毕业生来整体替换,主要还应当立足现状加强现有人员的
9、教育培训。因此,要根据司法行政系统人员的素质基础,对不同的培训对象提出不同的要求。一方面要开展基础达标型学习。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特别是相对年轻的人员,应当以法律大专以上水平为从业基础要求,要通过个人的自学,如参加自学考试来完成。自觉补充知识、加强在职学习再教育。另一方面加强专题培训。司法行政工作涵盖面广,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公证等内容有较多不同之处。因此,可根据人员的业务范围和岗位实际,分别进行专题培训,如组织矫正干事参加社会的心理咨询师资格学习培训,联系高校开设刑法、刑诉法专题培训课程。此外,还可通过开展岗位练兵、业务技能竞赛、组织专题学习考试等方式,如开展调解能手、社区矫正工作标兵等专项竞赛活动,使学习培训与日常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培训实效。如,我局制订参加在职培训再教育的鼓励政策,现有参加心理咨询师培训的,也有参加法律学历学习的。另,通过组织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等“专题培训考试检测”的方法,提高培训的效果。这一方法实施起来的难度在于,基层司法所人员日常工作负荷很大,长时间集中不容易,必须要形成共识、强力推进。 第 5 页 共 5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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