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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保局排污申报方案 为认真做好我市2012年度排污申报及核定工作,根据环保部关于加强排污申报与核定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97号)、国家环境监察局关于加强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汇审考评工作的通知(环监发201111号)文,及省环保厅的各项具体要求,现就2012年度开展排污申报及核定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范围和对象 1.本次申报与收费范围除现有的排污申报登记库中的所有排污单位外,要结合污染源普查范围和日常监察情况,做到应报尽报,并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 2.申报的重点对象 (1)电力(热电)、化工、冶金、水泥、造纸、电镀、屠宰、食品加工等重点行业; (2)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
2、0头猪、5000羽鸡、鸭等规模化禽畜养殖场; (3)市控以上的、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4)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排污单位; (5)有重金属排放的单位; (6)工业园区(包括开发园区、工业集聚区)内的所有排污单位; (7)有废气排放、噪声超标排放及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 (8)所有在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二、工作安排 1.培训发表阶段(2011年12月31日前) 各环保部门视情况组织辖区内排污者进行必要的培训和布置,完成通知各排污单位领取申报表的工作,排污者根据填报规定,参照填表说明如实填报; 2.填报(含监测)审核阶段(2012年元月4日2012年元月20日) 环境监察人员收集申报
3、表,进行报表初审。报表经技术、现场审核合格,相关各环保部门及时将申报数据输入微机并通过机审;报表签署意见后,及时返还排污单位一份。各环保部门对未按规定申报登记的排污者下达限期申报通知书,对拒报、谎报、瞒报行为依法查处。 3.核定收费阶段(2012年元月20日2012年2月25日) 采用多种方式核定排污量、计征排污费,必须使用软件打印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等文书并送达。各环保部门对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排污者及时下达限期缴费通知书或直接立案处罚,对拒缴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三、有关要求 1.排污申报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协作,认真按本方案的要求做好相
4、应的申报监测工作。 2.排污申报数据可以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仪器必须通过比对或有效性审核)、监督性监测数据、自测数据、物料衡算、排放系数法等方式填报。具备监测条件的必须提供监测数据。 3.加强变更申报工作力度。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口设施、污染防治设施需要做变更、调整的,应在变更前15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排污情况发生紧急变化时,必须在变更后3日内报告并履行变更申报登记手续。各环保部门要及时对变更申报数据进行核查并输入微机,作为排污量核定及排污费调征的依据。 4.加大新扩改建项目的申报工作力度。本年度新建、扩建、改建和技
5、术改造的建设项目只要有排污的,都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要求排污单位及时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5.建筑施工噪声的单位必须在开工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填报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表。 四、加强领导和责任追究 1.为确保申报与收费的报表质量和收费数据的真实可靠,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此项工作。 2.按照环保部、省厅的要求,对不能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打印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等文书并完成送达的,市局将予以通报,并暂停其排污费征收权,改由市局直接征收。 3.为进一步加强工作考核,市局将依据市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工作汇审考核办法,对各地排污申报及收费情况进行督查,按照时间、质量、数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对考评结果不合格的单位和部门将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内容总结(1)(7)有废气排放、噪声超标排放及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2)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口设施、污染防治设施需要做变更、调整的,应在变更前15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3)排污情况发生紧急变化时,必须在变更后3日内报告并履行变更申报登记手续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