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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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新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5号)和XX市人民政府令2008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政策引导、本人自愿、政府补贴、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本方案所称新被征地农民是指从2008年1月1日起因国家依法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导致农民集体失
2、地、少地(以现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小组为单位计算,城市规划区内人均耕地不足0.2亩,城市规划区外人均耕地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二、土地征收时,下列人员可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一)户口在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常住人员; (二)入学、入伍前符合第 (一)项规定条件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及一、二级士官; (三)服刑、劳教前符合第 (一)项规定条件的服刑、劳教人员; (四)父母一方符合第 (一)项规定条件,且本人户口在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未成年人; (五)户籍虽然发生变化,但在新被征地集体经济
3、组织中的权利、义务未发生变化的人员。 三、土地征收时,下列人员不得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一)历次征用土地中已转城安置或撤组改居的人员; (二)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 (三)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办理了离退休、退职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四)因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未分责任田的寄住人口、暂住人员; (五)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不得纳入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的其他人员。 四、以土地征收或征用公告发布之日为基准时点,根据出生时间,将新被征地农民划分为四个年龄段: (一)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不含16周岁、16周
4、岁以上的在校学生划分第一年龄段); (二)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至45周岁(不含45周岁),男性16周岁至50周岁(不含50周岁); (三)第三年龄段为女性45周岁至55周岁(不含55周岁),男性50周岁至60周岁(不含60周岁); (四)第四年龄段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 五、基本养老保险 (一)第二年龄段的新被征地农民,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缴费标准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其中本人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缴费,政府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2%给予补贴,补贴年限为8年。 (二)第二年龄段的新被征农民,被城镇用人单位招用并签订一年以上
5、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单位缴费基数的2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单位部分的20%,可在申报缴费时将招用的被征地农民的缴费单独列出,在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期限内,按被征地农民缴费基数的10%为被征地农民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余10%政府给予补贴,补贴年限为8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补贴年限内的补贴按征地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基数逐年逐增10%预缴,所需资金一次性缴纳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个人缴费部分逐年缴纳。 (三)被征地农民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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