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5篇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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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5篇范文 第一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岗位的隐患排查治理。 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4.术语与定义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
2、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职责要求 5.1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遵循“谁管理、谁负责”,“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劳务)、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 5.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对公司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和管理,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认定评估和治理方案评估,负责审批重大事故隐患的定级和治理方案。 5.3综合管理部
3、(安全环保办)负责监督隐患排查工作,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立项、汇总上报以及对隐患治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配合相关部门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负责组织公司综合检查或专项检查。 5.4各级管理人员应按本办法要求定期对所辖范围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各班组按本办法要求经常性对责任区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5.5各部门及其下属车间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岗位)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和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都必须组织治理。综合管理部(安全环保办)对公司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5.6财务部负责落实隐患治理资金的支付工作。 5.7辅料采购部负责隐患治理相关物资采购工作。
4、6.工作要求6.1隐患排查的范围 6.1.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6.1.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等。 6.1.3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 6.1.4停工、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 6.1.5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6.1.6在敏感地区进行作业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污染。 6.1.7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理活动(包括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拆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等)。 6.1.8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6.1.9以往生产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 6
5、.2隐患排查和报告 6.2.1综合管理部(安全环保办)每年组织各部门对公司危险源辨识分析调查的结果进行及时更新,并依据危险源辨识分析调查的结果制作隐患排查提示表。 6.2.2综合管理部(安全环保办)每月组织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工作。 6.2.3各部门定期组织进行一次隐患互查工作。 6.2.4所有的隐患排查工作应依照隐患排查提示表进行,并对查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 6.2.5各部门总监或经理每月组织对所辖范围进行事故隐患排查,主管每周带队组织对所辖范围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各班组每天对责任区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6.2.6各部门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经公司事故隐患排查小组进行认定评估后,报总
6、经理审批确定。 6.2.7各部门每月将事故隐患排查的情况填写安全环保隐患整改通知书和安全环保隐患整改验收单报综合管理部(安全环保办),综合管理部(安全环保办)汇总各部门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验证。 6.2.8综合管理部(安全环保办)每季度、每年对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各部门、总经理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6.2.9各部门对排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应当立即组织下属有关岗位、人员进行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同时保存相关记录。 6.3事故隐患治理和验收 6.3.1一般事故隐患由各部门总监、经理或主管安全工作负责人指定隐患治理责任人,立即治理,及
7、时消除隐患。 6.3.2在对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时,各部门应采取有效的监控和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治理期间事故的发生。 6.3.3一般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由各部门治理责任人验收,验收合格后报部门经理审核签字并报综合管理部(安全环保办)备案。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治理。 6.3.4排查中或日常检查发现的、个人报告或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隐患所在部门应立即编制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报总经理审批后实施,并报综合管理部(安全环保办)备案。 6.3.5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隐患所在部门向综合管理部(安全环保办)提出验收申请,由综合管理部(安全环保办)向总经理建议牵头组织验收单位,综合管理部(安全环保办)参与或
8、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牵头组织验收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治理。 7.考核激励 7.1对员工积极参与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各类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据公司奖惩制度给予相应的奖励。 7.2公司所属各部门违反本办法或不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书和公司有关规定处罚。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报告和治理,酿成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追究责任和进行处罚。 8.相关文件与记录 8.1安全环保隐患整改通知书8.2安全环保隐患整改验收单 第二篇: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事故隐
9、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督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安全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事故隐患的范围: 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
10、大险情。 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工艺缺陷、设备缺陷和设施缺陷等。 3.建筑施工过程、生产及经营场所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 4.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6.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作业标准、作业程序的不健全,安全责任制的不落实。 7.现场指挥人员、作业人员的严重违章违规行为。 安全事故隐患分为一般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一般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项目部部停工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11、,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项目部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主要负责人对本项目部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所属项目部排查治理安全事故隐患工作依法依规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六条 项目部和个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接到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部,并向上一级安监部门报告备案。 第二章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管理责任 第七条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安全事故隐患按照其发现途径
12、和方式,共分三类: 1.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 2.各有关部门上报安全事故隐患(包括书面或口头反映); 3.受理举报的安全事故隐患。第八条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理方式: 1.一般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有关项目部或项目部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限期排除。 2.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由发现隐患项目部的安全监管部门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并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督促其进行限期整改。 第九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 (一)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全面了解掌握本项目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
13、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定期组织策划和参加本项目部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活动; 3.保证本项目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活动的资源配置; 4.组织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的目标和任务的制定、经费和物资的落实、治理的机构和人员的落实;保证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5.组织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上报。 (二)安监部门的责任: 1.定期开展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全面组织排查本项目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按照“五定原则”(即定措施、定人员、定资金、定责任、定时间),对本项目部潜在和存在的安全
14、事故隐患进行现场整改或下达整改指令; 3.按照确定的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目标和任务,跟踪落实本项目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 4.落实保障本项目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活动的资源配置,参与和组织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5.对项目部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上报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按规定进行查实,并认真协调、督促有关项目部(部门)进行彻底整改; 6.下达停工停业指令; 7.对安全事故隐患现场实施跟踪监控; 8.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台账,定期汇报、上报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及报表。 第十条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定期对本项目部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因
15、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凡三日之内无法整改完毕的安全事故隐患必须上报项目部安全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检查、督察人员依法依规履行安全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项目部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二条项目部鼓励、发动员工发现、举报和排除安全事故隐患。项目部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对发现、排除和举报安全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10-300元的奖励;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有突出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范围: (一)本项目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及标
16、准的行为; (二)本项目部设备、设施、场所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三)拖延不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其他可能构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对承包、承租项目部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四条应当按月、季对本项目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次月5日前和季末月28日前向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十五
17、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各生产经营项目部应当及时向项目部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六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项目部或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在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
18、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第十八条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项目部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项目部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建设项目部及项目部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建设项目部或者项目部安全监管
19、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项目部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由项目部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治理责任项目部应当向项目部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项目部安全督察组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的评价报告等。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安全监管、督察人员对项目部及项目部的工作场所进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并对上报的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察。加强对重点监控项目部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项目部安全监管部门按季组织对项目部
20、及生产经营项目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必须报告项目部安全监管部门,实行挂牌督办。第二十二条各级纪律监察部门应当配合安监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项目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违规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管部门发现属于分包协作队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分包协作队,并跟踪督导,落实相应责任,记录备查。 第二十四条对挂牌督办或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监管部门收到生产经营项目部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
21、后,应当在3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项目部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据有关规定对项目部及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与经济处罚。第二十五条项目部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月、季将本项目部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公司安全监督部门备案。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项目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部给予警告,并部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
22、二)未按规定上报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安全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定期对本项目部组织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 (六)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记录不规范的; (七)施工作业现场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 (八)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八条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项目部及项目部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提倡项目部或者个人实名公开举报。举报人要求答复的,由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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