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院文物、治安、自养管理制度(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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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寺院文物、治安、自养管理制度 吉尔孟乡寺院“两务”公开办法 为了使寺院各项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寺院“两务”知晓率和工作透明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寺务公开: (一)寺院民管会在监督员的监督下,每半年将寺院各项工作向僧众进行一次公开; (二)公开内容主要有:寺院各类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情况、僧侣学习、考勤等各项制度履行情况; (三)公开内容实事求是,不得有伪造等虚假现象,公开时60%僧侣到场时方可进行统一公开; (四)若对某项内容公开不透彻,僧侣提出疑问时应当场答复; (五)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民管会不按“规则”对寺务进行公示,公示寺务的项目及内容与实
2、际、与规定不相符的,要求民管会给予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有权向所属乡(镇)政府及县、州宗教部门报告。 二、财务公开 (一)寺院民管会在监督员的监督下,每半年将寺院的财务收支情况向僧众进行一次公开; (二)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有:收入方面:寺院固定资产、各类文物、公民自愿捐献的捐赠钱物以及草山、牲畜等方面的收入。支出方面:寺院固定资产投入、维修、购置、寺院教务活动费用、僧侣生活补助等。 (三)公开内容要实事求是,收入要有详细的帐目,支出部分要有有效的凭据证明和审批手续; (四)若对某项内容公开不透彻,僧侣提出疑问时应当场答复; (五)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民管会不按“规则”对寺院财务进行公示,公示的项
3、目及内容与实际、与规定不相符的,要求民管会给予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有权向所属乡(镇)政府及县、州宗教部门报告。 秀脑寺寺院财务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寺院财务管理,根据社团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产管理 (一)凡寺院合法所有和所得的经堂、佛堂、昂欠、佛像、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壁画、唐卡、版刻、经典、经卷、法器和捐赠物以及耕地、草场、牲畜的均属寺院资产。 (二)价值在300元(包括3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均属寺院固定资产;价值在300元以下,使用年限不足一年的为本寺的低值易耗品。 (三)寺院资产及文物建立固定资产帐目。固定资产实行专人管护制。 (四)寺院资
4、产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五)寺院资产的增减由民管会研究决定,文物的保护、修缮按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务管理 (一)收入。按宗教习惯公民自愿捐献的和合法捐赠的钱物以及草山、耕地、牲畜等方面的收入为寺院收入。 (二)支出。支出范围为寺院固定资产投入、维修、购置、寺院教务活动费用、僧侣生活补助等方面。 (三)寺院设定会计、出纳各一人,设置财务账目,做到帐帐、帐物、帐证、帐卡相符。 (四)寺院200元以下的开支,由民管会主任决定审批,200元以上的支出由民管会集体研究决定。支出实行民管会主任一支笔审批制。民管会年终要公布财务帐目,接受僧侣及信教群众的监督。 吉尔孟乡寺院国家安
5、全管理办法 为了切实加强寺院国家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寺院维护国家安全管理的能力,坚决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对寺院的参透破坏活动,根据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寺实际,特制定本法。 一、寺院民管会负责寺院国家安全管理工作,民管会主任为维护寺院国家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寺院国家安全管理工作,教育、动员、组织本寺僧侣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二、寺院僧侣根据国家安全法,严格履行“公民(僧侣)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自觉维护国家安全,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权利的行为。对参与和有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僧侣,除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外,开除寺籍。 三、民管会组织僧侣认真学习国家安全法,是每个僧侣掌握和懂得
6、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有关部门将对学习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四、民管会要积极接受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管理方面的协调和指导,发现危害国家安全方面的苗头和言行,及时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部门报告。 五、寺院、僧侣不得自行留宿和与外来无“四证”(身份证、阿卡证、介绍证、暂住证)僧侣从事佛事活动,不得自行接收国家规定以外的境外捐赠。 六、民管会定期不定期研究分析寺院、僧侣维护执行国家安全法的情况。 吉尔孟乡寺院僧侣违规违纪处罚办法 根据国家安全法、宗教事务条例、海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本寺院民管会管理规则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民管会积极协助
7、司法机关,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僧侣,依照规定,给予依法处理。对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僧侣除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外,开除寺籍。 二、对有下列情形的僧侣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服从、不执行寺院教务、请销假、学习等方面的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写出书面检查; (二)由于不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留寺察看、开除寺籍; (三)不积极协助国家安全部门、国家司法机关履行公民职责和义务,影响工作和造成损失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寺察看、退寺和开除寺籍。 (四)寺院僧侣因信谣、造谣、传谣等个人行为对社会稳定工作造成危害的,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究寺管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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