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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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XX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 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省交通厅公安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质监局 安全监管局工商局物价局法制办 (2004年6月15日) 经国务院同意,交通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安全监管局、工商总局、法制办联合以交公路发2004219号印发了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决定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全面展开我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根据该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工作的目标 按照国家确定的治理工作指导思想、原则和总体目标要求,坚持以“人、车、路”协调发展的方针,对货运机动车
2、辆超限超载进行综合治理,确保实现国家既定的阶段性目标:一是用1年时间对车辆的超限超载、“大吨小标”、非法改装问题进行集中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车辆核定吨位失实的现象得到纠正;二是通过3年左右时间的综合治理,力争使 1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基本杜绝。通过严格执法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使道路运输行为规范,运价合理,逐步建立起开放、公平、健康的道路运输市场。 二、治理工作的内容与时间安排 (一)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从2004年5月20日起,用1个月的时间,围绕超限超载的危害、治理的意义与目的、治理标准与政策法规、措施等内
3、容,进行系列宣传和报道,使超限超载的危害性家喻户晓,特别是让货运司机知道经过1个月的宣传期后,要在全国范围内对超限超载车辆依法实行治理,从而形成强大舆论氛围。 一是新闻媒体宣传。商请省委宣传部牵头,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组织省内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进行系列宣传报道;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公安、交通部门联合发布通告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邀请专家就超限超载危害性发表文章,并展开讨论。 二是路面宣传。由省交通厅牵头,公安厅配合,编写路面宣传标语口号,及有关宣传资料,印发各地区和交通、公安部门进行广泛宣传,并在公路和附属设施设臵限载交通标志。 三是走访重点企业。由省经贸委会有关单
4、位,负责组织对大宗原材料生产企业(如煤、电等厂矿)的走访,召开座谈会宣传2有关治理政策,并帮助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省交通厅负责组织对大型运输企业的走访,宣传有关治理政策,要求国有大型运输企业按国家规定合理规范地从事道路运输。同时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各行业协会深入企业做好具体的宣传工作。 (二)全面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行为1.对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 由省公安厅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的“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的要求、具体车型和相关技术参数,负责制定我省“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工作的具体措施,并在全省组织实施。在用“大吨小标”车辆的标准吨位恢复工作力争在2004年底完成
5、。 “大吨小标”车辆的车主在公安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向车籍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更正车辆的核定载质量,免费换发车辆行驶证;如机动车档案中收存合格证的,还应当对合格证进行更正。各级交通部门对其以前应缴纳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吨位差额部分不再予以追缴,并对恢复吨位后的营运车辆免费换发道路运输证。 在省公安厅规定的时间内,对在公路上行驶的“大吨小标”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责令车主限期恢复,并将违章情况抄告车籍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年检时发现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 3集中治理结束转为日常治理以后,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
6、交通部门发现的“大吨小标”车辆,车籍属本省的,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并按规定给予处罚;由交通部门追缴该车辆吨位差额部分的交通规费。车籍不属本省的,由执法部门按规定给予处罚,并抄告车籍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2.对汽车生产厂家生产“大吨小标”车辆的治理工作由省质监局牵头,对2004年4月1日国家发布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进行宣传。由省经贸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质监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措施,督促检查各汽车生产厂家严格按照上述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汽车,规范车辆的生产行为。 汽车生产厂家不按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的汽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律不予上牌、上路。否则,追究
7、有关单位有关人员责任。 汽车生产厂家出厂“大吨小标”车辆是违规违法行为,各生产厂家有义务和责任无偿对错误的标定进行更正恢复。对拒不恢复更正的汽车生产厂家,有关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坚决清理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取消企业生产资格。 3.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的治理工作 由省经贸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对全省车辆非法改装企4业的调查,了解非法改装企业产品合格证的来源,并将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出卖、转让车辆产品合格证的要依法严厉打击。 由省工商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公安厅、交通厅、质监局等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特别是对一些重点地区要采取联合行动进行集中整治,以规范车辆改装秩
8、序和行为。各级工商部门负责对已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含有汽车改装业务的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将名单与经贸等部门进行核对,经贸等部门重新审查不合格的,通知工商部门责令企业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注销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要按照无证经营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经质监部门鉴定为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应将处理企业违法的情况抄告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擅自改装车辆的车主依法予以处罚。 (三)设臵检查站(点),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按照全国的统一部署,从2004年6月20日起,利用1年时间,由各级交通
9、、公安部门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采取固定检查和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1.由省交通厅会同省公安厅制定全省路面集中治理的具体 5方案措施,并组织落实。为便于管理,规范执法,原则上各级交通和公安部门在同一站(点)执法,分阶段推进治理工作。先在省政府已经批准的50个交通稽查站开展,一个月后,逐步扩展到省际和主要高速公路出入口收费站设臵的10个临时检查站。从今年9月份开始,各地级以上市设立1个流动执勤点,对重点路段进行治理。高速公路临时检查站、各市流动执勤点由各市交通、公安部门联合采选,经省交通厅、公安厅实地察看认可,上报省政府审批后予以公布。执勤点要
10、在与之相配套的卸载场的设施、设备和手续完善的基础上方可运作。 2.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加强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共同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在集中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期间,交通、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要依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部署,防止失管失控。依法设臵固定或临时检查站和流动执勤点,要选择、配备必要的称重设备、卸载机具和卸载场地,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和卸载。 为规范管理和有利于接受社会的监督,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执勤点统一悬挂“XX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执勤点”的牌子(附件),并公布处罚标准和依据、收费项目和标准、投诉电话等,接受咨询和监督。 各
11、级交通、公安部门执法人员必须着装整齐,佩带执法证件,6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热情服务。 3.由省交通厅专题报请省财政厅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补助各市配备执勤点的设备、卸载机具、修建或租用停车场地,以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安排专项经费,贴补执勤点的开支,确保执勤点正常运作。 4.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超限超载行为: 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
12、5吨的;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对机动车超限超载的认定,必须经科学检测,严禁以目测或凭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判定,并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认定和纠正超限超载车辆。在集中整治期间,交通部门主要负责第至种情形的认定和查处;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第种情形的认定和查处。交通部门在实施卸载、处罚并纠正违法行为后,要在开具给当事人的法律文书上记载卸载车号、时间 7以及卸载前、后载质量,所载货物的名称及保全价值,当事人应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执法人员应将当事人拒签的情况、时间、地点记录在案,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也可邀请在场的其他部门执法人员作
13、证。 5.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必须坚持卸载与处罚相结合,对于车辆第1次超限超载且能主动卸载的,要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不收取公路补偿费,但应在车主道路运输证的附页上进行超限超载违章登记,并将车辆违章情况抄告车籍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车辆超限超载超过2次(含2次)的,除实施卸载和登记外,交通部门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对单车处以每次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对单车每次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其中超载30%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
14、00元以下罚款,还可同时对车辆所属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将超限超载车辆违章情况抄告车籍地省级交通部门予以处理。 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卸载前,由交通、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告知车主或者司机自行卸载。需要提供协助卸载和保管货物的,交通部门应协助联系有能力的企业为其卸载和保管货物,相关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公布的标准执行。交通部门可根据卸载货物8的种类提供不超过3天的免费保管时间,并将保管货物有关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卸载货物保管期限届满,经通知仍不运走的,按规定变卖,扣除相关费用后,如有余额,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不领取的,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因当事人提供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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