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发挥国有企业监事会作用的法律思考(三).doc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对发挥国有企业监事会作用的法律思考(三).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对发挥国有企业监事会作用的法律思考(三).doc(20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对发挥国有企业监事会作用的法律思考 来源:中国人大网作者:日期:2021-05-12我来说两句(0条) 2021年中央决定向国有企业派驻监事会以来,国有企业经营活动日益规范,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乱投资乱担保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事件明显减少,资产安全得到较好的保障,实现了保值增值。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在国有资产监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1年新修订的公司法,不仅坚持了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还赋予了国有企业监事会新的职责,对发挥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作用提出更高的要求。贯彻、落实公司法的要求,既要充分认识监事会的成绩,坚定信念,不断推进,也要深刻认识监事会发挥作
2、用中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否则,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企业制度改革的深化,一些问题可能凸现和发展起来,不仅难以落实新公司法的要求,还可能对在中央强势推动下建立起来的、行之有效的监事会制度产生不利影响。 当前,影响和制约监事会更好发挥作用的问题主要有。人们对监事会地位作用的认识还不完全一致,落实监事会制度,发挥监事会作用的法律意识还有待加强;与公司法相配套的一些法规和制度还不健全,使监事会制度在具体落实中缺乏可操作性的依据;现行一些对发挥监事会作用有重要影响的监管制度、企业制度,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 有鉴于国有企业监事会的重要性,本文试图就落实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发挥国有企业监事会的
3、作用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加强对市场经济作为法制经济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人们自觉落实监事会制度的法律意识 监事会制度能不能得到很好落实,能不能长久地发挥作用,首先取决于人们对它的认识和态度。国有企业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发展起来的,一些政府管理部门和经营者在某种程度上还习惯于行政的管理和监督方式,对依照规则、依靠机制管理和监督需要一个认识和适应过程。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推进,民主与法制的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推进,特别是监事会制度的实践,政府管理部门和经营者对依照市场规则和依靠机制管理和监督的认识有了较大提高,依法治理公司的意识有所加强,工作逐步适应。但是旧的观念和习
4、惯依然还有影响,一些人还是自觉或不自觉地习惯于行政管理方式,习惯于上级对下级的行政监督和制约方式,对依照市场规则、依靠机制的监督制约还不完全习惯。 新的公司法进一步强化了监事会监督职责,使监事会由事后监督转向了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监督,由“背后”报告转向当面进行质询、提出建议和纠正要求,更加强调了依法治理,强调了机制监督。这些变化,在增加了监事会与经营者沟通交流机会的同时,也增加了监事会与经营者发生矛盾的机会,要求国资管理部门(以下称国资监管机构)、监事会和经营者都要进一步转变旧的观念和习惯,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的客观要求上,从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高度,认识、理解监事会制度,提高依法履
5、职、依法监督、依法接受监督的法律意识。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宣传教育: 1.现代企业制度公司制,是一种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企业制度。市场经济初期,企业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为一体,所有者即是经营者。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经济规模不断扩大,初期的企业“所有制”形式受到了严重挑战:一是个体所有者的资金不足以适应日益扩大的规模经济的要求,有必要组织起来;二是财产所有者自身的素质和能力难以完全胜任日趋复杂、社会化的经营管理工作,企业需要更加专业的人才管理。一种能够集中社会各方资金,委托专门人才进行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形式公司制应运而生。公司制的出现,大大加快了资金聚集的速度,提升了企业管理水平,增强了企
6、业的竞争力,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但是这种企业所有制形式,也使财产的所有者失去了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把经营管理权委托给了聘请的经营者,由经营者代理行使,实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2.监事会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下,维护出资人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出资人实现了资产的委托经营。从法律的角度上讲,出资人和受托经营者具有利益上的一致性,但在现实中却存在着利益上的不完全一致性。主要表现在:出资人“通常是希望公司利益的最大化,而代表股东经营业务的经营者却并不是为公司利益最大化,他们可能是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比如个人在经理市场上身价的最大增加”等,“在一些时候,可能还会做出一些吃里爬
7、外的事情”。对此,出资人就要通过各种形式来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和制约,以维护自身利益。法人治理结构,就是为了这一目的而建立的,是一种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指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公司治理,从最本质的意义上讲,就是约束经理的招”。监事会制度就是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出资人对经营者监督的机制或称制度安排。 新公司法在总结国内外公司治理经验的基础上,在保证经营者经营管理权的同时,赋予了国有资产出资人两个方面的监督权:一个是通过行使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对经营者直接监督;另一个是派出监事会,作为法人治理结构的组成部分,对经营者的日常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监督的最
8、大贡献在于,解决了出资人对经营者监督的一个重大难题与经营者信息不对称问题,较好地克服了“导致管理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公司治理结构中非常重要的制度安排,是出资人监督不可缺少的手段。 3.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出资人监督经营者履职都要依法行事。市场经济是一种民主的、自由的经济,任何市场主体都有权自由运用和处分自己的财产,代理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代理权。但这种民主和自由不是放任的、随心所欲的,是在尊重他人利益和自由基础上的,是要遵守一定的规则、承担一定义务的。例如,交换要遵循诚实、信用的规则,竞争要遵循公正、平等的规则,代理要在授权范围内尽勤勉、善良之义务。没有规则,财产所有者的权利就难以保
9、证,经济就会发生混乱,社会就会出现不稳定。要使市场的规则在社会中得到普遍的遵守,除了有赖于人们对这些规则的认识和觉悟,还必须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因为经济利益有着巨大的诱惑,往往会使一些人不顾规则的存在,一味地追求个人利益,法律可以通过对违法者的惩罚等强制方法,保证规则被遵守,为财产所有者提供一个公平、稳定、有序的社会经济环境。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过程,实际上就是经济法制化的过程,是一场深刻的法制革命。落实监事会制度、发挥监事会作用,是经济法制化的要求,国资监管机构和经营者都要树立起法律的意识,监事会要依法进行监督,这样才能保证经营者的权利不受干涉,同时尽到法律赋予监事会的职责;经营者要依法履行
10、职责、自觉接受监督,这样才能保证出资人监督权的有效行使,保证出资人的财产利益不受侵犯。 二、加强与落实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制度有关的配套法律、制度建设 公司法在制定时充分考虑了在实施中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但公司法毕竟着眼于一般性规定,国有企业在治理结构上有自己的特点,在落实公司法有关规定时会遇到一些特殊问题。充分认识和解决好这些问题,是落实监事会制度规定、发挥好监事会作用的重要条件。从当前情况看,这些问题,主要有:一是一般有限公司的出资人职责是由财产所有者直接承担,即直接行使权利、承担责任,而国有(独资)企业是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政府及其特设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同)履行出资人职责,即
11、由机构间接行使出资人权利(包括监督权)、承担责任,不与个人利益直接发生关系,这必然对权利行使的责任意识产生影响二是一般有限公司,每一个股东会只对应一个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责,而国有资产的监管机构要对应几十个甚至百余个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责,很难像一般有限公司股东会那样行使全部出资人职责,要将出资人的一部分权利授权给经营者,这就使国有企业经营者比一般有限公司经营者拥有更大权力,出资人对经营者监督的责任和意义也就更加重大。三是一般有限公司,只有一个主体履行出资人职责,即只有股东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但对于国有企业来说,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现实的制度,国资监管机构都不是唯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企业的一些重大问题
12、需要政府决定;一些重要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命要由上级有关部门参与考察、决定;政府的审计、财政部门履行对国有企业的审计职责;掌握投资权的政府部门也对国有企业资产的使用和经营者的任用有着重大影响。加强对各方关系的协调,成为行使出资人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四是新公司法确定的监事会制度与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衔接问题。条例是关于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专门法规,是当前国有企业监事会履行职责的主要依据。它继承了政府向国有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时的一些做法,对监事会的职责定位和履职要求都与新公司法有较大差距。落实新公司法的要求,必须依照公司法精神对条例进行修改,使条例和公司法统一起来,为监事会履职提供
13、统一规则,否则公司法就会被搁置起来。针对上述存在问题,应当重点加强以下法规和制度建设工作: (一)量化出资人代表职责,建立责任制 依据法律,只有出资人代表才有权决定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因此,出资人代表特别是国资监管机构能否积极履行出资人职责,是监事会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基础。落实监事会制度、发挥监事会作用,必须把出资人对监督权的行使和监事会监督权的行使紧密结合起来,把出资人对问题的处理与监事会揭示问题紧密结合起来。 由于国有资产出资人权利是由机构行使,有时还是一种多机构的共同行为,不把出资人的职责量化到具体部门、岗位,不建立起必要的责任制,仅凭出资人代表有关机构或人员的觉悟,在实践中
14、就容易产生出资人职责不到位问题。近年来,一些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事件,就是经营者违规经营,被监事会揭示出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关机构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甚至有的几经揭示仍未能及时处理,使问题由小做大,最终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应当通过设立有关法规、制度,加快对出资人代表职责的量化,建立责任制。要注意解决四个问题:一是明确行使出资人权利各机构和岗位职责。既要明确政府的职责,也要明确授权监管机构的职责,还要明确对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经营管理人员任命和其他经营行为有重大影响机构的职责,并落实到机构内部职能部门和岗位,制订出行为准则。如对监事会揭示的问题,由哪个部门受理,如何进行处理,什么时间完成,者
15、d应做出具体规定。二是实现责权统一。没有权利自然无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有了权利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则难以积极、公正、有效地履行出资人职责。凡是享有出资人权利的部门和人员,就应履行与其权利相适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从制度上规范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和人员的行为,保证出资人职责到位。三是加强监督考核。建立由各级人大对政府,政府对国资监管机构(有关机构)以及监管机构对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监督、考核机制,对该作为而不作为,或不依照规定标准、程序作为,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促使出资人代表机构及人员积极履行出资人职责。四是建立科学的集体决策机制。依照规定,出资人的权利应当由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但实
16、际上一些监管事项,往往主要由监管机构的职能部门、甚至是工作人员决定,实际工作中就有“部门负责人专政”的说法。这种情况下的决策,难以避免受到获取信息不完整、个人能力水平有限、甚至个人情绪的影响,难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应当建立起会议决策、审批制度,具体的会议形式可分为三种:第一种是由监管机构内部有关业务部门组成联席会议,由监管机构负责人主持,适用于常规事项的决策;第二种是监管机构负责人组成的办公会议,这种形式可以相对集中监管工作多方面信息,决策的层次、水平也较高,适用于一些重要事项决策:第三种是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参与,在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再由联席会议或办公会讨论决策,这种形式适用于风险性
17、较大、需要较强专业知识的重大事项。 (二)科学划分出资人与经营者的职权 如前所述,国有企业出资人需将一部分权利让渡给经营者,公司法对此也做出了规定。但经营者具体行使哪些出资人权利,必须要由出资人代表以公司章程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做出规定。否则,就容易出现出资人越位或缺位的现象。 在实践中,中央和各地国资监管机构,都对经营者的授权做出了一些规定,在加强国资监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规定不够系统化、规范化。有的只就某一方面事权做出规定,没有做出系统、全面的划分,如只对企业投资权做出规定;有的只是以对重大事项监督形式,对经营者某些权力的行使做出规定;有的虽然规定事项较全,但这些规定分散
18、在不同的规范性文件中,没有形成系统的、专门的制度。二是规定不够明确。如对经营者的投资行为,国资监管机构到底管到什么程度,有的要求企业报送投资计划,但没有明确是否进行审批;有的要求明确年度投资计划只进行备案,但在其他制度中又要求重大投资计划要经过批准;有的对什么是重大投资没有详细列明。这样,在实际监管中就容易出现职责不清的漏洞,发生问题不好明确责任。三是规定不尽科学。一些对企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作为出资人审批事项,但在一些规定中却作为备案事项。如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企业改制重组中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土地开发等对企业发展有重大影响,但又不可逆转的事项应设定为审批事项,不宜只做备案要求,或
19、完全放权给企业。四是对一些事项规定有遗漏。如关联交易、同业竞业是极易发生侵害国有资产和产生腐败现象的事项,为此,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公司交易或从本公司谋取商业机会、竞业经营等行为做出了严格限制,规定要经股东会同意或在公司章程中做出规定。但在一些监管规定中,对这些问题缺乏具体要求,不利于经营者依法依规经营,不利于出资人的监督。 (三)做好条例的修订工作 条例与公司法对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规定,主要有四个方面的不同:一是公司法规定只对经营者个人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条例还要求对企业行为进行监督;二是公司法规定对经营者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要提出纠正要求,条例则要求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只向出资
20、人报告,不得向企业透露检查报告内容;三是公司法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条例则要求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经营决策和管理活动;四是公司法没有赋予监事会向银行、工商等部门了解,隋况的权利,条例则赋予了监事会这方面的权利。 修改条例,要依据公司法精神,并紧密结合监事会工作实际。应明确以下观点和制度: 1.加强对经营者个人履职行为的监督。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从理论上讲,监事会是企业内部的制衡机制,它不能对企业实施监督,只能通过对经营者个人行为的监督,督促经营者依法履行职责,进而实现企业合法经营的目的。二是从实践上讲,企业发生的任何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都不是企业行为,即便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发挥 国有企业 监事会 作用 法律 思考
![提示](https://www.taowenge.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