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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奖惩实施细则(2021年)(试行) 第一篇: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奖惩实施细则(2021年)(试行)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奖惩实施细则 目 录 1.总则.3 1.1.1.2.1.3.1.4.目的和依据.3适用范围.3术语定义.3管理原则.3 2.职责分工.33.管理内容.44.激励与约束措施.65.附则.7 5.1.5.2.解释与修订.7发布与施行.7 2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奖惩实施细则(试行) 1.1.1.1.1.1.总则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中建_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生产法规制度,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
2、善安全生产约束和激励机制,提升安全生产运营水平,增强企业综合竞争能力,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建股份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集团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订。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项目部安全生产活动的监督、控制及管理。术语定义 基础工作是指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投入、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等内容。管理过程是指项目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状况。 管理结果是指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情况以及安全生产工作所受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奖
3、惩情况。管理原则 遵守客观公正、奖罚对等、奖罚到人的原则。职责分工1.1.2. 1.2.1.2.1. 1.3.1.3.1. 1.3.2.1.3.3. 1.4.1.4.1.2. 2.1.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领导机构,下设安委会办公室,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公司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的领导、组织、协调及考核工作,考核内容详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与内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附件(中建_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 32.2.公司实行分工负责制,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对
4、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协调和决策;分管生产的领导是直接责任人,总工程师负责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安全总监是监管责任人,其他领导是连带责任人。 2.3.公司各部门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分管的业务开展各项安全生产与管理工作。 2.4.其他各部门按中建_建工集团企业管理制度汇编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执行。 2.5.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项目部总工负责本项目的安全技术工作;安全员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及安全验收工作;各专业施工技术员对项目施工过程中各自负责的区域内的安全负具体责任。 3.3.1.管理内容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管
5、理基础工作、管理过程、管理结果三个方面。考核方法 对各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活动每月举行一次,对基础工作和管理过程的考核由公司安全管理部组织。 3.3.3.3.1.基础工作 基础工作的评价以公司中建_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中建_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资料检查表、中建_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环境考核评分表为依据。(表格详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与内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附件)管理过程 管理过程的评价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考核为依据。公司安全管理部按照月计划每月对各项目进行定期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公司对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过程考核的依据,并在公司安全生产例会上予以通
6、报。 现场安全管理检查表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底线标准之一,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制订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订。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问题整改通知书,项目部应在规定 43.2.3.2.1. 3.4.3.4.1.3.4.2. 3.4.3. 3.4.4. 时间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回执单按时返回安全管理部,对提出的问题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完的,应说明其原因并经同意后方可延续整改时间。对月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的项目部,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及相关检查记录报公司安全管理部申请复查,合格后项目部报送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共同验收。 3.4.5.项目部安全员应每天进行
7、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纠正违章,督促按标准要求作业。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力争做到个人无违章、岗位无隐患、班组无事故。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上级各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制定措施和方案立即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回执。 3.4.7.每个项目检查完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检查结果(检查表格)上签字确认。管理结果 对管理结果的评价由公司项目管理部部负责。管理结果基本分为100分。 3.4.6. 3.5.3.5.1. 3.5. 2获得市级安全文明工地或者类似表彰的,每个项目加5分;获得自治区级安全文明工地或者类似表彰的,每个项目加7分;获得
8、国家3a级安全文明工地或者类似表彰的,每个项目加10分。同一个项目获多个级别表彰的,只以最高奖励等级加分。 3.6评分标准 3.6.1考核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发生一次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火灾事故的;发生本单位占主要责任,有人员死亡交通事故的;隐瞒事故不报的;均实行“一票否决”制,为不合格单位。 3.6.2先进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综合评分在90分及以上,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3.6.3合格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综合评分在7089分,为安全生产合格单位。 3.6.4不合格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综合评分在70分以下;被“一票否决”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 3.
9、6.5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均为不合格单位。 54 激励与约束措施 4.1公司安委会在每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按照4.1.14.1.24.1.34.1.44.1.54.1.64.1.74.1.84.1.94.1.104.1.114.1.124.1.134.24.2.1 如下标准进行奖励。年经营产值在1亿元以上,奖励责任书签订人5000元,在公司系统内给予通报表扬。 年经营产值在1亿元以下,奖励责任书签订人3000元,在公司系统内给予通报表扬。 被评定为合格单位的按公司项目考核实施细则,予以兑现。被评定为不合格单位的,除按项目考核实施细则中有关条款执行外,对责任书签订人进行处
10、罚(处罚金额与年经营产值挂钩,同奖同罚)。 对在自治区级或地区级(市级)安全检查中给予通报表扬的工程项目,公司奖励项目部3000元。公司安全管理部在月度检查评比中,综合评比排名第一的项目,公司奖励项目部1000元。对获得安全生产文明工地的项目获市级安全生产文明工地的项目奖励10000元。获自治区级安全生产文明工地的的项目奖励30000元。获得国家3a级文明示范工地的项目奖励60000元。 同时获市级、区级、国家3a级文明工地的项目奖励金额不予累计,以最高奖励金额为准。 对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中明确创建筑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未达到目标的,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对责任书签订人做出处理决定。
11、 对获得地区级(市级)、自治区级安全文明工地、国家3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项目,奖励资金由公司支出。 被评定为合格单位的按公司企业策划与管理部出台的细则予以兑现。 对公司下发的问题整改通知书中提出的问题未及时纠正,且 未按时反馈的项目部处以10003000元罚款。 64.2.2对项目部不报、迟报各类安全(资料)报表的处以1000元罚款。 4.2.3对一次性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未通过的项目处以500元罚 款。 4.2.4安全管理部在月度检查评比中,对排名最后的项目给予1000元的处罚。 4.2.5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中,公司已明确创建筑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未达到目标,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
12、决定对项目部做出处理意见。 4.3被评定为不合格单位的,除按企业策划与管理部出台的相关细则中有关条款执行外,并处罚责任单位2021元。 4.3.1发生事故单位,除执行4.3条外,还应承担经济赔偿和企业、个人的罚款。 4.3.2对在上级的安全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或给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项目部处以5000元的处罚。 4.3.3对发生安全事故不报、瞒报、迟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项目除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的经济责任外,并处以3000元罚款。 4.3.4发生一起重伤、死亡事故,分别处罚责任书签订人5000元、10000元。 4.3.4对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整改不及时的
13、项目,除勒令停工整改并处以项目部1000-3000元的处罚。 4.3.5公司安委会在年度考核中,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综合评分在70分以下的单位,处以责任单位3000元的处罚。 4.4奖励资金从公司支出,罚款统一依据公司安全管理部出具的专用奖(罚)款通知单,公司领导签字,由公司资金部从项目帐户中扣罚。 5附则5.1解释与修订 本细则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修订与完善。 5.2发布与施行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在下一次修订前有效。 7 中建_建工集团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第二篇:安全生产奖惩考核细则安全生产奖惩考核细则 1.总则 1.1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
14、治理”的方针,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做到奖惩分明、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特制定本细则。 1.2公司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推行安全生产三级控制目标,对在实现安全目标过程中做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发生事故的部门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1.3实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奖惩制度,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1.4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部及各风电场。 2.表彰和奖励规定 2.1公司每年对实现以下安全生产目标的风场予以奖励,奖励由风场申请,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办公室审核,经总工程师和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1.1全年没有发生由于本部门责任造成的事故,全面实现本部门安全生
15、产目标(见签订的安全责任状); 2.1.2安反措计划制定详细、组织落实好,年度完成率95%以上; 2.1.3认真组织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实现既定目标。 2.2公司每年对达到以下条件的风电场予以奖励,奖励由风场申请,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办公室审核,经总工程师和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2.1未发生由于本场负主要责任的设备异常及以上故障; 2.2.2未发生人身未遂及以上事故,没有受到违章处罚; 2.2.3认真组织“两会一活动”,学习内容能及时结合上级通报、公司有关文件精神及风电场日常工作内容,台帐记录详实、规范; 2.2.4能认真执行危险因素控制卡,“两票”合格率达100%; 2.2.5在设备治理
16、、全面提高设备安全可靠性工作中成绩突出; 2.2.6安全基础工作扎实,在各项安全检查及整改活动中成绩显著,受到公司及上级领导好评; 2.3公司对以下个人给予特殊贡献奖励,奖励额度为500-5000元 2.3.1避免了群伤事故者; 2.3.2避免了人身重伤以上事故者; 2.3.3避免了重大火灾事故者; 2.3.4避免了主要发配电设备损坏事故者; 2.3.5避免了误操作事故发生; 2.3.6避免了一般事故发生; 2.3.7避免了一类障碍发生; 2.3.8避免了事态扩大或减少事故损失; 2.3.9认真巡检,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缺陷。 安全特殊贡献奖由个人所在风电场或部门提出申请,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办公
17、室审核,经总工程师和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4反违章奖励 2.4.1对及时制止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人员,奖励100-500元。 2.2.2各级人员在任何时间,凡是主动对生产场所和与工作有关的作业场所内违章情况进行检举、制止的人员,奖励100-500元。 3.处罚规定 3.1原则: 公司对安全生产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上级公司相关安全考核对发生事故的责任者可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3.2对事故的处罚规定: 3.2.1凡发生一般事故以上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报告,以及集团公司和能源公司安全生
18、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触犯法律的由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程序执行。 3.2.2发生一般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组报告,以及集团公司和能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公司安全委员会按事故责任划分,对事故部门、各级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触犯法律的由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程序执行。 3.2.2.1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的对事故部门、各级有关责任人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并处以3000-5000元罚款; (2)事故部门的主要领导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处以2021-5000元罚款; (3)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待岗6个月,并给以1000-3000元罚款; (4)
19、对事故部门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依据事故责任大小,给予警告处分、行政记过,并给以500-1000元罚款; (5)对事故责任部门给予人均500元罚款。 (6)安全生产部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专工相关人员,依据事故责任大小,罚款500-1000元。 3.2.2.2发生生产一般人身重伤事故,对事故部门、各级有关责任者的处罚 (1)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待岗6个月,并给以1000-3000元罚款; (2)事故部门的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以1000-200元罚款; (3)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待岗3个月并给以500-2021元罚款; (4)对事故部门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依据事故责任大小
20、,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以500-1000元罚款; (5)对责任单位部门给以人均300元罚款。 (6)安全生产部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相关专工人员,依据事故责任大小,罚款500-1000元。 3.2.2.3发生一般设备事故,对事故部门、各级有关责任者的处罚 (1)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以1000-2021元罚款; (2)事故部门的主要领导给以500-1000元罚款; (3)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以300-800元罚款; (4)对事故单位给以2021元罚款。 (5)安全生产部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相关专工人员,依据事故责任大小,罚款300-800元。 3.3对障碍、异常处罚的规定: 3.3.1发生一类障碍,对责任者
21、的处罚 (1)主要责任者给以500-1000元罚款; (2)风电场主要领导罚款300-800元; (3)其它次要责任者罚款200-500元; (4)对责任部门罚款500元。 (5)安全生产部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相关专工人员,依据事故责任大小,罚款200-500元。 3.3.2发生二类障碍,对责任者的处罚 (1)主要责任者考核300-500元; (2)风电场主要领导罚款100-300元 (3)其它次要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4)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 (5)安全生产部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专工相关人员,依据事故责任大小,罚款100-200元。 3.3.3发生异常对风电场考核200元/次。
22、 3.3.4对重复故障(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异常)的考核 一年内第二次发生的按上述规定再增加30%-50%的罚款,2月内连续发生或同一设备连续第二次发生,不管原因是否一致,执行加倍处罚。 3.3.5对上述故障的责任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以进行安全教育学习3天,每天书面向安全生产部汇报学习体会及反思,并公布,履行保证手续后,返回原岗位工作. 3.4发生人身轻伤或严重人身未遂,对各部门及各级有关责任者处罚依照一类障碍进行处罚。 3.5习惯性违章的处罚 3.5.1现场发生人员习惯性违章的给予50元罚款; 3.5.2凡第二次违章的人员给予200元罚款,进行安全教育学习3天,每天书面向安全生产部汇报学习体会及
23、反思,并公布,履行保证手续后,返回原岗位工作. 3.5.3当月连续发生3人次以上违章现象,风电场安全第一责任者及安全员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进行反省并公布,并给以500元罚款。 3.6凡未严格按照公司下达的有关规章制度、规程、规定进行操作,均定性为误操作。对责任者的处罚如下: 3.6.1误操作造成一类障碍的,除按照一般设备事故进行处罚外,责任人接受5天的安全教育。 3.6.2误操作造成二类障碍事故,除按照一类障碍进行处罚外,责任人接受3天的安全教育。 3.6.3因误操作造成异常发生,除按照二类障碍进行处罚外,责任人接受2天的安全教育。 3.6.4未严格按照公司下达的有关规章制度、规程、规定进行操作,
24、虽未造成后果但实际情节严重者,给予责任人100元处罚。 3.7原因不明事件的处理 对于故障原因暂未查明的事件,对责任部门及部门负责人按规定进行处罚,待查明原因后根据情况重新处罚; 3.8其它处罚 3.8.1应执行两票而未执行或与工作内容不符,每发现一例,考核责任人100元。 3.8.2发生设备故障及人身不安全现象后,不及时向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部门汇报或故意隐瞒事故,按故障定性加倍处罚并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同样处罚,造成后果的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 3.8.3违反下列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根据情况给予50-100元处罚。具体如下: (1)两票抽检每发现一张错票,对两票上所有相关人员及安全员进行处罚; (
25、2)月度计划、隐患治理、缺陷处理、安全通报限期整改及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无故不能按期完成者; (3)对应执行而未执行危险因素控制卡或执行不认真者; (4)未按规定按时进行可靠性数据、日报表等数据统计的; (5)未能按时上报事故、障碍、异常原始表报者,每推迟一天进行按上述考核; (6)各类人员无故不按时参加安全日活动、安全分析会、安全会议。 (7)禁烟区吸烟者,在禁烟区发现烟头,每发现一例考核部门100元,考核部门负责人和安全员100元。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4.1设备、系统发生不安全情况时,责任部门或责任人能积极主动,协调配合,缩短处理时间,及时恢复设备、系统运行或
26、备用的。 4.2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3在事故调查中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能客观全面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 5.奖惩特别说明 5.1对同时违反“风电场安全生产十条禁令”者原有基础加倍处罚 5.2外来施工队伍,在生产现场发生不安全情况时,对工程所属风场(带票风场)按上述有关规定进行对应处罚;对施工单位依据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条款处罚。 5.3对发生的其他不安全情况,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罚决定。 5.4本细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各风场及安全生产部成员及时发聩给安委办,安委办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修订一次。 5.5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奖惩考核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篇:安全生产奖
27、惩实施细则国电吉林热电厂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厂安字202126号 厂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在电力生产安全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依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结合我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现予印发。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厂安全监察部。 附件: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依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
28、,结合我厂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贯彻“以责论处”和“重奖重罚”的原则。对于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中做出贡献,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发生事故或影响全厂安全生产目标实现的单位和个人,在安全工作中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给予重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条实施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要把教育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在处罚上,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教结合的原则,健全良好的安全奖励机制。 第四条安全生产奖惩实施中要坚持“有章可循、有法必依、按章处罚、依法办事”的原则;坚持“
29、公开、公平、公正”考核,调动职工安全生产积极性,有效控制事故,实现安全生产良性循环,为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创造良好条件。 第五条奖励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厂各分场、分公司、部室等单位人员。处罚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厂各分场、分公司、部室等,适用于在厂区内承包工程的外包工程队伍及人员、临时作业人员。 第六条安全奖励、处罚程序及方法: 1.为我厂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厂属单位、个人,均应受到安全奖励。由各单位依据本细则规定,提报“申请奖励”材料,并由单位行政正职和专业安全员签属意见,于每月25日前报厂安监部。 2.安监部对各单位提报的“申请奖励”材料,认真核实后提出奖励意见,并经生产厂长批准。
30、3.对于在安全生产中发生的设备障碍及以上事故、人身轻伤及以上事故,发生人为责任造成的事故未遂,发生的各类误操作、人身触电、高处坠落、机械伤害、违章指挥(无论有无后果)、违章作业等,由安监部全体人员研究、讨论后形成初步处罚意见,交厂安全生产考核小组依据本细则处罚规定予以考核。 4.对于在安全生产中发生习惯性违章行为的人员及情况,原则上本着谁发现谁考核的原则, 厂不再重复考核,但考核情况要通报安监部。对于性质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习惯性违章行为,由厂依据规定予以从严处罚,各单位不再重复处罚。 5.安全生产考核结果,均由安监部提出,交厂安全生产考核小组讨论批准;重大的奖励及处罚(包括涉及行政处分事项)
31、报厂长及厂务会批准。 6.厂安全生产考核小组由下列人员、部门组成: 组长:生产副厂长 成员:检修副总、运行副总 成员单位:安监部、生产部、值长组 相关成员单位:厂工会、厂纪委、劳动人事部、公安保卫处 第二章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具备下列条件者,由各二级单位提出申请给予奖励。 1.主动及时发现重大设备缺陷和隐患,避免重大生产火灾事故、重大设备事故或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2.抢险救灾,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 3.认真执行安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防止人身伤亡事故。 4.在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安全生产先进个人、优秀班组
32、长、优秀安监人员。 5.奖励标准 (1)避免群伤、群亡者,奖励5000元。 (2)避免人身死亡者,奖励3000元。 (3)避免人身重伤者,奖励1000元。 (4)避免重大设备事故或设备严重损坏者,奖励1000元。 (5)避免重大生产火灾事故者,奖励1000元。 (6)反习惯性违章、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事迹突出者,奖励200-1000元。 (7)其他对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者,奖励200-1000元。 6.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符合下列条件者,给予50元至500元安全奖励: (1)避免人身轻伤者。 (2)避免发生 一、二类障碍者。 (3)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原则,敢于纠正、
33、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 (4)举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 (5)及时发现较大设备隐患,避免造成严重后果者,或发现本职工作以外的设备隐患及比较难发现的隐患者。 (6)认真执行“两票三制”,严格抵制无票作业者。 (7)在事故处理中,判断准确,处理果断,避免事故扩大或减少损失,有突出贡献者。 (8)在安全生产中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想办法解决了影响安全生产关键问题者。 (9)在较大型的作业及操作中,单位领导或作业(操作)者,严格执行安全措施成绩突出者。在标准化作业、规范化管理中取得较突出贡献的集体、个人。 (10)在安全管理中,单位、班组领导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积极采取各项有效措施,使单位、班组
34、安全生产成绩突出者。 (11)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监察人员在安全管理中敢说敢管,敢于纠正违章,成绩突出者。 (12)在安全生产某一单项如标准化作业、“安评”、“春、秋检”、“安全月”等活动中,有较突出成绩者。 (13)在各项安全竞赛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14)经安监部、安全生产考核小组认定的在安全生产中有突出贡献者。 第八条特殊贡献奖励,由二级单位提出申报事迹及意见,报厂安监部审核,报请主管副厂长同意,厂长批准后填报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申报表,上报集团公司。 第九条安全目标(周期)奖 1.取消百日安全生产周期奖励,改为月度考核年终进行一次性奖励。 2.发生各类考核事故的责任单位不得
35、奖。 3.奖励额度。全厂实现安全年,人均奖励8001000元的2倍;否则,符合条件的单位只得8001000元(视企业当时经济条件可浮动)。 4.在考核期内,发生人身轻伤、责任二类障碍、一类障碍等恶性不安全事件,扣发责任单位5001000元。 5.对非生产部室的奖励: 全厂实现安全年兑现全部奖励。全厂二级生产单位,一个单位发生各类考核事故的责任单位不得奖时,关联对非生产部室扣除奖励的10,按发生考核事故单位数累计计算。 6.发放具体原则按劳人部原百日安全生产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条全面、较好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分场、部室(个人)等,视其在安全生产中的贡献,年终由厂给予一次性嘉奖。 第十一条安全责
36、任风险奖 依据“安全生产责任风险抵押办法”执行。 第三章处罚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规定,对发生事故各有关单位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及相应经济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组织调查所做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发生特大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 2.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对具体责任人员的处罚,厂规定对事故责任二级单位处罚三个月综合奖。 第十四条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 2.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对具体责任人员的处罚
37、,厂规定对事故责任二级单位处罚三个月综合奖。 第十五条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 2.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对具体责任人员的处罚,厂规定对事故责任二级单位处罚二个月综合奖。 第十六条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 2.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对具体责任人员的处罚,厂规定对事故责任二级单位处罚一个月综合奖。 第十七条发生重大设备(或施工机械)和火灾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 2.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对具体责任人员的处罚,厂规定对事故责任二级单位处罚三个月综合奖。 第十八条发生一般设备事故,集团公司规定每次扣
38、减事故责任单位年度工资总额1。厂规定: 1.对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对责任事故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责任事故处罚对责任单位二个月综合奖,一般设备事故处罚对责任单位一个月综合奖。第十九条发生负主要责任(合同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 2.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对具体责任人员的处罚,厂规定对事故责任二级单位处罚一个月综合奖。 第二十条隐瞒事故,对有关人员做如下处罚(集团公司规定): 1.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决策者和执行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隐瞒的事故单位及责任者按发生事故的性质对应条款考核)。 2.对隐瞒两次及以上事故的
39、单位,给予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行政降职或撤职处分。第二十一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集团公司规定): 1.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2.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的。 第二十二条障碍考核与处罚: 1.一类障碍 (1)安全生产发生非人为责任一类障碍,每次扣罚责任单位2021元,扣罚主要责任者500元,视情节后果按本细则相关条款处罚。 (2)安全生产发生人为责任(包括管理责任)一类障碍,扣罚责任单位每台次8000元,扣罚主要责任者2021元,视情节后果按本细则有关条款处罚。 2.二类障碍 (1)安全生产发生非人为责任(包括管理责任)二类障碍,每台次扣罚责任单位2021元,扣罚主要责任者200元,视情节后果按本细则相关条款处罚。 (2)发生的人为责任二类障碍,每台次扣罚责任单位2500元,视情节后果按本细则相关条款处罚。 3.对严重事故未遂的考核与处罚 凡造成触电、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误操作等人身未遂(无论有无后果),扣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主要责任者下岗一个月,扣月综合奖,执行下岗工资。 4.对异常等不安全事件的考核与处罚 各单位应按照障碍异常细则从严掌握对异常的考核,认真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凡发现二级单位降低异常标准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