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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传染病管理制度 学校人群聚集,流动性大,接触面广,是传染病的易发场所。青少年由于其免疫功能尚不完善,抵御各种传染病的能力较弱,是多种传染病的好发年龄,一旦发生,极易传播和流行,并可扩大到家庭和社会。必须高度戒备地重视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将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有关要求规定如下: 一、落实组织领导,强化单位及一把手责任制 1、健全学校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学校主要领导负总责,确保认识到位、职责到位、经费到位、检查到位、奖惩到位。 2、建立“群防群控、盖边沉底”的工作网络,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员工参与学校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2、的积极性。 二、落实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 3、学校要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 4、充分利用板报、校报、校园网、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传染病预防知识教育,切实增强学生的卫生防病意识和社会公共卫生的责任感。 5、教育学生做到“四勤”、“四不”、“一报告”。即。勤洗手脸、勤通风、勤晒衣被、勤锻炼;不随地吐痰、不喝酒抽烟、不共用毛巾、不要过度紧张和疲劳;发现传染病可疑者立即报告。 6、各级各类学校应根据传染病流行季节的特点,每年至少集中开展两次以预防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病为
3、重点的卫生宣传教育。中小学校还应利用家长会、家长学校、告家长书等形式,宣传传染病预防知识,以取得家长的配合与支持。 三、落实学校卫生制度,依法治校常抓不懈 7、各级各类学校要健全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学生晨检及定期体检制度;重要场所定期消毒制度;课堂、宿舍、公共场所卫生清扫制度;个人卫生清洁制度;食品卫生安全制度;体育活动卫生制度;学生健康管理制度。 8、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和疫情管理台帐制度。 四、落实“四早”措施,确保疫情预防和控制无漏洞、无死角 9、早发现。中小学、幼儿园要坚持晨检制度并保持经常化。晨检应在校医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对早晨到校的每个学生
4、进行观察、询问,特别是请病假的学生应及时查明病因。在传染病流行季节,还可增加午检。对可疑者应由校医做进一步检查、确认。高校的传染病疫情由校医院医生在学生就诊时予以排查,及时发现。在传染病流行季节,学校应以年级、班级或宿舍为单位,采取相应的排查措施,发现有传染病早期症状者,督促其立即到医院就诊。 10、早隔离。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可疑病例的早期症状者,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确保其他学生不与之接触。根据传染病类型和传染性强弱,必要时对与病人接触的人员进行相应隔离。 11、早报告。学校的校医或校医院有关科室的医师为传染病疫情报告责任人。在确认疫情的第一时间内报当地疾病控制中心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并按
5、照当地疾病控制中心的要求做好疫情的登记、分析和整理工作。各市教育局、高校和厅直管中专校则应在24小时内将学校疫情报教育厅。对报告的疑似病例被确诊或排除,要向上级机关发出更正报告。发生大面积疫情时必须按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的要求实行“零报告”和日报告制度。对不报、瞒报、漏报者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省教育厅每季度通报全省教育系统传染病发病情况。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和厅直管中专校应在每季度的最后一周将传染病发病情况报省教育厅。 12、早治疗。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可疑病例的早期症状者,应根据不同类型传染病,及时将病人送定点医院隔离治疗或在家隔离治疗,同时在当地疾病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对病人所在场所进行
6、终末消毒。发生大面积疫情时,可对与病人接触的其他人员进行预防性投药,对所在场所定期消毒。 五、落实经费保障,改善学校卫生条件 13、学校卫生条件好坏,直接影响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教学用房、宿舍、餐厅要通风良好;食堂建筑、设备及环境要求应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厕所应有冲洗和洗手设施;要为学生提供符合标准的饮用水;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完善的校卫生室。 14、保证疫情发生时有足够的消毒、防护用品以及应急工作所需的经费。 六、落实应急预案,确保突发事件处置有序高效 15、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对疫情发生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疫情,要有人指挥
7、,有人值班,有隔离、消毒、防护、救护等具体措施和物质保证,确保在第一时间内控制疫情的发展。确保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七、落实学校卫生机构,加强日常管理 16、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卫生科。校医院应当设保健科(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乡镇初中、中心小学以上的学校必须建立健全校卫生室并配备2名专职校医,有住宿生的学校可适当增配。 17、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教育部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有条件的市,可以成立区域性的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 八、落实督查、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18、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制定严格的督查、检查制度。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专项检查或抽查每学年不少于2次,各级各类学校每学年至少检查四次。 19、学校领导要熟悉学校卫生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经常了解学校师生对学校卫生工作管理方面的意见,经常查看学生教室、食堂、宿舍等人员集中场所的卫生状况,经常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将其工作实绩纳入考核与奖惩中。 20、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到位、责任不到位的情况要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因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 5 页 共 5 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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