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办法(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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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定点医疗 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号:大中小2021-03-14阅读次数:789来源: 关于印发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卫生工作办公室,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保障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临港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市直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体系建设,规范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完善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
2、,提高服务质量,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经研究制定了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八日 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体系建设,规范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定点医疗机构审批与管理,建立统一有序的动态管理机制,更好地满足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
3、,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坚持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卫生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的政策制定、规划设置、资格审定、监督考核等工作;负责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
4、,进行定点医疗机构的审定管理工作。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本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的初步考察和组织上报,并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加强对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及医疗费审核结算等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有多个执业地点的,各执业地点应单独申请定点资格。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 第六条以下类别的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驻临沂医疗机构,执业时间满一年以上,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定点医疗
5、机构资格。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 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所)、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学校(厂、矿)卫生所或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七条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的条件 (一)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收费许可证; (三)药品使用符合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药房通过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确认。 (四)卫生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数量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配置要求。专职医师至少配备2名
6、,护士至少配备1名,其中1名医师应为中级以上职称,医师的执业地点必须在本医疗机构,执业时间至少1名医师在岗; (五)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完善的医疗服务内部管理制度,管理服务规范,药占比控制合理; (六)严格执行物价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七)从业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医疗机构申请定点资格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和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三份;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药占比(一级医院65,二级医院55,三级医院50)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次均门诊费用,住院人数、次均住院费用、人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日、床位使用率等);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申报上月社会保险缴费单原件和复印件;劳动合同签订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花名册;卫生技术人员技术职务统计表(同时报电子版卫生技术人员花名册);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确认材料; (六)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提供的无违法违规证明材料; (七)医疗机构内部各项服务管理制度; (八)单位所处地
8、理方位图及房契或租房协议; (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请受理和审批程序。 定点医疗机构每年审定一次,申请人可于每年6月底(其中2021年度申请要于10月底)前1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在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审批期限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一)申请受理。符合定点资格和条件的医疗机构,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已受理;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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