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二)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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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安全生产责任意识,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保证工程施工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3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项目范围内从事一切工程施工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处罚 第2条在安全生产方面,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肇事者或者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处罚: 1.由于冒险蛮干或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2.由于违章作业造成伤亡
2、事故的; 3.发现有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而未能避免或减轻事故的; 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械设备造成伤亡事故的; 5.由于不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造成伤亡事故的; 6.由于不按已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造成伤亡事故。第3条项目部安全生产处罚规定如下: 1.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施工人员,经口头警告,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对其处以100元的罚款,一天内发现该部门单位所辖工地有下列行为的10个违纪人员,对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 1)进入施工现场没有戴安全帽者;2)进入施工现场穿拖鞋者; 3)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或系了安全带没有按要求悬挂者(
3、大面积有安全操作平台的除外); 4)高空作业未穿防滑鞋; 5)从事高空作业,上下基坑和现浇支架不走马道、爬梯者;6)水上作业未穿救生衣者;7)在岗位上打闹者; 8)在预制箱梁、施工机械、施工车辆阴凉处睡觉者;9)在危险品、易燃品、油库等容易发生火灾的地方吸烟或使用明火的(工作用火除外,但要做好严格的防火措施); 10)金属切割作业,氧气瓶与乙炔瓶,气瓶与明火不按要求保持安全距离,乙炔瓶没有直立放置的,没有防火措施的; 11)使用震捣器、电锤及其它手持电动工具,操作人员没有正确穿戴防护用品的; 12)电焊工以纸面罩代替防护面罩,未戴防护手套作业的(点焊除外); 2.施工人员酒后上岗的,对其处以3
4、00元罚款。 3.安排带病或疲劳过度无法上岗的施工员强制上岗的,对安排工作的责任人处以300元罚款。 4.非相关人员进入危险作业区域,现场有工区负责人、分管技术员在场而无人阻拦和劝阻者,对工区负责人、现场分管技术员分别处以200元罚款。 5.非工作需要,随意攀登脚手架,井字架、龙门吊、进入高空桥面作业区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 6.施工车辆、施工机械(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平地机、翻斗车及炮车等)驾驶室外严禁载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驾驶员或机械操作员处以200元罚款。 7.特种作业人员电工、起重工、起重指挥、电气焊工、金属焊接切割、厂内车辆驾驶(挖掘机、压路机、推土机、翻斗车、平地机、汽
5、车泵、汽车吊等),必须持有效期以内的本工种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上岗,凡无证上岗操作者,对其处以200元罚款,并立即停止作业。 8.挖掘机、各种吊车、龙门吊等作业时,臂杆下、回转半径范围严禁人员入内。违反上述规定对现场负责施工的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发生事故的,租赁机械由机主负责经济赔偿;项目自有的机械设备,追究现场负责人和机械操作手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分别处以200元罚款。 9.在高压线附近起重吊装作业,必须与外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因吊装而损坏用电、通信等设施的,由使用起重吊装作业的部门单位负责赔偿,同时对操作人员和现场负责施工的负责人分别外以200元罚款。 10.对有明显标志并对现场施
6、工人员已进行了交底在挖掘土方时而损坏地下管线的,由使用方负责赔偿,同时对操作人员和现场负责施工的负责人分别处以500元罚款。 11.使用卷扬机、电动葫芦、手拉葫芦、起重机等要正确地选择并检查钢丝绳、吊具、锁具是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凡使用损坏程度超过报废标准的钢丝绳、吊具、锁具,起重钢丝绳回头固定无保险卡或经过补焊的吊钩的,对负责施工的班组长处以200元罚款,发生事故的追究现场责任人责任。 12.各种车辆、机械必须由固定司机驾驶、操作。司机、操作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应车辆和机械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禁将车辆、机械交与他人(无论有无驾驶证、操作证)驾驶、操作,违反上述规定
7、对司机或操作员处以300元罚款,对非驾驶员或操作者处以200元罚款,发生后果的由驾驶员和非驾驶员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因工作需要由项目部安排的除外。 13.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经常性的检查维修保养记录,没有对起重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及检查、维修、保养没有记录的对操作员处以200元罚款;并对机械部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 14.生活区、施工区、机械设备等易发生火灾的地方,未按要求设置灭火器材的,对工区、施工队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15.因电器线路或电焊、金属切割作业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而导致起火的,对该班组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对违章操作者处100元罚款,并对火灾所造成损失根据情况进行赔偿。
8、 16.项目部、各工区、班组从事炊管的人员和厨师,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体验,对未能持健康证而上岗的炊管人员、厨师,发现一名,对相应部门的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 17.项目部、施工队因采购物品不新鲜或采购腐烂变质等物品或因消毒措施不当而引起职工中毒事故发生的,发生一次事故,对相应部门责任人处以2021元罚款,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项目所在地区如发生传染性疾病,项目部已采取措施,并作出具体的要求,而施工队没有按要求实施,导致有人员染病的情况,项目部将追究相关部门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18.因防暑措施不到位,发现一例中暑者对相关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19.因防护措施不到位,因发现一例因
9、煤气中毒者对相关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处以1000元罚款。 20.因劳保用品不合格或发放不及时,发现因防护原因而引起的伤害,对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 21.凡损坏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标牌的,或任意拆除和随意挪动的,发现一次,对当事人处以100元罚款,对所属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并按价赔偿损坏的标识、标牌。 22.有下列行为的,对电工处以100元罚款(若该部门单位电工已对该部门单位负责人已提出整改意见的除外):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的架(敷)设,不符合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发现一次,对架(敷)设线路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300元罚款。 2)对使用木质配电箱,或无配电箱直接将刀
10、闸装在木板上的,每发现一次对使用单位部门处以500元罚款。 3)临时用电实行三级配电,即设置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配电;二级漏保,即在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各设漏电保护器,违反上述规定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300元罚款。 4)开关箱应做到“一箱、一机、一闸、一漏”,有门、有锁和防雨、防尘,严禁“一闸多接”,违者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200元罚款;严禁用其它导体代替熔断丝,违反上述规定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500元罚款;配电箱内有多路配电(指2路以上)无标记注明的,违反上述规定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100元罚款;闸刀破损、闸具不符合要求的,违反上述规定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100元罚款;移动照明灯具用铁杆支架无绝缘
11、保护的,违反上述规定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100元罚款。 5)手持照明灯未使用36v及以下电源供电的,违者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200元罚款。 23.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由项目部集中各班组、现场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督促班组长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必须有交底和被交底方的签名记录,没有交底或交底无记录的对班组长处以100元罚款,对工区主任处以200元罚款。 24.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格的施工人员,分别处以300元罚款。 25.未经过领导同意,擅自向河道、池塘排放泥浆,违反上述规定对实施排放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造成后果的还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26.对
12、存在有事故隐患,虽然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书”后对事故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回执”逾期不反馈的,对其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对拒不整改的部门单位处以10002021元罚款,并停工整顿。 27.屡次违反某一条款的部门单位或个人,下一次的处罚以上一次罚款的双倍数计罚。 28.现场受到业主批评或罚款的,对经理部信誉造成重大损害的,项目部应对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 29.对安全工作不负责任,违反上述多项规定的部门负责人将处以300500元的合并处罚。 第三章表彰与奖励 第4条项目每年在总结、评比的基础上,对安全生产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必要的表彰与奖励; 第5条
13、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条件 一、先进单位 1.严格执行了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上级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各项规章制度,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有显著成绩和值得全公司推广的先进经验的; 2.领导重视、将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环保工作,并把安全工作、环保工作纳入单位经营考核内容; 3.组织健全,按规定配备了专、兼职安全人员,设立了安全机构,有切实可行的制度、措施并贯彻实施,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各项活动,落实了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4.在完成项目下达的各项生产经营指标的情况下,积极采取了预
14、防伤亡事故的有效措施,无因工伤亡事故发生。 二、先进个人 1.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上级的各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工作积极主动,能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工作中无“三违”行为,无事故和隐患责任; 2.热爱本职工作,并对预防和避免因工伤亡事故有突出贡献; 3.在安全技术、管理方面及环境保护方面有重大发明、技术履行或者重大合理化建议被采纳; 4.在预防和避免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突出贡献。第6条批准权限及奖励办法 一、凡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项目向公司报送材料,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呈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批准; 二、凡被评为安全生产先
15、进单位或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称号,并通报表彰及发给适当奖金予以奖励,奖金数额由项目研究决定。 第四章附则 第7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8条第9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责解释。 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明纪律,严肃制度,作到是非清楚、赏罚分明、责任明确,必须健全和严格执行奖惩制度。 第三条。企业在保险安全、发展生产的同时,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原则。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自觉遵守企业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本职
16、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基础上,努力做一名”四有”觉悟和高度敬业意识的新型职工。 奖励 第五条:集体奖励 (一)奖励单位,在本矿企业管理、安全生产和各项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生产单位(包括工段、班组),职能科室,群众团体(党组织不在内),都应给予表彰奖励。 (二)奖励的形式,坚持以荣誉奖为主,必要时给予相应的集体物质或经济奖励,根据事迹进行通报表彰,表彰奖励,通令嘉奖授予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和其它奖励(荣誉称号的等级由矿部依据获奖单位的名称和具体事迹命名授予)。 (三)奖励的依据 1、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
17、策,积极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以矿山安全法为主的各项法规条例。 2、能够积极贯彻执行矿部的各项重大决策和工作步署,严格执行本矿的各项规章制度。 3、锐意改革、求实奉献,积极探索企业管理、安全生产、技术革新的先进思路,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取得精神文明建设的显著成绩。 4、领导班子团结战斗,集体风气正,职工整体素质好,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互相协作精神强,好人好事多。 5、能够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每度生产任务和各项工作任务,节能降耗明显,产品质量过关,达产达标,经济效益好。 6、能够顺利实现全年安全目标,无一例大小事故发生,无违章违纪现象。 7、不断改善劳动生产条件,加强劳动保护,
18、设备运转正常,无事故隐患,无尘毒噪声危害,职工身心健康。 8、社会治安风气良好,无火灾、偷盗、赌博、打架斗殴,无违法违纪案件,职工精神文化生活健康。 (四)奖励的内容 1、年度内完成以上任务取得以上成绩,可评选年度先进单位,本单位职工享受年度综合奖金。 2、实现全年安全目标,无一例大小事故发生,可评选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职工可享受安全合同兑现奖金。 3、取得安全生产先进工艺、科技攻关项目和可授予科技进步奖,并给以荣誉称号。 4、节能降耗成效显著,可给予节约奖。 5、技术经济指标明显的,可给予指标奖。 6、实现标准化班组的,可授予标准化班组或先进班组的光荣称号。 7、连续十年无一例大小事故,无
19、”三违”现象的车间、工段、队,可授予安全文明单位的称号,各项工作突出者可授予先进单位称号。并给予1000元以上奖金。 8、连续五年无一例大小事故无违章违纪现象的厂级生产单位,可评为安全生产厂的称号并给予5000元以上奖金。连续十年无大小事故无违章违纪现象的厂级生产单位,可授予文明模范单位的称号,并给于2021元奖金。 9、其它工作成绩显著的可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第六条。先进个人奖励 (一)奖励的形式,以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根据贡献大小和事迹,可分为口头表扬,书面表扬,新闻报道表扬,表彰、奖励、通报表扬、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晋升、授予先进工作者,先进生产者,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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