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制度(精)(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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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制度(精) 巴州特教学校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制度 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由校党委委员、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二、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
2、不作为或乱作为,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违反或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五)其它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三、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四、诫勉谈话人应将诫勉谈话的情况及时通报纪检监察部门 五、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应当根据学校党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提出组织处理意见。 六、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
3、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七、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中反映的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八、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学校党委批准。 九、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十、谈话人对诫勉对象提出的诫勉要求以及诫勉对象本人的说明,表态,由谈话人做好记录,并经诫勉对象核实。 十一、诫勉谈话记录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部门留存。 十二、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十 三、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适用本制度。 第 3 页 共 3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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