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事指南(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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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事指南 陕西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试行办法(新)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陕西省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项目包括分批次报批的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在内的各项非农业建设用地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用地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
2、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土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第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建设用地审查内部会审制度。 第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项目应当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农村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及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村镇建设规划。 第七条项目的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和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相一致的一同报批,不一致的应分别报批。 第二章用地预申请 第八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或编制项目建议书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
3、预申请。 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用地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并向建设用地单位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建设用地单位提出用地预申请的主要内容。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情况,拟占用土地的区域位置、用地数量、地类,拟用地的时间及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耕地开垦方案及经费的落实等。 第三章用地申请 第九条建设用地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 第十条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附具下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
4、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批复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文件; (四)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五)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六)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的途径和方式; (七)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评估报告; (八)建设项目用地涉及环保、文物、林业等的,应当由相关部门提供有关文件; (九)在城市规划区以内要附具城市规划部门的城市建设规划许可文件。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个人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
5、政主管部门审查,办理有关报批手续。申请的内容主要包括户主姓名及身份证件、家庭人员结构、申请理由、申请面积以及现宅基地面积、旧宅基地处理办法等并附具是否符合村镇建设规划的有关文件。乡(镇)、村(或村民小组)两级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农民集资联办企业、农民个人出资办企业以及农民集体与其他单位和个人联办企业及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提出,经村(或村民小组)、乡(镇)审核后,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申请的内容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四章审查程序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符
6、合条件的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根据项目用地的位置,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按不同的程序和权限完成审查报批。 第十三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应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分批次拟订农
7、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实施城市规划,有条件对一定区域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招标、拍卖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城市分区功能和有关批准文件等分批次编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补充耕地方案和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报批。征用土地工作完成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要求,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使用方式,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
8、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不办理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个人建设占用土地,应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分批次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七条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建设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建设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只需拟订供地方案;同一建设项目占用上述不同地类的土地,应按不同地类的规定分别拟订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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