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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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实施办法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设计环节实施办法 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渝规审发20215号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 设计环节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和实施市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适用本办法。市管建设工程的范围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设计环节中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无
2、并联审批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实施条件接件、审批。 第三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是设计环节的主办事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办部门)负责实施。 市公安消防、园林、气象、人防、市政、交通等部门为设计环节的协办部门,按各自职责办理以下协办事项: (一)公安消防部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二)园林部门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设计审查; (三)气象部门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查(限符合国家气象局第11号令第四条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 (四)人防部门建设工程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限民用建筑); (五)市政部门市政环境卫生设计审查(限市政环境卫生项目); (六)交通部门建设工程
3、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等事项的设计审查(限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并联审批市管项目范围为: (一)一般公共建筑:建筑高度50米以上(含50米),或立项投资4000万元以上(含4000万元),或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项目; (二)住宅、宿舍:20层以上(含20层)的项目; (三)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项目; (四)市政公用等行业:设计规模为大、中型的建设项目; (五)特殊公共建筑; (六)市级重点建设项目; (七)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或使用国债的建设项目; (八)使用国际组
4、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 但前款 (一)至 (四)项中在万州、涪陵、合川、永川、江津等地的下列建设项目除外: (一)一般公共建筑:建筑高度100米以下,或立项投资8000万元以下,或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 (二)住宅、宿舍:建筑高度100米以下的项目; (三)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10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 (四)市政公用等其它项目立项投资10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主办部门应在其政务办理大厅向社会统一公示实施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并联审批的工作流程、办理期限、申请材料目录及法定形式、附带收费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事项。 协办部门应将本部门所需申请材料目录及法定形式全
5、面、准确地提交主办部门统一公示。 第六条办理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申请人应先将初步设计图说提交主办部门预审,主办部门收件后,应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自收件之日起10日内出具合格或需要修改的预审意见;出具需要修改的预审意见的,主办部门应一次告知当事人需要修改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应按照主办部门的修改意见对初步设计图说进行完善,直至预审合格。预审合格后,再向主办部门提交初步设计审批申请材料。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应向主办部门提交下列全部或部分申请材料: (一)主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1、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2、初步设计图说(经主办部门预审合格,下同); 3、规划设计条件
6、通知书及红线图; 4、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及其附件; 5、工程勘察报告(初步勘察深度以上)及其质量审查合格意见; 6、依法应当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应提供招标情况备案书; 7、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8、勘察设计合同。 市外(境外)来渝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登记备案证(审查原件留复印件)。 因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或联建变更建设单位名称等事项的,在办理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时,应提供市开发办同意变更的文件。 涉及经济适用房或危旧房改造的项目,需提供其确认书。 属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需提供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专项审查核准通知书。 (二)公安消防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1、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7、 2、初步设计图说(结构专业图说除外)。 (三)园林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初步设计总平面图、绿化布置图,有建筑屋顶或平台绿化的还需提供建筑专业图说。 (四)气象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初步设计总平面图、建筑及电气专业图说。 (五)人防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图说。 (六)市政部门要求的申请材料: 初步设计图说。 (七)交通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初步设计总平面图,涉及交通设施部分的工程的初步设计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说明。 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时,应按部门分类成套提供。主办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自行到协办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协办部门不得在主办部门之外另行单独接收申请材料。 第八条主办部门收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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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 领域 行政 审批 制度改革 试点 规划 环节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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