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特困医疗救助意见.doc
《城乡特困医疗救助意见.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城乡特困医疗救助意见.doc(7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城乡特困医疗救助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缓解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21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对全县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原则和目标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城乡特困居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建立和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坚持城乡医疗救助与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相结合,与解决城乡特困群众治病难的问题相结
2、合,坚持医疗救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从城乡最困难和最急需救助的贫困人员中开始实施,逐步建立规范完善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二、救助对象 (一)城镇救助对象 1.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的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 2.城镇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3.城镇低保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 4.重点优抚对象; 5.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我县城镇低保标准但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 (二)农村救助对象 1.持有县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
3、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人员(包括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人员); 2.持有县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农村低保人员; 3.重点优抚对象; 4.因患大病、重病长期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开支大、难以承受,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人员。 三、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急性脑血管意外; (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四)严重心脏病; (五)重型肝炎、并发症; (六)艾滋病; (七)晚期血吸虫病; (八)重症精神病; (九)其它经领导小组研究可予以救助的病种。 四、救助标准 城乡医疗救助原则上实行年度一次性定额救助。 (一)起付线。起付线由个人全年实际负担的大病医疗费和常见病住
4、院费组成。 城市救助对象中的城镇低保三无人员不设起付线,其他城镇低保人员为1500元,重点优抚对象及低保边缘家庭,即家庭人均收入高于166元/月,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390元/月,且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成员为3500元。农村救助对象中五保户不设起付线,农村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为1000元,其他因患大病、重病致贫的人员为3000元。 (二)救助比例。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当年医疗救助资金总量和不同病种,按起付线以上部分的适当比例支付大病医疗救助经费。 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为实际支付的50-100%。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为实际支付的20-50%。因大病致贫人员为实际支付的5-20
5、%。但对城镇大病患者年救助资金不超过8000元,对农村大病患者年救助资金不超过4000元,对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中的常见病患者救助不超过1500元。 对救助对象中的城镇低保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考虑到其家庭的特殊困难,经县民政部门同意可给予事前一次性定额救助。 五、救助办法 (一)医疗救助资金首先资助农村五保户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对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可视财力状况和资金筹集规模,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资金。资助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的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参加医疗保障,可视财力状况和资金筹集规模,比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城乡 特困 医疗 救助 意见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