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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清洁工程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镇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方案的贯彻执行,深入治理城乡环境卫生“七乱”现象(即摊点乱摆乱卖、车辆乱停乱行、垃圾乱扔乱倒、广告乱涂乱贴、杂物乱推乱放、施工工地乱象、建筑物乱搭乱建),建立健全城乡环境卫生的长效管理机制,推动我镇城乡卫生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镇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问责对象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对其追究责
2、任。 第三条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块为主,条块结合。 第四条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对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对象和情形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问责对象包括: (一)村委会书记、主任及挂点领导、驻点干部; (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三)负责环境卫生责任制的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四)需要问责的其他对象。 第六条村委会、相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没有建立“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不落实的; (二)对城乡环境卫生综合行动不部署
3、、不制定和不落实“城乡清洁工程”具体实施方案的; (三)没有建立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例会制度及相关制度的; (四)没有建立层层签订责任状,不落实“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制或“门前三包”责任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五)没有建立“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机制的; (六)没有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宣传工作,或宣传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七)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七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整治摊点乱摆乱卖行为不力,影响街巷、广场、市场环境整洁和妨碍交通的; (二)整治车辆乱停乱
4、行和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不力,影响城乡交通秩序的; (三)整洁垃圾乱扔乱倒行为不力,造成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脏乱现象严重的; (四)整治广告乱涂乱贴行为不力,影响市容市貌的; (五)整治沿路杂物乱堆乱放行为不力、影响市容市貌或妨碍交通的; (六)整治工地乱象不力,影响市容市貌和居民生活环境的; (七)对未经审批搭建搭盖违法建(构)筑物的行为管理整治不力,影响市容市貌整洁或妨碍道路交通的; (八)行政执法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的; (九)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八条村委会、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路段、街道、村庄治理“七乱”
5、工作责任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进行问责: (一)不签订、不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致使“城乡清洁工程”无法顺利实施的; (二)不能完成城乡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效能低下的; (三)因镇村和交通主道环境卫生管理秩序混乱而引发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瞒报、谎报、缓报或者救援、救治不力的; (四)依职责应当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而不配合或消极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三章问责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方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谈话; (五)取消当年评优先资格; (六)扣发奖金; (七)停职离岗
6、培训; (八)调离岗位。 除以上问责方式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纪律处分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出现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第一次对直接责任人实行问责;同一责任人第二次被问责,同时对该单位分管领导、联系领导实行问责;同一责任人第三次被问责的,同时对主要领导实行问责。 第十一条涉及下列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情形之一的,由镇“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调查核实: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 (二)新闻媒体曝光的; (三)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建议的; (四)工作检查和考核评定中发现的; (五)上级机关和领导指示、批示的。 第十二条经查实存在问题
7、,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根据调查结果,应当适用第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问责方式的,由镇“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对责任人进行问责;根据调查结果应当适用第九条第四项至第八项问责方式的,由镇“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实施问责的建议,报镇“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讨论后,由相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问责决定书送达问责对象及有关单位。 第十四条问责对象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问责对象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复核。在复查、复核期间,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查、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负责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机关依照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镇辖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驻镇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镇委、镇政府报县委、县政府协调其上级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镇“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镇以往出台的文件规定,有与本办法相抵或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 6 页 共 6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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