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通肇事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DOC)(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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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论交通肇事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DOC) 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解 轻微刑事案件大多属于刑事附带民事的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 一、法律依据 1.自诉程序中调解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和撤回起诉.。”所以轻伤案件自诉时,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处理的法律规定是很明确的。 2.公诉程序中调解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罪行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予刑罚的被不起诉人,检察机关有权依照法
2、律规定以非刑罚方法予以处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二、司法机关的应对措施 1.公安机关立案适用”不主动干预原则” “为避免案件进入公诉程序后出现被害人不愿意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情况,公安机关在作出立案决定前负有告知义务,应明确告知被害人有行使自诉权的权利,以及启动公诉程序后被害人不能随意要求和解的后果。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可要求被害人明白表示是否需要国家专门机关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还是仅仅要求获取人身损害赔偿,并对被害人的本意制作笔录附案。” 对于被害人只提
3、出赔偿请求或者根本没有意愿要通过公权力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引导被害人选择调解方式结案,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适用”不主动干预原则”不作刑事案件立案。 2.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适用”起诉便宜主义原则”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140条和第142条也规定了起诉便宜主义原则,将不起诉分为绝对不起诉(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检察院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即是法定不起诉的一种。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规定,对于罪行轻微的刑事案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即
4、是酌定不起诉。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1项和两高三部一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属于轻微刑事案件。 3.法院审判时适用”慎用刑罚原则” 刑事处罚是各种处罚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屏障。对于刑罚一定要慎用,慎用的刑罚才能保持对犯罪的最大威慑。慎用刑罚已经成为各国刑事立法的指针。因此,法院在审理轻伤案件时要适用”慎用刑罚原则”,对于在判决前达成调解协议的轻伤案件,被害人明确要求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对加害人可以作出免于刑事处罚处理或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讼。 三、轻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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