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实施意见.doc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实施意见.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实施意见.doc(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实施意见 为保障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重点优抚对象看病、就医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21101号),财政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2135号)、江苏省实施办法和江苏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苏民优2021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全市重点优抚对象采取门诊费用定额补助、住院费用统筹医疗保险结报和重病实施补助和救助。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领取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或补助金的下列人员: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
2、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 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外,在本意见中简称为其他优抚对象。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二、原则 (一)属地管理;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为依托; (四)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政府补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 (五)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六)优抚医疗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三、全面纳入医疗保险 (一)1-6级伤残军人由市统筹医疗管理,统筹基金按原渠
3、道解决。 破产、关闭企业应从资产和其它财产转让收入中,按上年度核定的1-6级伤残军人的统筹基金缴纳标准,一次性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10年的统筹基金。 改制企业要承担本单位的1-6级伤残军人按政策规定缴纳的统筹基金。 (二)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有关规定缴纳。 (三)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其他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重点优抚对象中个人缴纳的参保费,由市人民政府解决。 四、门诊医疗实行分类补助 对重点优抚对象采取门诊费用分类包干,超支自负。一至六级的伤残军人和双重身份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
4、保障待遇。 包干标准如下。享受抚恤金的孤老烈属、孤老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每人每年500元;享受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享受儿童医疗统筹的除外)、抗日战争入伍的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年400元;享受抚恤金的病故军人家属(享受儿童医疗统筹的除外)、解放战争和建国后入伍的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年300元;享受伤残抚恤金的7-10级伤残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带病退伍军人和参战涉核退役人员每人每年200元。每年1月和6月由市民政局按定期补助经费的渠道直接拨付给这些优抚对象。 五、住院医疗困难补助、救助标准及操作程序 (一)住院医疗费补助标准 在规定目录范围内的住院医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重点 优抚 对象 医疗保障 实施 意见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