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铁路事业单位流动资产管理办法(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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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道部铁路事业单位流动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铁路事业单位的流动资产是国家的重要财产,是完成教学、科研、生产和勘测设计等各项事业的物质基础,切实加强流动资产的管理和核算,对维护国家财产的完整,保证各项事业顺利进行,节约资金,降低消耗,提高效益,具有重要作用。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部属事业单位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2条流动资产的内容,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的流动资产,分为材料、在用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货币资金以及各项暂付款等。 第3条流动资产管理与核算的基本任务 1、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和物资纪律; 2、正确及时地反映和监督流动资产的
2、采购、收发、使用、保管,定期清查盘点,保证帐、卡、物相符; 3、正确及时地填制、整理、传递、审核流动资产的收、发凭证和登记帐卡,计算各项费用,及时办理结算,按期清理帐款; 4、加强物资计划管理,认真编制和考核、分析物资采购供应计划、订货供应合同、消耗和储备定额的执行情况,不断挖掘物资潜力,提高储备质量,加速资金周转。 第4条流动资产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业务技术工作。各级领导对流动资产管理应负全面责任,必须健全机构、配备技术业务熟练的专职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考核,并保持相对稳定。要明确单位、部门、班组和个人的责任,建立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组织部门间互相配合,密切协作,深入实
3、际,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5条严格执行流动资产管理制度。对流动资产的领用、调拨、注销、盘存、计价、结算都必须按规定办理。对贪污盗窃、玩忽职守,要严肃处理,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材料 第一节材料范围、价格及计划 第6条材料范围、分类和价格 1、范围。事业单位预算内、外的材料,包括教学、科研、勘测设计、基本建设、行政管理等方面消耗的物资,如各种原材料、原器件、燃料、试验材料、试剂及实验用小动物等均属材料范围。对未交付使用的设备和低值易耗品作为材料管理。 2、分类。按铁道部颁发的材料目录,统一编号分类。 3、价格:按材料目录标准价(包括业务费提成)核算。材料
4、目录标准价可按当地铁路单位编制的材料目录执行。材料目录没有规定的材料,可以比照目录中近似规格的标准价或按第一次购入原价计算,但不得将同一品名、规格、编号的材料另加支号,另订原价。也不准在同料卡或帐上出现多种单价。目前采用实际单价列帐的,应创造条件,逐步过渡到按标准价格列帐。采购材料实际价格与标准价的差价,每季(月)计算料差分摊率,按发出材料金额分摊。计算方法如下: 季(月)初 本季(月)进料 + 料差料差余额 料差发生额 =-100% 分摊率季(月)初结本季(月) + 存材料 进 料 各项发出材料应摊料差=各项发出材料或用料料差分摊率。 全年用料数量较少的事业单位,可将当月发生的料差,直接增减
5、当月经费支出,而不采用料差分摊的办法。 实际价格大于标准价格的料差,用兰字登记。实际价格小于标准价格的料差,用红字登记。 材料价格的变动,应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填制“物资清点(调价)记录”(财材23),物资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办理价格变动,分别增减预算内、外资金及材料科目。 第7条加强物资计划管理,认真编制物资申请计划。 各单位应根据事业计划、基建计划、其他专项资金计划和物资消耗定额(或历年物资消耗水平),考虑期末预计库存量、周转储备量以及节约挖潜、调剂、利用等因素,编制物资申请计划,由单位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审查。 统配、部管物资的申请计划,由物资主管部门汇总报部。经部平衡分配后,应及时组织进料和分
6、配,对急需和收尾、配套项目应优先安排。 地方物资的申请,属于省、市归口管理的物资和下放产品,要按归口单位的要求,提报申请计划,组织进料。属于市场供应的物资,应编制采购计划,就近采购。 第8条各用料部门应根据当年的工作任务,采取降低物资消耗的措施,认真编制用料计划,由物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作为发料的依据。 用料计划应认真计算,防止积压。日常教学和维修用料,应参考历年消耗水平,结合实际情况,提出需用量。科研用料,要根据课题经费和有关设计文件提出用料计划;勘测设计及其他生产用料要根据批准的或计划期的任务为依据,按消耗定额进行计算;基本建设用料,要根据上级批准的设计文件、投资额和实物工作量,按消
7、耗定额计算全部建成所需主要材料,以当年进度结合库存进行申请。 第9条用料部门一般不得自购材料,但对某些专用料必需自行采购的,不论何种款源均应事先报经物资部门同意。交库时,应根据购料凭证填写收料单(财材6),由管库员进行验收。如直接投入生产使用时,也应及时办理材料收发手续,否则,财务部门不予办理报销。自制的材料应根据需要和库存情况,由物资部门编制自制计划,由材料、财务、技术部门共同审核,经领导批准方可加工,加工完毕,经检验合格,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用料申请计划的变更,必须提出书面理由,及时与物资部门联系,采取积极措施,防止造成积压和损失。 第10条采购工作应由物资部门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及时、按
8、质、按量进行采购。对少数专用物资的采购分工由各单位自定。要避免错购、重购,并应优先利用库存。采购时应树立节约的观点,尽量降低采购成本。 签订采购、加工订货等经济合同,应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并取得同级财务部门的签认后,方能进行。 第11条物资部门要积累原始资料,建立统计台帐。从事物资统计的人员要坚持原则,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准确、及时编制各种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并要认真做好统计分析和编报说明。 第二节材料的收、发 第12条购入和调入材料运到后,经手人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仓库根据发票、技术证件等,对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和数量进行验收。对技术复杂的材料,应会同有关技术部门验收。对贵重、稀缺材料
9、应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验收;对进口材料按进口物资验收办法的规定验收。经验收无误,在凭单上加盖验收戳记和验收人名章,并填制收料单(财材6),据以登帐、建卡(财材 42、财材44)。如发现品种、规格、质量和数量等不符,应编制验收记录(财材5),在规定期限内送交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在处理前应妥善保管,不得动用。 直接交付使用的材料,应及时办理收、发手续。 由专项资金购入的材料,应分别储存,做到专款专用。 第13条发出材料必须根据计划任务(项目)、用料计划(预算)、消耗定额或限额认真审查发料凭证后,据以发料。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有权领料人制度,对计划内的发料,需凭有权领料人的印鉴方为有效。对计划(预算)外
10、的发料,必须根据追加计划(预算)办理。 发出专项资金储备材料时,应根据有关专项用料计划(预算)填制用料单(财材12)或调拨单(财材8)办理。对各种专项资金项目领用事业经费预算内的材料,应由有关经办部门根据所发材料的标准价(包括业务费提成)办理结算手续。 各级物资部门要面向生产,方便用户,尽量做到拆整供零,分斤计两,并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送料制度。 第14条售出材料,必须根据规定权限报经批准后,由物资部门开调拨单或售料单(财材18),经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签认后方能发料。销售材料的价格,路内按调出单位的标准价结算,路外由双方协商定价。由铁道部物资系统组织调拨调剂的材料,其销售价格按部有关规定办
11、理。材料变价收入,属经费内的,一方面减少“经费材料”,同时,作恢复经费限额或增加费存款。材料变价差额,列入业务费科目中的“材料削价损失”。属预算外资金购入材料,则相应增减其有关其他资金及“其他材料”。 第15条用料单位的多余材料应于月末填写退料单(财材9)向仓库办理退料。返回料由仓库进行质量鉴定,根据质量情况,分别入库或纳入第一仓库。材料退库应冲减原支出科目。 稀缺、贵重和危险物品的余、废料,必须及时退库,用料部门不得储存。物资部门的数量记载必须准确,帐物必须相符。 第16条委外加工发料和外委加工来料应建立必要的责任制度。委外加工发料,由专人负责管理,要根据加工合同或加工计划掌握材料的发出和消
12、耗情况,及时做好完工余料的回收交库工作。外委加工的来料,应单独保管,建立领用、消耗和结存登记,余料应按合同退回委托单位或作价点收入库。 第17条为了保证各项业务的顺利进行,对班组、实验室日常消耗和维修需要的常用、专用器材和另配件,可以由主管部门按用料单位核定定量,实行限量管理,发交使用单位一次列销。使用单位于月末(季末)进行盘点,将结余数量和金额编制材料盘点清点(财材24)分别报送财务、材料部门,财务部门据以冲减有关支出,下月(季)初仍按原数列有关支出科目,材料部门据以调整下月发料。 第三节仓库管理 第18条仓库的基本任务是保证材料的质量和数量完整无损,收发正确及时。 仓库应设置有品名、型号、
13、规格、数量、单价和金额的材料帐卡。财务部门应设置材料总帐和分类帐。按月结帐,及时核对,保证帐、卡、物相符。 第19条为加速物资、资金周转,必须加强材料的定额管理,应根据历年材料消耗统计资料,结合市场材料情况,核定主要常用材料的最高和最低储备量和材料储备资金定额。储备资金定额需逐级下达到仓库,使材料采购、供应计划、储备和资金管理相结合,提高管理水平。物资人员要经常掌握与分析库存材料储备情况,对库存高于或低于储备定量及超储、积压物资,应在料签(财材1)、料卡上作出标记,并积极提出处理意见。 实行分级储备和分级核算的勘测设计单位,材料储备不应多于三级,具体设置应本着节约材料业务费,降低库存储备,减少
14、中转环节和层次的原则,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第20条库存材料按照铁路物资技术保管规程分类保管。做到堆码整齐、悬挂料签、标志明显。要定期盘点,每月自点率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对燃料应集中管理、按领、发料手续办理,不得一次出帐。 第21条仓库应严格出入库手续,定期校正衡器和量具,保证计量的准确性。库存物资不得外借。未经验收入库和代保管的材料,不得随意动用。 第22条对危险物品的收、发和保管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切实采取安全措施,加强安全教育和检查。必须做好用、耗、余、废数量的详细记录,严格监督余料退库。对危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等要妥善处理。 第23条做好废旧物资的回收、整修、保管、发放工作。本着节约
15、精神,尽先利用废旧材料。 第24条材料记帐人员在接收和启用料帐时,应在启用页签字注明启用日期。帐、卡交接应由经手人和监交人签字,并注明接交日期。材料动态凭证应整理装订,按会计凭证保管的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章在用低值易耗品 第25条低值易耗品指在一次使用中不改变其形态、性能,但又低于固定资产的价格、使用年限标准(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下,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的物品,如工具、量具、低值仪器、仪表和各种器械、备品、防护用品、管理用具、玻璃器皿、防湿篷布等。 第26条各单位应按“铁路事业单位在用低值易耗品的分类”(附1),制定本单位具体的品名目录和标准单价。在单位主管的领导下,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制,层层
16、负责。 第27条在用低值易耗品不分何种款源均采取全额列销和按目录单价列帐的办法,并设立“在用低值易耗品”及“在用低值易耗品的摊销”两个总帐科目进行金额核算。 管理部门对目录内的在用低值易耗品设置在用低值易耗品卡片财材46)进行核算。对目录外的在用低值易耗品,除消耗品外,只做数量管理。 财务部门对目录内的在用低值易耗品应按类别、按管理部门设置明细帐,进行金额核算。 第28条在用低值易耗品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发放。 在用低值易耗品购入后直接使用时,应根据原始凭证(发票等)填写低值易耗品点收单(可用收料单代用)(财材6)。向料库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应开具用料单,如低值易耗品目录与材料目录价格不一致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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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道部 铁路 事业单位 流动资产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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