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学院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doc
《韶关学院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韶关学院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doc(4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韶关学院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篇:韶关学院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韶关学院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政领导干部自觉依法依纪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能和依法治校的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任命(聘任)的所有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上述范围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给学校、社会、国家利益和师生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或恶劣影响的,依据本办
2、法追究责任。 本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应履行的法定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或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 第四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机构 第六条 学校党委是问责决定主体,主要职责为决定是否启动问责程序、审议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第七条学校成立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公室(以下简称问责办)。问责办设在纪委,办公室主任由学校纪委书记兼任,副主任由纪委副书
3、记(纪委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和组织部部长兼任,人员由纪委监察处、组织部、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人事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问责办的主要职责为受理问责事项、组织问责事项的调查、提出问责建议、起草并送达问责决定书、反馈问责事项办理结果。 第三章问责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八条决策严重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应当问责: (一)决策事项内容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决策部署; (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三重一大”事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个人独断专行,擅自决定; (三)重大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或者对影响面广、与师生切身利益相关的决策事项,
4、不进行调查论证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四)其他决策重大失误的行为。 第九条工作失职,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应当问责: (一)拒不执行或者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党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决议、命令、工作部署和学校党委、行政作出的决策、工作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对可能发生和已发现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和解决,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事故、事件、案件不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理; (三)对工作懈怠懒散、消极应对、推诿扯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严重超出工作要求时限,完成任务质量和服务质量较差; (四)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
5、报、漏报,或者报送、公布、通报虚假信息; (五)其他工作失职的行为。 第十条管理监督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应当问责: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管理、监督职责,或者不及时采取防范和处置措施,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案件; (二)对上级督查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经核实未及时进行整改、解决,对反映问题的群众敷衍塞责、言行失当导致事态恶化; (三)其他管理、监督不力的行为。 第十一条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应当问责: (一)强令、授意他人实施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对应当依法
6、履行的党政管理职责不依法履行; (二)违规插手干预各类招生考试、基建修缮、采购招标、经费使用、资产管理、人才引进、职称评审、评先评优等工作; (三)未经学校允许,擅自与校外单位签订合作办学办班协议、科研协同创新协议或其他经济合同; (四)在收支、预算、票据、合同等财务管理以及公章使用管理中弄虚作假; (五)干预、限制、阻碍党政职能部门依法进行管理、监督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授意、指使、纵容他人弄虚作假,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妨碍案件查处; (五)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问责: (一)采取违法违规措施,引发
7、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二)发生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时,未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实行应急处置,贻误时机; (三)在处置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过程中,没有做好疏导、劝解工作,或者擅离职守、脱逃现场; (四)在处置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过程中,拖延懈怠、推诿扯皮; (五)其他处置失当的行为。 第十三条其他给集体利益、公共财产、他人生命财产、学校声誉和个人名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情形。 第十四条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韶关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五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 (一)责令公开道歉; (二)停职检查;
8、 (三)引咎辞职; (四)责令辞职; (五)免职。 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职务作为问责的辅助方式。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六条 实行问责要综合考虑问责事项的性质、造成损失的情况、造成影响的范围等情节,确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较轻,损失和影响较小的,以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较重,损失和影响较大的,以通报评批、停职检查、调整职务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严重,损失和影响重大的,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四条
9、所列情形、且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或不配合问责调查;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 (五)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应予问责情形; (六)坚持错误,拒绝纠正,使损失、影响继续扩大; (七)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十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或免予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
10、以履行职责; (四)因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 (五)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免予问责情节。 第十九条实施问责,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一)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界定; (二)问责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按照各部门应负责任和所起作用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分别实施问责; (三)问责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各自在集体决策中应负责任和所起作用分别实施问责。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予问
11、责。 第二十条党政领导干部调离原工作单位或部门一年内,在原工作单位或部门任职期间发生问责情形且应予负责的,应给予问责。 第二十一条问责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任用干部的依据。 (一)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停职检查、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方式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当年年度考核等级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及其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按党政领导干部
12、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执行。 第四章问责程序与申诉 第二十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问责启动、问责调查、问责建议、问责决定、问责执行的程序进行。 (一)问责启动 上级组织、学校领导的指示、批示、通报,学校职能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师生员工或其他人员、社会组织提出的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申诉,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信息等,均可作为问责事项。问责事项由学校问责办受理,学校党委应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问责程序。 (二)问责调查 问责办根据问责事项,按照相关权限和程序及时开展调查。调查工作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形成问责调查报告。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
13、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三)问责建议 调查结果认为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存在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的,问责办应向学校党委提出问责建议,并提供事实依据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问责决定 学校党委根据问责办的问责建议和相关材料,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问责决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由问责办草拟,并且应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部门等。 (五)问责执行 问责决定作出后,问责办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以书面形式送达
14、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部门、学院,学校党委指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有关工作和需要交接的事项。 问责办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问责执行情况,并做好有关问责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党委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党委接到书面申诉后,如申诉理由充分,应责成问责办原承办本问责事项以外的人员办理,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部门、学院。 第二十四条经复查,确与事实有出入的,应变更问责决定。如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
15、,应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为当事人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二十五条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问责监督第二十六条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拒绝执行问责决定或者问责申诉处理决定的,由学校党委作出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二十七条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有关工作人员与被调查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问责决定可根据情况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对科级干部和其他干部实行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对党政领导干部的
16、问责,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监察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2021年6月20日 第二篇:黄骅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注:王书记已批示“择机上常委会议讨论”。 黄骅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 (2021年4月7日)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意识,正确履行职责,提高制度执行力与工作效能,保障2021年全市75项重点项目将和重点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保障“五个黄骅”的顺利推进,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21】 2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17、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科级领导干部以及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 第五条在决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问责: (一)制定、发布与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以及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决定或命令; (二)超越权限擅自决策; (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选拔干部,用人严重失察、失误; (四)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
18、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 (五)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稳定风险评估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六)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未按照规定公开。 第六条 在执行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组织的决策和部署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问责: (一)对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组织作出的决定、决议,制订的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领导作出的重要批示,不按规定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及时办理; (二)对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组织的决策部署以及交办的事项不执行或执行不力,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敷衍塞责,导致2 政令不畅或影响工作的。 第七条在履行执法执纪职责中,有下
19、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问责: (一)违法设定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行政强制措施; (二)违法违纪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 (三)违反规定干预黄骅新城建设,特别是在重点领域的正常推进,如土地招牌挂、城建工程、道路修建、政府采购或金融信贷等活动; (四)干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或干涉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造成司法、执法不公。 第八条在履行社会管理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问责: (一)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 (二)发生影响投资环境或扰乱
20、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事件; (三)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损害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处臵突发公共事件或社会治安案件失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 (五)虚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重要情况。第九条在履行内部管理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问责: (一)本部门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 (二)对本部门的违法违纪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纵容; (三)指使、授意、纵容本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第十条在接受监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问责: (一)不接受或不配合党内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 (二)指使、授
21、意、纵容本部门工作人员阻挠、干预、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示人、证人打击报复; (三)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行政复议决定。第十一条在履行其他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问责: (一)在公众场合或媒体发表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 (二)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或所掌握的工作秘密; (三)利用工作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为自已或亲属谋取利益; (四)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 第十二条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 16号),追究党政领导干部
22、的责任。 第三章问责的方式与适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问责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十四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根据实际情况追究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该三种责任的划分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界定。 第十五条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挠、不配合问责调查; (二)坚持过错行为,使损失、影响继续扩大;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处理人员; (五)党内法规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韶关 学院 党政领导干部 问责 实施办法 试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