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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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玉林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2021年度考核情况通报 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本局各相关科室:为规范我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权益,根据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开展玉林市定点医疗机构2021年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组织业务骨干并分成三个年度考核工作组对市本级17家定点医疗机构(其中三级医疗机构5家,二级医疗机构5家,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家)的医疗服务管理和协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通过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结合日常检查考核情况,对各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保政策及提供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现将有关考核情况通报如下
2、: 一、总体情况及评分结果 我局对市本级17家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了考核。考核组分别就基础管理、就医管理情况、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医疗费用结算管理、目录管理,社会保障法规执行情况,信息系统管理及社会监督等八个方面内容进行考核。从检查考核整体情况来看,大多数医院对医保工作都非常重视并积极配合,各项制度和设施较为完善,服务水平有一定 第二篇: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医师医疗保险服务资格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保险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权益,维护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的合法权益,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
3、全,根据温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令)和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温劳社医20212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展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应向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并取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资格。 未取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资格的医师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医疗服务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师申请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资格; (二)能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愿意接受劳动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
4、管理; (三)两年内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没有违规记录; (四)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师申请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资格,应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医疗保险管理科(室)负责资格初审,符合条件的,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或受劳动保障部门委托的辖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组织的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 第五条取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资格的医师(以下简称医保医师),由劳动保障部门发给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服务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布医保医师名单。 第六条
5、医保医师开展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应履行以下岗位要求: (一)熟悉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熟练掌握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范围,自觉履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二)施诊时应校验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和医疗证,做到人、证、卡相符,认真书写门诊、住院病历、处方等医疗记录,确保医疗记录清晰、准确、完整; (三)严格执行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严格控制同类药品中高价位药品的比例,对参保人员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不开大处方,不滥检查、不诱导过度消费、不降低服务质量;参保人员目录外药品费用占总药品费用的比例应控制在10%以下,超过10%应经参保人员或
6、其亲属 签字同意; (四)坚持首诊负责制,不推诿拒收危、重病人,不以各种借口使参保人员提前或延迟出院; (五)严格按照国际疾病分类(icd-10)的疾病名称填写疾病诊断,不提供虚假病程记录,不人为诊断升级; (六)认真执行医疗保险规定、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约定和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要求。 第七条对医保医师的医保服务实行积分制管理,一个医保年度内医保医师的初始分值10分。 第八条劳动保障部门应建立医保医师信息库,实行程序化、规范化管理。医师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将所开处方和诊治医师姓名(或编码)同时输入医疗保险计算系统。 第九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所辖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服务档案。对医师
7、遵守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和服务协议的情况以及违规情况、扣分情况,及时记录并输入计算机系统的医保医师服务档案。 第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对本单位医保医师考核与奖惩管理配套制度,加强对医保医师的动态管理,并及时做好新增医师申请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资格及退休离岗、调出医师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一条医保医师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由辖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扣减责任医师相应分值,必要时,劳动保障部门也可直接对责任医师扣分。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扣分达6分的,由劳动保 障部门暂定责任医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资格6个月;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扣分达10分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取消责任医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资格。 第十二条医保医师有下列行为的,
8、一次扣计10分: (一)允许或纵容冒名就诊、挂名住院的; (二)故意将非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或通串换病种、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等方式,故意将非医疗保险的病种、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等非医疗保险基金故意将系支付范围的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为参保人员虚开门诊、住院票据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四)以医谋私,获取非法利益,侵害参保人员权益的; (五)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整改而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部门行政处理决定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9、医保医师有下列行为的,一次扣计4分: (一)不执行市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及医疗保险其他规定,将目录或政策规定外的病种、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将不符合住院或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住入院或提前出院,或将符合出院条件应予出院的参保人员继续滞留住院,或将本医疗机构有条件诊治的参保人员推诿其他医疗机构的; (三)不记载病历或病历记载不清楚、不完整、不真实的,或病历记载与发生的医疗费不符合的,或发生的医疗费与病情不符的; (四)不因病施治、重复检查、重复配药、超量开药的,或分解处方、分解收费的; (五)为非医保医师开具医保处方的; (六)故意曲解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
10、规定,挑动参保人员上访,造成恶意影响的。 第十四条医保医师有下列行为的,一次扣计2分: (一)诊治不校验参保人员医疗证、社会保障卡的; (二)拒绝给参保人员加盖外配处方章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三)对参保人员发生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外费用,不履行告知义务的; (四)不服从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科)室管理的; (五)服务态度恶劣或医保服务政策解释不准确被参保人员投诉查实的; (六)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出现医疗事故的。 第十五条医保医师有本办法未规定的违反医疗保险政策法规行为的,其扣分由劳动保障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北京市基本医疗
11、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名单东城区:4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三级甲)北京肿瘤医院(三级甲)北京大学口腔医院(三级甲)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a类定点医疗机北京市东城区妇幼保健院(二级甲)北京市东城区精神卫生保健院(一级甲)北京地坛医院(三级甲)西城区:7 北京市西城区妇幼保健所(二级甲)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三级甲)北京市结核病控制研究所(三级甲)北京市西城区结核病防治所(*一级)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三级甲) 北京急救中心(三级甲)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北京按摩医院(二级)崇文区:2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三级甲)北京市崇文区口腔医院
12、(一级甲)宣武区:3 北京市宣武区精神病医院(*二级)北京市宣武区结核病防治所(*二级)北京市宣武区老年病医院(*一级)朝阳区:5 北京市朝阳区妇幼保健院(二级甲)北京市朝阳区第三医院(精神病专科)(二级合格) 北京市朝阳区结核病防治所(*一级)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肿瘤研究所(三级甲) 北京市老年病医院(二级甲)石景山区:2 北京市石景山区妇幼保健院(二级合格)北京市石景山区精神卫生保健所(*一级)海淀区:7 北京市海淀区妇幼保健院(二级甲)北京大学第六医院(精神病专科)(三级甲)北京安泰医院(精神病专科)(二级甲)北京胸科医院(三级合格) 北京市海淀区结核病防治所(*一级) 构名单 1、首
13、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2、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4、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 5、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6、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7、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8、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9、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10、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11、北京积水潭医院; 12、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 13、中日友好医院; 14、北京大学首钢医院; 15、北京市健宫医院; 16、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 17、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 18、北京市石景山医院。 第四篇: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
14、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印发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人社20211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社保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21年1月3日 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
15、核确定,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下称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的原则:方便参保人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 1 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分级审核,充分调动基层管理部门积极性,形成科学合理的管理局面。 第四条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其中,中央、省、市属和军队医疗机构向市人力资
16、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定点资格,区(县)属以下医疗机构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定点资格。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为参保人提供服务的范围分为: (一)门诊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下称门诊类定点医疗机构)。可以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门(急)诊服务; (二)门诊和住院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下称住院类定点医疗机构)。可以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门(急)诊和住院医疗服务。 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正式营业6个月以上; (二)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三
17、)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 (四)建立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业务负责人及医务人员熟悉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五)依法全员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医务人员。不同类型定点医疗机构最少应配备的医务人员如下: 1、门诊类定点医疗机构。第一注册执业地址在本单位的执业医师(含助理执业医师,下同)至少6名、注册执业护士至少8名、药学技术人员至少2名,其他医技人员若干名。 其中,属于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第一注册执业地址在本单位的执业医师至少2名、注册执业护士至少2名;属于村卫生服务站的,
18、第一注册执业地址在本单位的乡村医生以上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1名,规模较大的应 2 配备注册执业护士。 2、住院类定点医疗机构。第一注册执业地址为本单位的执业医师至少20名、注册执业护士至少30名、药学技术人员至少6名,其他医技人员至少10名。 其中,属于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第一注册地址为本单位的执业医师至少5名,注册执业护士至少3名、药学技术人员至少2名、其他医技人员若干名。 第七条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应如实提交以下资料: (一)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开展住院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提供
19、医院等级评审文件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认其医院等级证明材料。医疗机构有多个执业地点的,各执业地点应按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分别提供相应的等级证明材料; (三)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执业医师、注册护士登记表、注册资料,执业医师签名样式表; (四)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按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填报的医疗卫生机构年报表); (五)申请时本医疗机构药房的西药、中成药品种及价格(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应作标识、属于医院制剂的需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制剂许可证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等材料复印件); (六)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册;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
20、它材料。 第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申请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定点资格条件或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真实的; (二)被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满2年的; (三)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资格认定。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申请后,组织对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同时征求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初步审核意见,将拟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同时在市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 3 会保障行政部门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没有异议或有异议经核
21、实异议不成立的,作出正式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的医疗机构。 第十条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合格的医疗机构,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属于住院类定点医疗机构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医疗费用结算定额标准。 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标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作。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网站上统一公布,供参保人就医选择。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将定点服务标牌悬挂在明显位置。 第十一条经审核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与本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签订协议和费用审核支付办法由市社会保
22、险经办机构制定公布。 第十二条医疗服务协议文本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拟定。协议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审核结算、费用控制、违约处理等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服务质量保证金核拨办法。医疗服务协议有效期为2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双方解除协议时,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医疗费用内部审核、监控机制,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应当对参保人医疗费用单独建帐,并按协议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医疗费用情况等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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