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车辆管理办法[全文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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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挂靠车辆管理办法全文5篇 第一篇:挂靠车辆管理办法关于挂靠北京分公司北京牌照车辆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统 一、规范外挂在北京分公司的车辆的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类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术语 (一)“外挂车辆”即出资方购买及使用、以北京分公司的名义上牌照的其他单位的车辆。 (二)“挂靠单位”即实际出资购买车辆的单位。 (三)严重违章。是指醉酒驾车、酒后驾车、闯红灯、交通肇事逃逸、无证驾驶、超速50%以上等严重违法行为。 (四)一般性违章。除严重违章以外的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将车辆挂靠在“中国石油天然
2、气管道局北京输油气公司”(北京分公司重组前的名称)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北京输油气分公司”(以下均简称北京分公司)名下的车辆的管理。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公司总经办职责 负责挂靠在北京分公司车辆京字号牌使用的审核与批准。第五条北京分公司职责 北京分公司负责外挂车辆业务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北京分公司安全科是外挂车辆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挂靠单位职责 (一)指定专门人员与北京分公司安全科联系挂靠业务,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 (二)负责本单位外挂车辆上牌、保险、各项税费、车辆年检、违章处理、事故处理等事项,并自行承担全部费用。 (三)加强本单位外挂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严格遵守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七条为明确挂靠单位与北京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应签订挂靠协议书。 第八条北京分公司安全科应定期对挂靠车辆违章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通报结果。 第九条北京分公司每年底组织召开一次挂靠车辆管理工作会,总结年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排下年度工作任务。对达不到要求的挂靠单位进行通报,严重影响公司声誉形象的挂靠单位,车辆报废后不允许更新使用牌照。 第十条新车上牌 挂靠单位须经公司总经办批准同意使用京字牌照后,凭总经办出具的批准手续到北京分公司安全科办理上牌的具体事宜。 第十一条验车 (一)挂靠单位应按规定组织验车。未按规定验车的,挂靠单位须出具书面说明,
4、保证该车不上路行驶。连续两年未按照规定检验的车辆,必须限期报废。 (二)办理异地验车委托业务的挂靠车辆,需携带车辆的相关信息资料,到北京分公司安全科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违章处理 (一)发生违章后,挂靠单位应及时缴纳罚款。 (二)严重违章行为和违章次数超过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时,挂靠单位必须配合北京分公司安全科落实办理停车处理、驾驶人员参加驾驶员培训班等处罚措施。 (三)挂靠单位未及时处理违章或违章行为严重影响公司声誉形象时,北京分公司安全科书面通知限期整改,并通报给其上级管理单位。第十三条事故处理 (一)挂靠车辆发生较大交通安全责任事故后,外挂单位应立即向保险公司、交管部门和北京分公司
5、报告。 (二)挂靠单位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包括北京分公司协助处理费用。第十四条报废处置 挂靠车辆达到报废条件后,应及时报废。在强制报废期内,交由有资质的汽车报废解体企业处置,不允许带牌转让、出售和抵押,相关手续及时在北京分公司安全科备案。 第十五条京字号牌指标更新使用 (一)挂靠车辆报废后,原京字号牌或京字号牌指标由公司总经办统一调配使用。 (二)挂靠单位如再使用京字号牌,须经公司总经办批准同意,凭总经办出具的批准手续到北京分公司安全科办理上牌的具体事宜。 (三)凡是发生较大交通安全责任事故、多次严重违章、不按规定及时报废车辆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挂靠单位,不允许更新使用京字号牌。 第四章
6、附 则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篇:挂靠车辆管理办法湖北捷龙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挂靠车辆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统 一、规范外挂在湖北捷龙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车辆的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类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将车辆挂靠在湖北捷龙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的管理。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安技部职责 湖北捷龙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安技部是外挂车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外挂车辆业务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保管车辆挂靠协议书。 第四条运力采购部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外挂车辆上牌、保险、各项税费、车辆年检、违章处理、事故处理等事项,车主自行承担全部费用。 (
7、二)加强本单位外挂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三)做好本公司所有挂靠车辆台帐,收集车辆及车主信息并做好登记,做到一车一档。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五条为明确车主与湖北捷龙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应签订挂靠协议书。 第六条湖北捷龙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安技部应定期对挂靠车辆违章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通报结果。 第七条每月由安技部组织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参加的人员为安技部、运力采购部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挂靠车辆车主、驾驶员。会议的主要议题是:宣讲国家相关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通报安监监测情况和存在问题,认真制定隐患整改措施,部属月度安全工作任务。 第八
8、条违章处理 (一)发生违章后,挂靠车主应及时缴纳罚款。 (二)严重违章行为和违章次数超过武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时,挂靠车主必须配合湖北捷龙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落实办理停车处理、驾驶人员参加驾驶员培训班等处罚措施。 (三)挂靠车主未及时处理违章或违章行为严重影响公司声誉形象时,湖北捷龙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安技部书面通知限期整改,并通报给其上级管理单位。第九条事故处理 (一)挂靠车辆发生较大交通安全责任事故后,车主应立即向保险公司、交管部门和湖北捷龙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安技部报告,安技部接到事故报案后及时协助车主进行理赔。 (二)挂靠车主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包括湖北捷龙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协助处理费用。第十条
9、报废处置 挂靠车辆达到报废条件后,应及时报废。在强制报废期内,交由有资质的汽车报废解体企业处置,不允许带牌转让、出售和抵押,相关手续及时在湖北捷龙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安技部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篇:车辆挂靠协议车辆挂靠协议 甲方:驾驶员培训学校 乙方: 鉴于乙方自购教练车进行驾驶员培训并将车辆挂靠甲方,为明确双方责任,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挂靠车辆基本情况 乙方挂靠车辆的车型为:;车牌号为:;车辆识别号:。 二、挂靠车辆的相关费用及资料管理 甲方将统一安排乙方所购教练车辆挂靠驾驶员培训学校,车辆挂牌、年审、保险等费用由乙方自付(必须购买强
10、制险和商业险),相关材料必须报驾校统一管理以便备查。 三、车辆挂靠时间 乙方车辆挂靠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车辆挂靠期间,乙方及乙方雇佣人员不属于甲方职工,为此不享受甲方职工待遇,与甲方不存在隶属关系及任何劳动关系。 四、甲方责任 甲方必须严格按照驾校每半年给予乙方奖励补贴兑现一次(按照科目考试平度本地学员合格数量)。 五、乙方责任 1、乙方所购车辆(在该协议有效期内)要做到专车、专用,只能用于教学训练,绝不允许挪做他用。 2、乙方需要承担与挂靠车辆有关的一切税费及违规罚款。 3、乙方需要承担因挂靠车辆引起的事故赔偿责任和事故处理所需费用(主要包括车辆保险理赔范围之外的
11、)。 4、乙方需要承担本合同虽未明确但是与乙方挂靠车辆有关的其他费用。 5、乙方需独立承担因挂靠车辆所造成的违规违法行为及一切赔偿损失。 六、安全管理 1、乙方必须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教练车的使用要求管理车辆和培训学员,不允许发生任何违反教练车使用规定的事情,不允许在培训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车辆牌、证,终止挂靠。 2、车辆挂靠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车辆改型、改造、转让、变卖,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车辆牌、证,终止挂靠。 3、禁止在挂靠期间利用该车辆从事其他违反规定或违法行为,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车辆牌、证,终止挂靠。 4、乙方教练车在行驶路上及培训考试期间内发生任何
12、交通事故均与甲方无关,乙方独立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七、其他 1、本协议有效期自日止,协议到期后双方可根据情况另行签订。 2、在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不得随意终止该协议,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该协议,必须提出终止原因并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生效终止。 3、挂靠合同期满后如乙方车辆需要继续挂靠,须经甲方允许后,另行签订挂靠协议。 4、挂靠车辆如发生交通事故等纠纷,需要甲方协助处理或按法律规定甲方应参加处理的,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如遇国家政策发生大的变化,甲、乙双方无条件遵守终止本协议。 6、如遇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本协议终止,甲、乙双方均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八、未尽事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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