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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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隶属我市交通运输局管辖的从事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相关从业单位(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其它与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经营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张家口市高等级公路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对所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实施安全
2、监督管理。各管理处负责对管辖的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从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工程安全的法律、法规,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的安全负责。 第五条管理中心、各管理处及有关监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监督举报电话。 第六条高速公路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管理中心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市局有关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张家口市高速公
3、路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管理、监督、检查、指导所辖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依法组织或参与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监督检查安全事故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 (四)组织对各管理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考核; (五)受理所辖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第八条各高速公路管理处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省厅、市局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令及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管理中心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具体负责所辖范围内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配备专职安全工程师,建立
4、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生产台帐,并按照有关规定及与从业单位签订的合同要求加强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活动的管理和考核; (三)监督责任范围内工程项目各从业单位及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及合同要求 2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同时对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必须进行跟踪检查; (四)按程序对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制定出安全应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五)严格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独立台帐,检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六)认真完成管理中心交
5、办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第九条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理职责 (一)依法对工程实施安全监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计划或细则必须包括安全生产监理内容,同时必须按照标准要求配备相应数量的安全监理工程师,明确安全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严格按计划、细则实施监理工作; (三)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各高速公路管理处的相关管理办法、规定以及监理计划、细则要求,监督施工单位及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审查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和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6、,并监督其实施; (四)对安全生产各环节尤其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加强巡视检查; (五)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监理单位要立即通知施工单位予以整改; (六)对安全问题严重或者屡教不改的,必要时要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并及时向管理处报告; (七)监理单位必须按要求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第三章安全生产主体职责 第十条勘察单位的安全职责 勘察单位应对其勘察成果负责。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根据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科学、全面、真实、准确。 在勘察过程中发现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隐患或者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应为设计、施工提供
7、准确资料并提出对地质灾害的防治建议。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的安全职责 (一)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当对所设计项目的安全问题和注意事项进行详细说明;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三)对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严重或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勘察单位的建议,详 4细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四)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
8、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在技术交底时阐述清楚; (五)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发现工程设计不能满足施工作业安全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管理处提出,管理处应当按照程序向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并出具修改方案或变更设计图纸。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项目部)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对全部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施工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连带责任; (二)施工单位派驻的项目部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承建合
9、同段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三)项目部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四)项目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施工特点制定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拟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五)项目部要按规范要求保证对劳动保障、生产安全的经费投入,对安全生产的专项费用必须专款专用,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六)项目部要保养、维修好现场施工机具及相关器材,并按规定对施工机具及关联材料进行检测和更换,确保施工机具和器材的完好率; (七)项目部必须按规定给施工人员备齐安全防护用品,所购置的劳动保护用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或标准; (
10、八)项目部要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九)项目部要积极配合上级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认真完成上级单位交办的有关安全领域方面的其它工作; (十)较大安全风险施工中安全保障措施和方案必须按程序报监理单位和管理处审批; (十一)项目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技术交底不仅要针对技术人员,而且要向所有施工操作人员交底; (十二)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支付。 (十三)项目部要按时向监理单位和管理处填报安全月报表。第十三条其它相关单位的职责 (一)试验检测单位为用于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
11、等产品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科学、真实、准确,并对检测数据和作出的结论负责; (二)接受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及其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对施工图的结构安全和执行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四章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设,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保障。管理中心、管理处、总监办、驻地办、各施工单位、各施工队和班组,都要层层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各单位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总监、驻地是所监理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管理中心成立以管理中心主任为主任,管理中心
12、副主任为副主任,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工程建设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 主任:李仲玉副主任:谢正武王丰 成员:郭精德胡海燕梁彩云张凯亮张爱成李丽萍班伟杰李献荣 工程建设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管理中心工程管理科。管理中心安全生产监督举报电话:03134013603-2510,传真:03134017989第十六条各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标准、合同要求设置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以及安全监理员,负责对所辖合同段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为所辖合同段安全监理第一负责人, 7第十七条各项目经理部相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部经理、副经理、总工和安质科的科长组成。安质科按
13、照安全生产合同规定数量设置专职安全员。项目经理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为第一和主要负责人。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施工单位所辖工区(队)应有专(兼)职安全员。现场施工员要分管安全。工区(队)负责人是本工区(队)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分管安全的副职领导是主要负责人。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建立保卫组织机构,设专人负责保卫工作,负责施工驻地和施工现场的治安工作,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 第五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条各参建单位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安全职责明确。 第二十一条管理中心工程建设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一)
14、承担管理中心工程建设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落实市局安委会的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 (二)制定管辖范围内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措施、制度规范及各种预案; (三)协调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监督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四)组织管辖范围内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系统安全工作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组织并督查重大事故及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五)配合局安委会对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向局安委会提出处理意见; (六)负责对管辖范围内高速公路新改扩建公路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七)及时向局安委会报送工程建设系统安全管理的重要信息。宣传弘扬工程建设系统涌现出的安全生
15、产先进个人和事迹。 第二十二条各岗位安全管理责任 (一)工程建设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对张家口市高等级公路资产管理中心管辖范围内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 2、督促、检查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 3、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立即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不得隐瞒不报; 4、组织对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二)副主任职责 1、对管辖范围内高
16、速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2、研究布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传达上级安全生产文件,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管理处的安全生产工作汇报,采取措施,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3、组织管理中心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汇报给主任; 4、工程建设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立即组织并参与抢救,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5、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研究、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向主任提出处理意见。 (三)工程建设专业安委会各岗位科室职责 1、工程科负责监督检查管理处、监理和施工单位日常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各
17、项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张家口市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检查评比工作,按有关规定配合或组织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2、总工办负责审查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3、 4、 第六章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从业单位从事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10第二十四条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安全监理工程师考核合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施工企业经理、项目部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建设部颁发的相关类别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当对
18、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安全技术资料应当真实、完整、齐全。 第二十七条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机构必须对购置的劳动保护用品和电气产品、架设机具、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自检,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还应当通过有关技术监督部门的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项目部在编制施工(生产)组织设计和施工(生产)方案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施工安全紧急处理预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方案中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要以
19、国家和建筑行业及交通系统颁布的“安全操作规程”为准则,按程序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逐项落实,并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8米以上高边坡开挖工程; (三)起重吊装工程; (四)支架工程; 11 (五)拆除、爆破工程;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必要时项目部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 第二十九条下达施工(生产)任务时,必须实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下达方与接受方须履行交接手续,交接手续不清的不许开工,否则出现问题,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施工现场的基础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施工和起重吊装作业、垂直运输作业、高空作业及临时用电等,必须
20、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脚手架、排架(便桥)、井架、塔吊、缆索塔架、安全网、围堰等临时设施及挖孔桩,施工完毕后,必须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驻地监理组织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准投入使用,验收情况要有记录。 第三十一条项目部应建立防火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加强对防火器材的管理,并使其保持完好的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二条项目部要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水域、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
21、全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及安全操作规程牌、安全标语等;对与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12第三十三条在跨线交叉施工路段,施工单位要在现场设置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交通疏导工作。 第三十四条参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和规范,杜绝“三违”现象。 第三十五条安全管理人员在各自管理的范围内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各项规定和制度。 第三十六条各从业单位要不断进行科技创新,以科技创新促进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七条要与当地公安派出所、消防部门建立联系,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消防
22、安全工作。与地方建立群防群治组织。 第七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三十八条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重点对新进从业人员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安全生产再教育和再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就业。 第三十九条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三类管理人员初次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13第四十条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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