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办事指南(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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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办事指南 一、办理程序 1、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自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报验收,如果自行验收不合格或消防设施检测不合格,公安消防部门将不予验收; 2、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竣工资料装订要求制作工程验收资料(一套原件),向消防部门进行申报; 4、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按照时限(5个工作日)要求对工程进行实地检查验收并根据验收结果公布验收结果,并按照法定时限下发验收意见书; 5、若意见书为合格意见,则可以投入使用,若意见书为不合格意见书,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报验收,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 二、申报消防验收需提交资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包括消防产品市场准入验证清单、消防产品检验报告、消防产品出厂合格证等);【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包括云南省建筑消防设施工程施工验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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