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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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 一次性告知书 2、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3、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加盖医疗机构鲜章和骑缝章); 4、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双面); 5、近期两寸彩色证件照2张; 6、初次鉴定结论复印件。申请时间在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落款时间15日之后的,另需提供送达证明(加盖作出初次鉴定结论机构鲜章),证实送达时间与申请时间相距15日之内(含15日) 7、申请疾病与工伤关联确认的,需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医疗诊断证明; 8、申请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进行劳动能
2、力鉴定,需提供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定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证明; 9、法规、政策规定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时,应将原件一并送劳鉴办核对(核对后原件退持有人保管)。 1、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已终止劳动关系的,按相关的政策规定不予受理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 2、申请人提出工伤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时,若提交材料不完整,应30日内补齐全部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没有补正全部材料的,视为未提出申请。等待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时限内。 3、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应全面真实,因提供的资料不客观真实而影响鉴定结论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4、申请人按要求所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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