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细则(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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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细则 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湘建建202144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2111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2月14日 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1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2140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21111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有效识别和控制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
3、机制。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等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安全
4、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组织开展所有承建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并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第六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在“湖南省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中公布。第二章项目考评 第七条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包括企业每月对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以下简称“项目自评”)和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等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每季度对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 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考评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第八条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周期
5、为项目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至项目竣工终止监督。 项目中途停止施工三个月以上的,中止该项目考评并在当次结果栏中注明“中止施工”。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具体实施项目自评工作。项目自评工作应在每月25日前完成。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每月组织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第十条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实施项目自评工作。第十一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
6、根据项目施工过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实际情况,审核项目自评材料,并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自评表(详见附表1)中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按照每季度且“地基基础、主体、装饰”等每个施工阶段不少于一次的频次进行项目考评。首次考评时项目地基基础施工阶段工程进度应完成30%以上。 项目考评主体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应指导监督企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并对项目自评情况进行抽查核实。抽查核实发现项目自评情况严重失实的,应在该项目当季度项目考评评分中扣分。 项目考评应于每季末月的25日前完成,并在考评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考评结果(含考评得分和评定等级)录入湖南省建筑工程项目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
7、监管系统”)。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考评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企业自评工作的; (二)项目考评等级不合格的; (三)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日常监督按规定提出的整改要求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的; (五)上级项目考评主体监督抽查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六)项目因安全生产原因,施工企业或项目负责人被公布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 (七)未按规定录入项目考评结果的; (八)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 (九)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各级项目考评主体要认真落实考评工作责任,对考评认定为“不合格”的项目实行告知、认定
8、程序。在认定考评不合格之前,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相关企业项目负责人,接受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的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的期限为自企业接到告知书(详见附表2)之日起3个工作日,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则视为认可。经企业陈述和申辩后,项目考评主体确认项目考评结果无误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认定情况书面(详见附表3)告知企业。各级项目考评主体认定项目考评不合格的有关证据资料要及时固定、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监总站”)每年定期按一定比例对全省各市州建筑施工项目考评工作的符合性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定期通报各市州项目考评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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