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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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我院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建设优良学风院风,培养高素质的学生干部队伍,实现学生干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学校有关规定和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中山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读学生,在学院党、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环境之友编辑部、各班级及其它学生社团组织中担任干事(委员)及以上职务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干部是联系学校(院)和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校(院)开展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要热
2、心为同学服务,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作同学的表率。 第四条 对学生干部的管理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教育和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学生干部管理工作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由学院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担任学生干部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国、爱校,维护学院的利益和荣誉。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三)学习认真,成绩良好,成绩在全班排名60%以内。(四)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志愿为同学服务。(五)顾全大局,团结合作,身心健康,群众基础好。 第七条 各学生组织可在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
3、结合具体岗位要求,规定任职条件,报学院学生工作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学校和学院组织的有关学生干部的培训和教育;(二)参加有关会议并发表意见和建议;(三)参评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等;(四)在综合测评时依照相关规定得到加分;(五)对学生组织及其干部进行监督,有根据地提出批评和建议;(六)学校和学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它待遇。 第九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自觉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校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二)密切联系群众,关心帮助同学,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同学意见,维护同学权益,起到联系学校(院)和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三)积极主动完
4、成学校和学院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四)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努力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在同学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五)自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积极弘扬民族精神,诚实守信,按章办事,顾全大局,团结合作;(六)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虚心接受同学们的意见和建议,勇于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努力改进工作。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产生 第十条 学生干部根据不同岗位分别采取选举、聘任、委任方式产生:(一)学院团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兼校区执委会主席,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各班班长、团支书,学生党支部委员由选举产生;(二)学院团委各部部长、副部长、干事由团委聘任产生;学
5、生会、研究生会各部部长、副部长由主席、副主席聘任产生,干事由各部部长聘任产生;各班班委会委员、团支部委员分别由班长、团支书聘任产生;环境之友编辑部的编辑和记者由主编、副主编聘任产生;(三)校区团工委书记、副书记由学院团委委任产生;新组建的学生党支部的书记和委员、新生班级负责人、环境之友主编、副主编由院学生工作部委任产生。 第十一条 学院团委的任期为两年(学生委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届中补选或调整),其它学生组织的任期一般均为一年,如根据工作需要延长或缩短任期,需报学院党委批准。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换届由相应学生组织负责筹备。由选举产生的学生干部,其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一)成立
6、筹备工作小组或委员会;(二)发布换届选举通知;(三)规定候选人的条件和产生方式;(四)规定选举办法;(五)起草上届组织的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各学生组织的部门和岗位设置如下:学院团委设团委书记1名(专职团干),团委副书记2-3名(学生1人,专职团干1-2人,其中1人兼任校区团工委书记),校区团工委副书记1-2人,设秘书处、组织部、宣传部、调研部、社会实践部5个部门,各部设部长1人,设副部长1-2人;干事1-3人。院学生会、研究生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设秘书处、学术部、生活部、宣传部、文娱部、体育部、外联部7个部门(校区执委会可增设网络部),各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1-2人,干事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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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学生 干部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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