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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兖矿集团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保障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根据兖矿集团发200720号文关于印发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通知的要求,结合天池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天池公司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一、各施工单位编制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编制不合格的不予审批。 二、安装前,使用单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别报通风和机电部门。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
2、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安全监测工在场监护。对于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配合安装调试的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给予单位负责人罚款200-500元。 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供电必须可靠。掘进工作面应设专用线路或按机电部指定线路作为安全监控系统的供电电源;采煤工作面应利用负荷设备少,稳定可靠的供电线路或敷设专用线路作为安全监控系统的供电电源。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因配电原因导致监控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给予机电部门、使用单位和有关单位的单位负责人罚款200-1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四、分站、传感器及电缆等安全监控设备安装完毕,经验收通过后,
3、由设备所在地点的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电源箱及电缆等装置和线路,必须由采掘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对于维护装置、仪器不利的或故意损坏装置和仪器的以及擅自停用的,视具体情况罚款500-1000元;故意损坏设备,造成设备无法修复的对使用单位给予设备本身3倍以上罚款,并报公司处理。 五、安全监控系统和断电控制系统未安装工作面严禁开工,否则给予责任单位1000元以上罚款。 六、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拆除和改线时,必须与安全监测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同意,报告通风
4、及机电管理部门、公司调度中心,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未按要求执行的给予审批单位和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200-500元。造成通讯中断的给予罚款500-1000元。 七、井上、下传输线路无故造成监控通讯线路中断或线路故障的,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3000元以上罚款。 八、炮掘工作面爆破前,掘进班组长将甲烷传感器撤至安全距离,防止爆破时崩坏设备.爆破后,班组长应及时将传感器移到规定地点(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不小于200mm,距掘进工作面不大于5m)。施工单位因喷浆、放炮,洒水等原因破坏线路和设备造成失爆责任的由使用单位负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或报公司领导处理
5、.造成信号中断、分站、电源箱、传感器损害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200-1000元或按设备原价处罚。 九、采煤机上悬挂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由采煤机司机负责监护。采煤机工作时由司机随身携带,停止时,便携式甲烷报警仪应悬挂在采煤机的上方。掘进工作面的便携式甲烷报警仪由工作面当班班长负责,悬挂位置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不小于200mm,距掘进工作面不大于5m。未按要求携带和悬挂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十、安全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调试、校正。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监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试一次,并有调校记录。未按要求调试的给予通防工区罚款200-500元。 十一、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每7天必须进行一次现场测试,由监测工负责调试,使用单位电工或机电部门配合调度室协调,因任何单位影响正常调试的,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罚款200-500元。造成无法确定是否断电的责任由影响正常测试单位负责。 十二、采掘单位在施工完成后,应及时缴回或回收安全监控装置、仪器和电缆、监测工现场监护。对于不及时回收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200-800元。 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在本办法前有关安全监测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有矛盾的按本办法执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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