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兼职单位证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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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1、 基本信息(1) 申请人姓名(自然人):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名称(法人、非法人组织):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注册登记地址: 送达地址: 代理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名称: 联系方式: 2、 行政机关告知(1)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首次申领专(兼)职律师执业证许可重新申领专(兼)职律师执业证许可专(兼)职律师变更执业机构许可(2) 证明事项名称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3) 设定证明的依据律师法第十二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
2、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4) 证明的内容有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兼职律师执业条件。(5) 告知承诺适用对象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6) 承诺的方式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签字(盖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7) 承诺的效力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8) 不实承诺的责任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律师法第九条有下
3、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3、 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1) 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本人在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2) 本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曾作出虚假承诺;(3) 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4) 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5) 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6) 本人同意行政机关可采取以下方式检查:1、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方式进行核查;2、通过内部核查、部门间行政协助、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核查;3、通过律师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等方式进行核查。 本人愿意配合行政机关的调查、核查、核验。(7) 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行政机关(公章): 申请人签字(公章):日期: 日期:(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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