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公证机构资金证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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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1、 基本信息(1) 申请人姓名(自然人):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名称(法人、非法人组织):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注册登记地址: 送达地址: 代理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名称: 联系方式: 2、 行政机关告知(1)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公证机构设立登记(2) 证明事项名称开办公证机构的资金证明(3) 设定证明的依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申请设立公证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和组建报告; (二)拟采用的公证机构名称
2、; (三)拟任公证员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符合担任公证员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 (五)开办资金证明; (六)办公场所证明;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设立公证机构需要配备新的公证员的,应当依照公证法和司法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请审核、任命。(4) 证明的内容有符合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公证机构的资产。(5) 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6) 承诺的方式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签字(盖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
3、件。(7) 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8) 不实承诺的责任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由作出虚假承诺的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 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1) 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设立人已向 公证机构帐户内注入资金人民币 万元。 (2) 本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曾作出虚假承诺;(3) 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4) 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5) 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6) 本人同意行政机关可采取以下方式检查:1、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方式进行核查;2、通过内部核查、部门间行政协助、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核查;3、通过公证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或公证年度考核等方式进行核查。 本人愿意配合行政机关的调查、核查、核验。(7) 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行政机关(公章): 申请人签字(公章):日期: 日期:(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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