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重特大农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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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特大农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机械安全生产事故(简称农机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保障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结合本省农机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XX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XX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XX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本预案
2、适用于全省造成1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重伤3人以上,或轻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重、特大农机事故专业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农机事故抢险救援的义务。 第五条 事故应急救援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预防为主,平战结合;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及时、准确、迅速、有序、高效、简洁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重、特大农机事故专业应急救援工作,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组织指导,密切配合。 第二章事故应急处理机构
3、与职责 第七条 各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设立重特大农机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行政领导任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省、市、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重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持有XX省农机事故处理员证的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人员组成。 省、市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领导小组应建立专业人才库,并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本系统或其他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顾问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八条 农机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农机事故应急救援; (二)指导研究制定本辖区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组织应急救
4、援技术人员开展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预防事故进一步扩大、蔓延; (四)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事故抢险救援; (五)检查督促事故调查、后勤支援、信息收集、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产秩序等工作; (六)负责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通报事故进展情况; (七)及时传达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八)监督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准备工作; (九)负责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其它工作; (十)县级领导小组参与组织、指导涉及死亡(含失踪)1至2人,或重伤3至10人的重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 (十一)市级领导小组参与组织、指导涉及死亡(含失踪)3至9人,或重伤10人以上的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 (十二)
5、省级领导小组参与组织、指导涉及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重伤30人以上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 第九条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定本辖区重、特大农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负责监督检查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应急救援准备工作情况; (三)负责事故接报、受理; (四)事故接报、受理后,立即按程序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传达落实有关指示; (五)保持与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应急救援进展情况,保障整个应急处理工作有序进行; (六)如实及时准确上报事故及应急救援等信息; (七)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落实应急救援方案; (八)负责落实农
6、机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在事故现场附近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并设立明显标志。 第十一条 现场救援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指挥协调农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二)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汇报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三)协调有关部门预防群众闹事等其它突发事件发生; (四)及时落实有关部门及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指示; (五)负责安排上级领导视察事故现场的有关事宜; (六)组织事故现场群众、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七)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等部门对事故现场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指挥事故现场应急处理的其它工
7、作。 第十二条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设立指挥长。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担任或由领导小组组长指定。 第十三条 现场指挥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召集有关部门、机构负责人、专家顾问、专业技术人员研究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制定具体的应急救援措施,决定救援人员的分配、出动、支援和轮换,明确人员职责分工,并监督落实; (二)根据情况需要,设立现场处理分队,并监督各分队执行方案情况; (三)指挥划定事故现场范围,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实行现场戒严或交通封锁; (四)负责与有关部门及负责人联络。 第三章 事故报告与受理 第十四条 农机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农
8、机监理机构或其他安全管理部门报案。 第十五条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实行24小时值班,专人负责接听、受理农机事故报案,并实行领导轮流带班。 第十六条 接到事故报案后,受理事故报案的第一人负责迅速向值班领导、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汇报。 第十七条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迅速派3名以上农机事故专业技术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抢险救援、核实情况。同时通报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进行抢险救援。 经现场确认属于重特大农机事故的,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应确定1人负责,立即报告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保持与领导小组的联络,直至领导小组成员到达现场。 第十八条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主要成员接报后,应在最短时
9、间内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第十九条 现场其他应急救援专业技术人员应迅速投入事故现场的先期救援、保护、证据收集、恢复生产等工作,对事故进行有效的控制,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第二十条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立即启动专业应急救援预案,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省、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处理程序,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根据重特大农机事故的性质,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迅速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长,统一指挥现场专业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恢复生产及疏导交通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准确
10、作出标记,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准确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的重要证据。 第四章 事故抢险与救援 第二十三条 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后,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重特大农机事故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可在事故发生初期依法通知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协助。 (一)公安部门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二)交通部门提供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 (三)卫生部门应组织急救队伍,提供救护所需药品、设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伤员救治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第二十五条 确因应急救援需要,
11、可依法召集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调用物品、设备和占用场地,但不得借机侵占公私财物。 第二十六条 参与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第五章应急救援分析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按照XX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属于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农机事故,遇险人员全部得救,现场得以控制,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确认后,宣布应急结束。 第二十八条 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进行事故总结、分析,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不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二十九条 按
12、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在重、特大农机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提供证据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对在发生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误报信息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或在处理事故中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负责任、擅离岗位,以及危害抢险救援处理工作的人员,应由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宣传、培训与演习 第三十一条 市、县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人员培训及演习。 第三十二条 市、县农业机械驾驶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对驾驶操作人员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
13、常识的培训、教育。 市、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对农机驾驶人员有关事故预防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常识的宣传工作,组织农机驾驶人员开展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 各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级农机事故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技术队伍的人员培训,并确保合格者上岗。 农机事故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技术队伍的人员培训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第三十四条 各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农机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每年应组织一次,演习结束后,应向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参与当地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联合应急救援演习。 第七章应急预案的维护 第三十五条 各级农业机械行
14、政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预案的更新、维护,明确每年更新和修订的内容及方法。 第三十六条 预案更新、维护应随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本部门职责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由农机监理机构组织修订,并经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预案由XX省农业机械管理局附则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温泉乡重特大农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温泉乡重特大农机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在农机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能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保障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
15、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地方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原则,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第二条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XX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XX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XX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XX省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XX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庆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
16、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庆阳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庆阳市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制、西峰区重特大农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农机事故抢险救援的义务。各村委会通过本预案的实施,进一步提高农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完善监控措施。发生重特大农机事故,能迅速有效开展应急救援,落实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对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条乡政府在上级部门的领导、当地村委会的配合下,负责重、特大农机事故专业应急救援工作,农机站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事故应急处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乡政府成立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分管理领导任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17、办公地点设在乡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由农机站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各村委会主任组成。第六条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在乡政府的领导配合下开展农机事故应急救援; (二)指导研究制定乡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组织应急救援技术人员开展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预防事故进一步扩大、蔓延; (四)协调相关村和部门组织事故抢险救援; (五)检查督促事故调查、后勤支援、信息收集、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产秩序等工作; (六)负责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通报事故进展情况; (七)及时传达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八)监督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准备工作; (九)负责与事故应
18、急救援有关的其他工作; (十)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具体组织辖区内发生的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派员到场指导协调;重特大事故要同时上报省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派员参与。 第七条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定本乡重、特大农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负责监督检查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应急救援准备工作情况; (三)负责事故接报、受理; (四)事故接报、受理后,立即按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传达落实有关指示; (五)保持与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应急救援进展情况,保障应急处理工作有序进行; (六)如实及时准确上报事故及应急救援等信
19、息; (七)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落实应急救援预案; (八)负责落实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在事故现场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并设立明显标志 第九条 现场救援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指挥协调农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二)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汇报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三)协调有关部门预防群众闹事及其它突发事件发生; (四)及时落实有关部门及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指示; (五)负责安排上级领导视察事故现场的有关事宜; (六)组织事故现场群众、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七)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等部门对
20、事故现场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指挥事故现场应急处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设立指挥长。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担任或指定。 第十一条现场指挥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召集有关部门、机构负责人、专家顾问、专业技术人员研究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制定具体的应急救援措施,决定救援人员的分配、出动、支援和轮换,明确人员职责分工,并监督落实; (二)根据情况需要,设立现场处理分队,并监督各分队执行方案情况; (三)指挥划定事故现场范围,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实行现场戒严或交通封锁; (四)负责与有关部门及负责人联络。 第三章事故报告与受理 第十二条乡农机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
21、度,专人负责接听、受理农机事故报案。第十三条 农机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区农机局、农机监理站或其他安全管理部门报案。 第十四条接到事故报案后,受理事故报案的第一人应迅速向值班领导、事故发生地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第十五条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迅速派出3名以上农机事故专业技术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抢险救援、核实情况,同时通报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进行抢险救援。 经现场确认属于重特大农机事故的,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应确定专人负责,立即报告报区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保持与领导小组联络,直至领导小组成员到达现场。 第十六条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主要成员接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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