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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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消防监督执法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监督执法管理规定 一、消防监督执法工作职责 (一)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制止、纠正和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二)参与城镇消防规划编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 (三)对新建、改建、扩建和室内装修等工程项目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施工质量监督,组织消防验收; (四)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定期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指导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训练; (六)对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实施消防监督; (七)对生产、销售、维修消防
2、产品实施消防监督; (八)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 (九)定期向社会公布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场所,并督促整改; (十)组织火灾扑救,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认定火灾事故责任; (十一)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消防监督执法办事纪律 (一)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廉政高效,秉公办事,文明守法,热忱服务,乐于奉献。 (二)廉政纪律: 1、不准干预建设单位消防工程招投标及向企事业单位指定或变相指定购买消防产品。 2、不准以任何名义向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或消防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收取各种名目的咨询费、管理费、好处费。
3、 3、不准索要或无偿占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钱物,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4、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或亲友经商、办企业及办理各类消防证、照提供方便。 5、不准将本人家庭住址告诉办事(工作)对象或在自己家中接待办事(工作)对象。 6、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馈赠。 7、不准向企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各类费用。 8、不准接受外商、企事业单位的非公务性出国(境)及在国内以考察名义的旅游邀请。 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违反上述纪律,应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例会制度 1、大队每月召开一次消防执法工作例会,大队所有消防监督执法及地方消防员应当参加,必要时应安排各派出所负责人出席
4、。 2、例会由大队领导组织。 3、例会的主要内容是: (1)总结交流消防执法工作的经验;(2)分析消防执法工作中的问题; (3)认真剖析和吸取各地重大特大火灾事故暴露出的执法方面的教训,结合本单位的消防执法工作实际研究和落实改进措施,及时堵塞漏洞; (4)针对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积极探讨新形势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消防执法工作的措施,使之不断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5)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今后执法中应注意的事项; (6)分析消防监督队伍状况,对队伍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认真查处,并予以通报。 4、执法工作例会应精心做好会前准备并认真做好记录,杜绝例会流于形式。 5、每年应将执法
5、工作例会材料建立档案。 四、消防监督执法建筑工程审核自查制度 (一)大队负责对所审核、验收工程项目工作质量的自查。 (二)大队的自查每季度不应少于一次。检查和自查应填写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质量检查(自查)表(见附表),列入台帐备案。 (三)自查包括如下内容: 1、执行支队分级审核规定情况; 2、执行简易审核、验收程序规定情况; 3、执行窗口受理规定情况; 4、落实内部审核、验收的审批环节规定情况; 5、落实审、验分离规定情况; 6、落实会审和专家论证会规定情况; 7、执行施工现场检查规定情况; 8、执行审核、验收时限规定情况; 9、执行技术标准或法律法规情况; 10、法律文书制作情况; 11、
6、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情况; 12、审核、验收结果公布情况; 13、审核、验收档案、台帐情况; 14、执行持证上岗规定情况; 15、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指定消防产品、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检测企业或向企业摊派、收取各种名目的咨询费、管理费、赞助费等。 (四)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工作中,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应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而未办理并造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2、严重违反程序、规定办理审核、验收的; 3、严重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通过审核、验收的; 4、因主观过错,被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撤消具体行政行为的; 5、有其它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消防监督执法
7、责任倒查制度 (一)为规范公安消防机构和消防监督人员执法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执法行为规范有效,根据消防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与执法人员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建筑审核、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火灾事故的调查认定、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办理两罪案件,消防行政处罚等各种法律文书的承办审批工作中,由于故意或过失造成事实不真或运用法律法规错误,程序违法以及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使相关人员的权益受到侵害,应当受到追究的案件。发生较大以上等级火灾及有影响的火灾应当倒查有无上述执法环节的过错。 (三)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8、应予追究。 1、应该受理、立案的消防违法行为而不受理、不予立案的; 2、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整改的; 3、发现火灾隐患但不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 4、对正在进行的消防违法行为不予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 5、超越职权或管辖范围越权实施消防监督的; 6、在进行消防监督和办理有关案件中,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一定后果的; 7、对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予以通过审核、验收的; 8、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审核、验收或超过期限,造成群众不满的; 9、对依法受理消防安全检查申请的场所,未经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同意使用、开
9、业或者举办,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利用职务之便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11、在对消防产品的申报、检查、管理过程中,由于执法过错致使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大量生产和销售,造成严重后果的; 12、接到重、特大火灾指令后未及时赶赴火灾现场组织调查,或者由于主观过错导致火灾原因认定不准,火灾损失核定不实,火灾事故责任分辨不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被撤销认定的; 13、对应追究违法当事人应有的责任,而无故拖延,不处理或者降格处理的; 14、徇私枉法,索贿受贿,为违法人员、单位出谋划策、通风报信或者泄露执法案件内情,造成后果的; 15、非法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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