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电网-水电运维及管理-复习重点.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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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云南南云云电电投投资资控控股股有有限限责责任任公公司司20192019年年安安规规调调考考复复习习重重点点类类别别:水水电电运运维维及及管管理理序号 知识点条款编号条款内容1DL-21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5年第21号文)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2DL-21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5年第21号文)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
2、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3DL-21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5年第21号文)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4DL-21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5年第21号文)第十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工程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并按照规定将电力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当地派出机构备案,向相关电力工程质监机构进行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申请。5DL-21电
3、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5年第21号文)第十一条供电企业应当配合地方政府对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提供技术指导。6 GJ-04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7NW-15电力安全工作规程8.3.48.3.4线路夜间巡线时,应沿线路外侧进行,应携带足够的照明用具。8NW-15电力安全工作规程14.3.1214.3.12采用单吊线装置更换绝缘子和移动导线时,应采取防止导线脱落的后备保护措施。9NW-15电力安全工作规程16.
4、1.316.1.310kV、20kV户外(内)电力装置的裸露部分在跨越人行过道或作业区时,若导电部分对地高度小于表17数据时,该裸露部分两侧和底部应装设护网。10NW-15电力安全工作规程18.7.218.7.2 在进行线路相序电容测量和双回路耦合电容测量后,应立即将线路导线对地放电。11YN-12小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业务指导书(2017)5.3.5.2压力管道运行5年后进行首次检测,以后每隔10年应进行一次检测,检测内容包括管道壁厚、焊缝、锈蚀度等。12YN-12小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业务指导书(2017)5.4.4小水电管理单位严格按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设施防汛工作业务指导书要求的水电站
5、防汛隐患检查表开展汛前检查及防汛隐患排查,按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设施防汛工作业务指导书在每年4月底制定防汛隐患统计及处理计划表,并报小水电管理中心备案,中心负责监督相关单位按防汛隐患统计及处理计划表完成隐患整治。13YN-12小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业务指导书(2017)5.4.12小水电如遇特大暴雨、洪水或其他严重险情危及大坝安全,应及时汇报上级主管部门,小水电管理单位及时报告上、下游管辖区的当地人民政府,以便通知和组织下游两岸受影响区域群众转移。14YN-12小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业务指导书(2017)附录4 6.13.1设备检修完成后,由工作负责人提出并征得值班负责人同意,办理工作间断手续
6、、收回相关工作票、拆除相关安全措施等满足试转调试的条件下,可以进行检修调试工作,工作负责人和值班负责人确认签名。15NW-15电力安全工作规程3.22 3.22双重名称设备的名称和编号。16NW-15电力安全工作规程6.4.3.46.4.3.4值班负责人收到工作票后应及时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接收。17NW-15电力安全工作规程6.6.16.6.1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现场安全条件、施工范围、工作需要等具体情况设置专责监护人,并确定监护内容和被监护人员。18NW-15电力安全工作规程6.7.1.46.7.1.4电话许可的工作间断时,工作票可不交回工作许可人,但要与工作许可人电话确认,并在
7、工作票上做好记录。19NW-15电力安全工作规程6.8.26.8.2使用一张工作票并在检修状态下的一条高压线路分区段工作,工作班自行装设的接地线等安全措施可分段执行。工作票上应填写使用的接地线编号、位置等随工作区段转移情况。20NW-15电力安全工作规程9.5.3.49.5.3.4远方操作设备前,必要时应在现场增加位置检查人或监护人,现场人员应确保自身安全。21NW-15电力安全工作规程10.5.1010.5.10试管加热时不应将试管口朝向自己或别人,刚加热过的玻璃仪器不应接触皮肤及冷水。22NW-15电力安全工作规程11.1.511.1.5对于比较复杂、难度较大的带电作业新项目和研制的新工具
8、,应进行科学试验,确认安全可靠,编制操作工艺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本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和使用。23NW-15电力安全工作规程11.2.111.2.1进行地电位带电作业时,人身与带电体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的规定。35kV及以下的带电设备,不能满足表2的规定时(进行10kV地电位带电作业时,人身与带电体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0.4m),应采取可靠的绝缘隔离措施。24NW-15电力安全工作规程11.2.1211.2.12高压配电线路带电、停电配合作业的项目,当带电、停电作业工序转换时,双方工作负责人应进行安全技术交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工作。25NW-15电力安全工作规程11.7.111.7
9、.1进行带电清扫工作时,人身与带电体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2的规定。26NW-15电力安全工作规程13.3.213.3.2在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及自动化监控系统屏(柜)上或附近进行打眼等振动较大的工作时,应采取防止运行中设备误动作的措施,必要时向调度申请,经值班调度员或运维负责人同意,将保护暂时停用。27NW-15电力安全工作规程17.2.1017.2.10未装接地线的大电容被试设备,应先行放电再做试验。高压直流试验间断或结束时,每告一段落或试验结束时,应将设备对地放电数次并短路接地。28NW-15电力安全工作规程23.3.6气瓶内的气体不应用尽,氧气瓶应留有不小于0.2MPa的剩余压力,乙
10、炔气瓶应留有不低于表18规定的剩余压力。29NW-15电力安全工作规程28.2.8.2紧线器受力后应至少保留1/5有效丝杆长度。30NW-15电力安全工作规程29.1.3.2应经常调节防护罩的可调护板,使可调护板和砂轮间的距离不大于1.6mm。31 GJ-04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32 GJ-04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11、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33 GJ-04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34 GJ-04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
12、全的工艺、设备。35 GJ-04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36 GJ-04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37 GJ-04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
13、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38 GJ-04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9 GJ-04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40 GJ-04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41 GJ-0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
14、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42 GJ-0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43NW-15电力安全工作规程5.5.45.5.4灾后抢修应办理紧急抢修工作票或相应
15、的工作票,作业前应确认设备状态符合抢修安全措施要求。44NW-15电力安全工作规程6.3.1.86.3.1.8其他a)工作票签发人不应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b)配电作业运检一体,工作票签发人可由工作许可人兼任,但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c)除b)情况外,工作许可人不应签发工作票或担任工作班成员。45NW-15电力安全工作规程6.5.4.16.5.4.1工作许可人许可前应核对工作负责人身份与工作票填写工作负责人身份是否相符,核对实际工作人数与工作票填写的工作人数是否一致。46NW-15电力安全工作规程6.5.5.46.5.5.4末级工作许可人在向工作负责人发出许可工作的命令前,应
16、将工作班组名称、工作负责人姓名、工作地点、工作任务和联系电话做好记录。47NW-15电力安全工作规程9.5.3.99.5.3.9更换配电变压器高压跌落式熔断器熔丝时,应拉开低压侧断路器和高压侧跌落式熔断器;摘挂跌落式熔断器的熔管时,应使用绝缘棒、穿绝缘靴和戴绝缘手套,并派人监护。48NW-15电力安全工作规程10.3.110.3.1低压电气工作前,应用低压验电器检验检修设备、金属外壳和相邻设备是否有电。49NW-15电力安全工作规程11.1.111.1.1本规程适用于在海拔1000m及以下的交流10kV至500kV、直流正负500kV至正负800kV的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厂站电气设备上,采用等电
17、位、中间电位和地电位方法进行的带电作业。50NW-15电力安全工作规程11.1.1011.1.10在跨越处下方或邻近带电线路或其他弱电线路的档内进行带电架、拆线的工作,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本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51NW-15电力安全工作规程11.6.711.6.7带电水冲洗前,应有效调整水压,确保水柱射程和水流密集。当水压不足时,不应将水枪对准被冲洗的带电设备。冲洗中不应断水或失压。52NW-15电力安全工作规程11.6.911.6.9冲洗绝缘子时应注意风向,应先冲下风侧,后冲上风侧。对于上、下层布置的绝缘子应先冲下层,后冲上层,还要注意冲洗角度,严防临近绝缘子在溅射的水雾中发生闪络
18、。53NW-15电力安全工作规程11.8.111.8.1绝缘斗臂车的工作位置应选择适当,支撑应稳固可靠,并有防倾覆措施。使用前应在预定位置空斗试操作一次,确认液压传动、回转、升降、伸缩系统工作正常、操作灵活,制动装置可靠。54NW-15电力安全工作规程13.3.1113.3.11在光纤回路进行接触激光源的工作,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激光对眼睛造成伤害。55NW-15电力安全工作规程16.2.416.2.4在配电设备区进行清洁、维护等不触及运行设备的工作时,应有人监护,保持作业人员与带电部分的距离应符合表1规定的作业安全距离,并采取防止误碰带电设备的可靠措施。56NW-15电力安全工作规程16
19、.5.2.316.5.2.3作业人员应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其外裸露的导电部位应采取绝缘包裹措施,禁止使用锉刀、金属尺和带有金属物的毛刷、毛掸等工具。57NW-15电力安全工作规程20.6.1低温或高温环境下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保暖和防暑降温措施,作业时间不宜过长。58NW-15电力安全工作规程24.3.9.3一级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每隔2h4h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未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59NW-15电力安全工作规程28.1.2施工机具应统一编号,由专人保管和保养维护。入库、出库、使用前应进行检查。60N
20、W-15电力安全工作规程28.2.2.3卷筒应与牵引绳保持垂直。牵引绳应从卷筒下方卷入,排列整齐,通过磨心时不得重叠或相互缠绕,在卷筒或磨心上缠绕不应少于5圈,绞磨卷筒应与牵引绳的最近转向滑车保持5m以上的距离。61NW-15电力安全工作规程28.2.14使用油锯的作业,应由熟悉机械性能和操作方法的人员操作,并戴防护眼镜。使用时应检查所能锯到的范围内有无铁钉等金属物件,防止金属物体飞出伤人。62NW-15电力安全工作规程29.1.3.1砂轮应无裂纹及其他不良情况。砂轮应装有用钢板制成的可靠防护罩,防护罩至少要把砂轮的上半部罩住。63DL-21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
21、15年第21号文)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
22、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64DL-21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5年第21号文)第十五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发电设备设施和输变配电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强化电力监控系统(或设备)专业管理,完善电力系统调频、调峰、调压、调相、事故备用等性能,满足电力系
23、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65DL-21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5年第21号文)第十七条电力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订、完善和落实预防电网大面积停电的安全技术措施、反事故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完善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及电力用户等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66DL-21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5年第21号文)第三十四条电力企业发生电力安全事件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迟报、漏报、谎报、
24、瞒报电力安全事件信息的;(二)不及时组织应急处置的;(三)未按规定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的。67DL-21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5年第21号文)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68 GJ-04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69 GJ-04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
25、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70 GJ-04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71 GJ-04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72 GJ-04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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