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业集团公司矿井安全检测监控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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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煤业集团公司矿井安全检测监控管理规定XX煤业集团公司矿井安全检测监控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煤矿瓦斯治理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目标,建立限员入井、便于救援的人员定位系统,及防止超能力生产的产量监控系统,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和维护,确保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提高监控数据准确性、可靠性,有效控制和减少煤矿安全事故,保障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2006)以及国
2、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2号)等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煤矿新装、在用的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维护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未经验收合格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不得投入使用。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有模拟量、开关量、累计量采集、传输、存储、处理、显示、打印、声光报警、控制等功能,用于监测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风速、风压、温度、烟雾、馈电状态、风门状态、风筒状态、局部通风机开停、主通风机开停,并实现甲烷超限声光报警、断电和甲烷风电闭锁控制,由主机、传输接口、分站、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声光报警
3、器、电源箱、避雷器等设备组成的系统。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维护是指安全监控系统、网络运行、仪器装备的管理和调校、使用、维护、维修、报废鉴定、断电闭锁功能测试、配置甲烷校准气体等工作。第二章 监控数据网管理第三条 公司各矿监控数据网直接市局监控中心。办公网用户计算机设备不允许直接进入该网络。监控数据网通过高性能安全设备与办公网相联,办公网用户通过数据中心访问安全生产信息,不允许直接访问监控数据网。第四条 接入监控数据网内的所有计算机设备及其安装软件应登记备案,未经管理部门同意,严禁私自接入。监控数据网内计算机设备统一安装防病毒软件,未经管理部门同意并经同性能杀毒软件处理,不允许进行外部磁盘(光盘、软盘
4、、U盘等)操作,确保网内系统不受病毒攻击。第五条 为确保监控数据网络安全,接入市局监控数据网的系统,凡涉及网络系统安全的部分,须有专业部门设计,统一实施,各单位不得自行实施。第六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实行分级管理。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应能接入市局监控数据网,并保证实时性与安全性。第七条 集团公司安全监控网络中心设在总调度室,通防部设有显示终端。各级领导、各部门根据分管权限,可从公司局域网查看安全监控系统实时数据和历史数据。第八条 网络中心必须24h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控数据,核对煤矿上传的隐患处理情况,打印报警信息日报,报值班领导审阅。发现瓦斯超限报警、馈电状态异常等情况,要详细查询
5、,并通知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和分管领导,按规定进行处理。各矿监控中心接到公司网络中心和职能管理部门发出的报警处理指令后,要立即处理落实,并将处理结果向公司网络中心和职能管理部门反馈。第九条 各级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发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讯中断或出现无记录情况,必须查明原因,通知信息中心和各矿安全监控中心站立即进行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下达处理意见,处理情况记录备案,上报值班领导和职能管理部门。监控中心每月应对瓦斯超限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上报职能管理部门和分管领导。第十条 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应提供与联网系统的数据通讯接口软件,应至少支持OPC、SuiteLink、现场总线(符合国际标准)以及数据交换文件四种
6、通讯接口方式的一种。采用数据交换文件方式作为与联网系统数据接口的监控系统,其数据交换文件必须保存月以上,以备分析。第十一条 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应提供与联网系统风格一致的组态画面,并提供真实的告警与故障情况,联网系统不额外产生告警和故障数据。第十二条 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如有短信发送功能,应统一使用集团公司短信平台,并提供与集团公司短信平台的接口软件,具体接口格式应与管理部门协商一致。第四章 装备要求第十三条 矿井必须装备可靠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系统的安装、使用、维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200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029-20
7、07)的规定。第十四条 地面中心站的装备(一)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24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二) 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h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三) 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四) 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五) 煤矿安全监测系统主机应设置在调度室。第十五条 采掘工作面瓦斯监测装置不全或不具备断电功能的不准生产。第十六条 煤矿安全监控装备必须工作稳定,性能可靠,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取得MA标志和防爆合格证。第十七条 防爆型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第十
8、八条 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线和动力电缆等共用。第十九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监控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发生传感器、分站断线等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控制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第二十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主机、系统电缆或电网发生故障,系统必须保证各地点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时间不小于2h。第二十一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防雷保护。第二十二条 甲烷风电闭锁和甲烷断电仪应具备下列功能:(一) 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报警浓度时,声光
9、报警;(二) 甲烷浓度达到断电浓度时,切断被控设备电源并闭锁;甲烷浓度低于复电浓度时,自动解锁;(三) 与闭锁控制有关的监控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应切断该监控设备所控制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控系统应按规定配齐以下监测传感器:甲烷传感器、风速传感器、压力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烟雾传感器、主要通风机开停状态传感器、局部通风机开停状态传感器、风门开关状态传感器、馈电状态传感器等。传感器设置地点应挂牌管理,甲烷传感器牌板内容可包括:传感器地点、调校日期、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复电浓度、维护人等。第五章 安 装第二十四条 编制采区设计、
10、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第二十五条 安装前,使用单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别报通风和机电部门。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安全监测工在场监护。第二十六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供电必须可靠。掘进工作面应利用局部通风机的三专供电线路或敷设专用线路作为安全监控系统的供电电源;采煤工作面应利用负荷设备少,稳定可靠的供电线路或敷设专用线路作为安全监控系统的供电电源。第二十
11、七条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第二十八条 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报告通风及机电管理部门、矿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第二十九条 安全测控仪器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48小时方能下井。第三十条 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风流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加垫支架,使其距离巷道底板不小于
12、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第三十一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设在矿调度室内,通风部门另设监控终端。第六章 调 校第三十二条 安全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调试、校正。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第三十三条 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热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0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一次,并有调校记录。利用其它原理制造的甲烷检测设备,其调校周期有国家规定的,按国家规定要求进行调校,没有国家规定的,按产品说明书进行调校。第三十四条 甲烷超限断电功能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每0天必须进行一次现场测试,并做好记录。第三十五条 安全监控设备调校
13、包括零点、显示值、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控制逻辑等,并遵守下列规定:(一) 必须使用按国家有关标准要求配制的校准气样,校准气样的相对误差必须小于5%;(二) 空气样可直接从地面新鲜空气中取;(三) 风速传感器选用经过计量检定的风速表校对,至少每月一次;(四) CO传感器每0天进行一次校准;(五) 温度传感器选用经标定的温度计校对,每月一次;(六) 压力传感器用气压计校正,每半年一次。第三十六条 强制计量检定的仪器仪表,必须制定周检计划,按期送检,其它仪器仪表按出厂说明书要求进行检定。第七章 系统使用、运行维护与故障处理第三十七条 各矿应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良好运行,符合国家、集团公
14、司各种标准和要求,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第三十八条 各矿应保证网络连接的通畅,各种通讯和数据接口的稳定,数据定义完整准确,保证数据上传的实时性。第三十九条 各矿应加强本单位监控系统网络的安全管理,防止计算机病毒等其它非法入侵。第四十条 安全监控专用网络系统使用的用户帐号不得转借、转让。公用帐号的注册者应当加强对公用帐号的管理,建立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第四十一条 各矿安全监控系统中,监测分站、测点及束管系统的变动情况(包括增、删、移)要做好详细记录,并及时修改与联网系统数据接口(数据交换文件)内容。第四十二条 安全监控室必须配备专职人员24h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
15、分的运行状态,接受上一级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进行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矿主要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审阅。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矿井调度部门,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上一级网络中心。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第四十三条 各矿必须制定瓦斯超限应急处置预案,传达贯彻到有关人员。瓦斯超限应急处置预案应以牌板形式悬挂在调度室、通风区(队)值班室值班室。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必须立即向矿值班领导,矿值班领导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时撤出人员。紧急情况下,调度值班人员有权直接下达停电撤人指令,事后汇报。处理过程应记录备案。第四十四条
16、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主机、系统电缆或电网发生故障,2h内不能处理完毕或传感器失效时,应按瓦斯超限处理,立即停电撤人。供电系统停电或发生故障,应立即进行处理,在备用电源用完前恢复正常供电,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发生数据传输中断、失真等故障,必须在8h内处理完毕。第四十五条 井下监测工必须24h值班,每天检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电缆的运行情况。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告监控值班人。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0.时,必须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在8h内对两种设备调校完毕。下井管理人员、瓦斯检查员等发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0.时,应立
17、即通知安全监控系统管理部门进行处理。第四十六条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登记表。第四十七条 采煤机上悬挂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由采煤机司机负责监护。采煤机工作时由司机随身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停止工作时,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应悬挂在采煤机的上方。掘进工作面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悬挂位置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壁侧不小于200mm,距掘进工作面不大于5m的压入式风筒另一侧。当便携式甲烷报警仪达到.0%时,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汇报矿调度室,进行处理。第四十八条 对采掘工作面需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及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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