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十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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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16年版)(十一)3.0.2居住区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3.0.2.1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5条的要求。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3.0.2.2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表 3.0.2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3规定。表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 (m2/人)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2人计算。 点击展开条文说明3.0.23.0.3构
2、成小区用地的四个用地是有一定比例关系的,这一比例关系的合理性和每一个住户平均占有小区用地面积的数量(人均用地水平)是衡量小区规划设计是否科学、合理、经济的重要标志,必须在规划设计文件中反映出来。一、该标准采用了“居住小区用地平衡表”格式(正文附表 A.0.1),与现行的各地标准基本一致。但是,具体平衡的内容各地不尽相同,有的将“其他用地”纳入用地平衡,有的不参与平衡,等等,考虑到“其他用地”与居住区用地的功能没有直接的关系,与居住区用地之间没有相关的规则,更没有可比性,因此不能用来衡量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合理性和规划水平。因此,本规范所采用的用地平衡表,以居住用地的四个要素作为用地的平衡因子。居住用地及其所属的每一块地也只由人均用地计算。其它用地不涉及用地平衡,也不计人人均用地指标,仅统计居住小区规划总用地数量。使用住宅用地平衡表(正文附表A.0.1)时,应根据住宅区的实际规模确定表名和相关土地的名称。规模为小区的,表名为“小区用地平衡表”,“我”为“小区用地”,最后一项为“小区规划总用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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