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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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近年,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城镇化率提高,随之而来的工程建设项目也不断增加,而建设工程质量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管理重点。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
2、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按报建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业主应当向审批该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1层的住宅,可以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五条业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
3、质量负责。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受理业主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二)自业主办理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之日起7日内,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指定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并将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通知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三)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4、(四)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现场实地抽查,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五)监督业主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六)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七)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7日内,向委托方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
5、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工程质量监督任务。 第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或者对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检测资质证书,方可承担检测任务。 第十一条业主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签订的合同,应当明确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在工程开工14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合法的设计文件、合同等有关资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委
6、托权限,可以向业主收取前款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业主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并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业主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不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出现质量事故,业主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会同施工、监理、原勘察、原设计单位提出处理质量事故的意见或者方案;经上述各方协商同意也可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提出处理质量事故的意见或者方案,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方案
7、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五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与业主签定监理合同,并依合同对工程实施监理。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在履行职责时发现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业主处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 (三)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资料必须真实、准确; (四)设计的深度满足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配套,细部节点
8、清楚,标注说明清晰完整; (五)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图纸会审,做好技术交底,并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工程竣工验收。 对大中型工程、超高层建筑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结构工程的施工现场,设计单位应当派驻设计代表,贯彻设计意图,处理技术问题。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第十七条规定要求的,应当由原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改正,或者由其委托其他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再向业主收取勘察、设计费。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质量管理,严格按有关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并建立内部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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