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法律问题探析(doc7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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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收购法律问题探析内容提要上收购是指通过购置一家上的股份以获得其控制权的法律行为。上收购是一个关系秩序的经济行为。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而且重要。本文试图分析上收购中的根本法律问题及理中的问题。文章分五部:第一部通过对上收购与兼并、合并等概念的比较讨和提出上的概念和特征;第二局部析了上要约收购的有关问题;第三局部析了协议收购的有关问题:第四部结合国外立法例讨反收购的有关部门问题并就我国上收购立法的完善提出了作者的观点。关键词:上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反收购目录中文摘要英文摘要引言第一章上收购概述第一节上收购的概念、法律性质和分类一、上收购概念辩析二、上收购的法律性质三、上收购的分类第二节上收购的根本
2、原那么一、股东平等待遇原那么二、原那么三、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原那么第二章上要约收购第一节概述一、收购要约的构成要素二、收购要约公布的一般要求三、收购要约的间四、收购要约的变更与撤销五、收购要约的承诺第二节要约完成后的法律规制一、要约收购失败的法律规制二、要约收购成功后的法律规制第三章上协议收购第一节概述第二节目前上协议收购中存在的问题第三节我国上协议收购立法的建议第四章上收购中的反收购第一节上反收购概述一、的社会责任二、股份的转让三、反收购权的归属四、收购的价值评判第二节上反收购规制的立法参考一、英国二、三、对英美两国上反收购规制的评价第三节对我国上反收购理与立法的考虑一、对我国上反收购理的反思
3、二、对我国?公?中上反收购相关规定的评析三、对我国反收购立法的几点建议主要参考文献引言资本流动是经济存在并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之一。既然如此之前的收购与兼并就必然成为一种经常性的现象。另外资本的化也使得收购活动可以越过目的经营层而直接同股东进展交易的日益与完善也为活泼收购活动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西方经济兴隆如美、法、德、日等国兼并与收购活动自19世纪以来历经五次兼并浪潮近年来更是进展得如火如荼规模更大范围更广跨国购并风起云涌。据统计1999年购并案件1241件总额达10726亿美元占世界28.1.相形之下我国购并那么起步较晚。19年12月9日体改委、计委、国有资产理结合发布了?企业兼并的暂行?在
4、适用上没有严格限制且重在兼并与本文阐述的收购行为相去甚远。1999年第九届全国常委会通过并于当年7月1日施行的?法?在总结?股票交易暂行?中有关上收购的根底上于第四章专门规定了上收购两者相比尽后者较前者有较大的完善但也存在范围界定模糊不清、概念混淆的问题而且过于抽象详细操作性差。本文先讨上收购的概念界定其本质特征结合中外立法例阐述了对上收购的简要评析详细对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和反收购进展了较为深化的讨就我国上收购立法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第一章上收购概述第一节上收购的概念、法律性质和分类一、上收购概念辩析1.上收购的概念上收购是指为获得或稳固对某一上的控制权而大量购置该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法律行为。
5、这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上收购不需要经过目的经营者的同意。上收购的主体是收购者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和目的股东目的的经营者不是收购任何一方的当事人。收购者进展收购只需与目的股东达成协议即可无需征得目的经营者的同意。这是上收购区别于其他并购形式的重要特征之一。2上收购的标的是目的发行在外的股份。上收购并不是直接购置目的的资产或以目的本身为交易对象施行吸收合并而是在企业资产完全化的条件下通过收购目的的股份来获取目的的控制权。因此收购是一种更为化的法律行为。在一个良性运作的股票上化的资产的价值会通过不断变动的股票价格得到持续不断的评估从企业资产转让过程中因人为评估的主观性和偶然性而出现的不应有的低
6、价流失和高价虚增资产价值的弊端在上收购中能得以抑制和防止。而且收购方可以通过调整持股量来到达不同程度控股的目的相对于其他交易方式而言这种收购方式显得更为灵敏。3上收购的目的为是了获取目的的控制权。上收购的目的不是为了转售的股份谋利也不象一般的者那样是为了获得的股息、红利或通过交易来赚取差价上收购的根本目的是要获取目的的控制权。由于股东对的控制是通过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投票权来实现的因此一个股东能否真正实现他对的控制权取决于他所掌握的股东大会的投票权能否左右的人选。而投票权和股份是不可别离的无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认为投票权依附于股份而存在并严禁二者的别离。因此“一个想获得股东大会投票的人必须拥有
7、该的股份。而拥有股份到达一定数量才可以获得的控制权。上收购就是这样一种通过购置一个一定数量的股份而获得该控制权的法律行为。2.上收购与相关概念的比较在我国目前的资产经营和重组中企业之间的兼并、合并、收购、并购等词语频频出现。但这些词语间的互相关系及其确切含义未必每个使用者都非常清楚。弄清上收购与这些相关词语的关系对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至关重要。1上收购与合并根据我国?公?84条的规定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假设一个吸收其他而被吸收的解散那么为吸收合并假设二个以上的合并设立一个新的而合并各方解散那么为新设合并。上收购虽以获得目的的控制权为目的但也有可能导致合并。根据我国?法?第92条的规
8、定假设收购方通过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方式获得取被收购的股票并将该撤销的那么属于合并吸收合并被撤销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另外我国?公?的有关规定合并或分立应当由的股东会作出而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随时恳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因此收购方假设想与目的合并那么其可以在通过收购成为目的的控股股东之后凭借其控股地位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促使合并在目的股东大会上获得批准。因此上收购常常是收购方在合并之前为促进合并的最终实现而采取的一种变通措施。尽上收购与合并具有上述联络但二者毕竟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主要表如今:法律后果不同。上收购只是收购目的的股份收购者的意图是成为目的的控制股东因此收购一般而言并不会
9、导致目的公人资格的消灭。而合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依法变更某一个的法律行为其中至少有一个会因合并失去法人资格。主体不同。上收购的主体是收购者与目的的股东。因此进展收购不必与目的经营者协商也不必获得目的股东大会的批准收购方只需与目的股东达成协议即可。收购者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而合并的主体那么为两个以上的法人进展合并必须事先与对方经营者协商达成合并协议且该合并协议根据我国?公?82条须获各方股东大会的通过。对债务的承担责任不同。在上收购中收购方作为目的的股东对目的的原有债权债务仅以其控股比例承担。而在合并中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或新设承担。2上收购与兼并我国的性中第一次出现兼并是
10、在19年2月19日体改委、计委、国有资产理结合发布的?企业兼并的暂行?中即“本所称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置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主体的一种行为。不通过购置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属于本的范围。该“同时又规定了承担债务式、购置式、吸收股份式和控制控股式等四种兼并形式。1996年8月20日的?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本所称兼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购置等有偿方式获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失去法人资格或虽然保存法人资格但变更主体的一种行为。“这条规定与前面的那条规定相比虽然用词上略有不同但本质内容根本上一致。因此我国性中所指的兼并“实际上被划分为两种。一种是被兼并企业丧失
11、法律人格另一种是被兼并企业并不丧失法律人格只不过主体发行了变更。兼并一种实际上就是我国?公?中的吸收合并。而后一种又可以区分为兼并方获得了被兼并方的控制权和没有获得被兼并方的控制权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本质是一种收购行为假设兼并方获得了被兼并方的控制姑且被兼并的企业是上那么收购都是兼并的详细形式包含在兼并的含义之中至于新设合并本文认为既不属于兼并也和收购没有穿插关系。3上收购与并购并购是合并、兼并和收购的合称在弄清了上收购与合并、兼并的关系之后并购这一概念的关系也就十清楚确了在此不再赘述。二、上收购的法律性质上收购就其性质而言实际上是一种股份买卖是当事人即收购者与目的股东通过对目的股份的买卖而使
12、目的控制权发生移转的一种买卖行为因此买卖法的一般规那么应同样适用于上收购。如该种股份买卖合同的达成同样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卖方对所的股份与一般买卖合同中的卖方一样也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等但上收购中的股份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这主要表现为上收购的标的是一种特殊的财产-股份。上收购的标的既不是作为法律人格的也不是自身所拥有的详细形态的财产而是抽象的表示资本份额的股份。这是由上收购的目的和股份的性质所的。上收购直接的和根本的目的是要获取目的的控制权进而通过运作被收购的来获取收益这一目的只能通过收购目的股东持有的股份的来实现。对于这一点可以从股份的性质来解释。第一股份从性质上来讲是股东持有的资本的份额
13、股东对自己的股份享有所有权这种所有权股东对享有一系列权利总称为股权它包括共益权和自益权两大类。通过前者股东可以控制;通过后者其可以获取收益。因此只要获得了股份的所有权上收购的目的就可以到达。第二上的股份作为股东自己的财产可以依法转让无需经过被收购的同意这就使得收购者在不经目的同意的情况下获得其股份成为可能。由上可见上收购的目的和股份的性质了上收购只能是一种股份买卖。三、上收购的分类上收购按不同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各种不同的分类有助于我们从不同的角度来认识和把握上收购的法律特征。1.公开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这是根据收购所采用的形式进展的划分。公开要约收购是指收购者通过某种方式向目的的全体股东发出
14、要约收购一定数量目的的股份从而到达控制该的目的。这种收购方式主要发生在目的的股权较为分散的控制权与股东别离的情况下。协议收购是指收购者通过私下协商的形式与目的股东达成股权收购协议以到达控制该的目的。这种收购多发生在目的股权收购协议以到达控制该的目的。这种收购多发生在目的股权较为集中尤其是目的存在控股股东的情况下。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收购者通过与目的控股股东协商受让控股股东股权即可获取对该的控制权。我国新公布的?法?第78条规定上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协议收购的方式。本文将在第二章和第三章详细阐述这两种收购方式。2.部要约收购与全面要约收购这是以收购者收购目的股份的数量为进展的划分。部要约收购和全面
15、要约收购都要向目的的全体股东发出要约但前者中收购者方案收购的是占目的股份总数一定比例的股份。在受要约人承诺售出的股份数量超过收购人方案购置数量时收购者对受要约人的应约股份必须按比例接纳;后者中收购者方案收购的是目的的全部股份收购者可以自愿进展全面要约收购也可能因收购目的股份达一定比例而有义务作出全面收购的要约。3.友好收购与敌意收购这是根据目的经营者与收购者的合作态度进展的划分。友好收购是得到了目的经营者合作的收购。收购者往往在事前已经征得了目的经营者的同意使其与收购者亲合作积极劝导本的股东向收购者股份。敌意收购是指目的经营者回绝与收购者合作的收购。敌意收购中目的经营者经常采取反收购措施来阻碍
16、收购的顺利完成。无是友好收购还是敌意收购目的的经营者作为的利益主体在收购中往往都有自己特殊的利益需求因此他们在与收购者的合作或对抗中有可能为了自己的私利而损害广阔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如何对此加以防范即如何规定目的经营者在收购中的法律地位便成为各国收购立法必须面临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4.自愿收购与强迫收购这是以收购是否构成法定义务为所作的划分。自愿收购是收购人自主自愿进展的收购;强迫收购是在大股东持有某一的股份到达一定比例时法律强迫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全面要约而进展的收购。自愿收购与强迫收购的划分是相对的。实际上上收购从本质上来说是以行为人的自愿为根底条件的任何一次收购应该说是收购人依法施行的
17、有方案的购置目的股份的行为。即使是持股比例到达法定强迫要约收购的程度多数情况下也是收购者的一种自愿选择。第二节上收购的根本原那么一、股东平等待遇原那么1.股东平等待遇原那么的含义与意义股东平等待遇原那么在上收购中是指目的的“所有股东均须获得平等待遇而属于同一类别的股东必须获得类似的待遇。所有股东不大小也不持股的先后在收购中他们在信息的获得、条件的适用、价格的进步以及股份的时机等方面均应被一视同仁股东平等待遇原那么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在于防止收购中大股东操纵行情和私下交易。2.股东平等待遇原那么的详细内容股东平等待遇原那么根本内容详细表达在以下几个方面:全体持有人规那么。在公开要约收购的情况下收购
18、者必须向所有持有其要约所欲购置股份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有的的法律如英国?伦敦城收购与合并守那么?4条还规定假设目的有着不同类别的股份那么对不同类别的股份应作出条件类似的要约。在要约条件改变时收购者还必须抽所有要约人要约条件改变的情况。按比例接纳规那么。进展部收购时当目的股东承诺的股票数量超过收购者方案购置的数量时收购者必须按比例从所有同意出卖股份的股东那里购置而不股东作出同意出卖其股份的意思表示的先后这与一般交易中遵循的“时间优先原那么明显不不同。价格平等和价规那么。目的股东在收购中平等地享有收购者向任何股东提出的价要约这是股东平等待遇原那么最具本质意义的内容。假设收要约人在要约间内进步收购价
19、格那么该价格也必须适用于所有的受要约人不受要约人在此之前是否已经作出了承诺也不承诺额是否已经到达了收购要约人所支付的价格。3.我国股东平等待遇原那么的相关规定与评析股东平等待遇原那么在英国和地区的收购法中不仅在详细的规定中得以贯彻而且被明确规定为一项一般原那么;而、加拿大、等在收购法中那么是通过详细的法律规定来表达股东平等待遇原那么的精我国的评券法律法规采的是与美加等国一样的作法因此我们只能从详细的规定中去把握该立法原那么的精。就全体持有人规那么而言我国上收购立法中的相关规定主要表达在?股票发行与交易理暂行?以下简称?股票?的第48条和?法?第85条之中。?股票?第48条规定:“发起人以上的任
20、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到达30时应当自该发生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向该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另外根据?法?第85条的规定:“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所有的股东。因此应该说我国收购立法中比较全面地贯彻了全体持有人规那么。就按比例接纳规那么而言我国?股票?第51条第3款规定:“收购要约人要约购置股票的总额低于预受要约的总数时收购要约人应当按比例从所有预要约人中购置股票。但遗憾的是新出台的?法?没有明确区分全面收购和部收购因此没有按比例接纳的规定。本文认为这是我国收购立法的倒退应该在修订时予在补充。至于价格平等和价规那么我国?法?第85条中已经有了充分的表达
21、。另外?法?第88条还规定:“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的股票。因此所有目的的股东均平等地享有一样的收购价格。由于我国?股票?第48条中规定的强迫收购价格必须是法定两种价格之者收购无权另行因此不存在收购要约人在要约内进步收购价格的问题我国?法?中也没有此种规定。二、原那么1.制度的含义与功能制度是法的一项根本制度。它始于1845年英国公股章程的公开以及招股章程所载内容披露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使者在购置股票之前能充分理解发行的有关信息然后自行是否购置。英国公中的公开制度被1933年法和1934年交易法采纳目前已被各国接纳为法的一项根本原
22、那么该原那么在要约收购法中表达为与要约收有关的重要信息均应充分披露使面临要约收购的目的股东可以自行作出有根据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实在消除上收购中的信息垄断防止交易和欺诈行为的发生从而真正保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2.制度的内容从各国规定来看制度的内容主要表达在以下几个方面:1大额持股披露。大额持股披露是指股东在持股到达一定比例时有并披露其股份增减状况和持股意图的义务并且在持股达法定比例时有强迫收购的义务。大额持股往往是收购的前兆大额持股披露一方面使广阔堵对迅速积累股票的行为及其可能引起控股的变动情势有足够的警觉另一方面又提醒其对所持有股票的真正价值重新加以评估以保护公众在充分掌握信息的根底上时自主
23、地作出判断防止大股东以逐步收购的方式形成上的信息垄断和对股权的操纵。2收购要约和收购意图的披露。收购者收购要约的详细内容和收购意图是目的股东作出判断保有或卖出的主要根据因此为保护广阔股东的合法权益防止有关人士利用信息从事股权交易各国的上收购立法都对此做出了相当严格的规定。这也是保障股东平等待遇原那么得以贯彻的根本前提。3目的对收购所持及理由的披露。在上收购中虽然收购实际上是收购者与目的股东之间的股份交易与目的的董事无关但由于上收购会导致目的控制权的转移而控制权转移的后果那么往往意味经营者的更换和经营策略的变化这对目的原经营者的利益、目的股东的利益都至关紧要。理中目的的董事们为了维护自己的或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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