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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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5篇 第一篇: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有效地控制、减少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危害,规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应急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省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管理为主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挥、
2、协调所属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应急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具体承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以及应急值守、应急救援培训、应急演练、应急信息化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等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本行业或者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
3、区域内应急救援指挥、应急值守、应急演练、应急信息化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保障与本单位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人员、资金、装备和物资,其 1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装备自主开发,引进先进救援装备和先进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对救援过程中伤亡的人员,给予妥善救治、抚恤。 第二章预防
4、与应急准备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所属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5、案应当相互衔接,并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修订。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落实应急组织、人员、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应急资源,开展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情况进行记录,对演练效果进行总结和评估。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的需要,成立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 2第十二条煤矿和非煤矿山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矿山救护队,并实行资质管理。 大型的建筑施工单位、交通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成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 中小型的建筑施工单位、交通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6、、储存单位,以及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的经营使用单位,具备条件的可以成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成立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并与邻近同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签订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协议。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与本单位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应急救援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与邻近的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签订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协议。 鼓励社会力量成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服务。 第十三条专业和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项培训并达到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条件,实行备案管理。 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经相应培训并
7、达到本省规定的条件。第十四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结合实战需要,制定训练计划,开展相应训练,提高救援能力,并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五条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定期对服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预防性安全检查,熟悉应急预案内容、周边环境、地形地貌、重大危险源危害因素等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按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协议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或者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协议样式和规范内容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当优先保障用于生产安 3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和有关应急
8、救援机构运行保障、应急救援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并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形势和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事故预防和避险、自救、互救、应急处置等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生产应急意识和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第三章监测与预警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救援队伍、救援物资、救援专家等相关数据库,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生产
9、经营单位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保障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其中,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交通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和储存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要求将相关信息传输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第二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应急信息平台应当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并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气象、海洋、防汛、国土资源、地震等部门和机构建立预警联动工作机制,及时掌握相关自然灾害的预警信息,研判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
10、规定发出相应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对可能波及邻近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邻近地区人民政府发出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接到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可能造成的危害。 第四章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按有关规定上报,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第二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危及周边公众人身安全时,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疏散、
11、撤离和安置相关人员,尽最大可能减少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防控次生和衍生事故发生。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积极配合疏散行动。 第二十五条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任务的车辆,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情况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相关车辆迅速通行。 应急救援专业车辆的外观由省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联合设定。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过程中,可以借用或者依法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救援物资、设施和装备。 第二十七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调用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借用或者征用
12、救援物资、设施和装备等产生的费用,由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确实无力承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第二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交通、通信等公共基础设施损坏的,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尽快修复,保障正常的生产、生活需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 5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依照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 (二)未及时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的; (三)未及时组织开
13、展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未按规定与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的; (二)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未经专项培训擅自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业务收取费用的; (三)不按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将监测监控信息传输到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应急指挥机构的。 第三十一条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核事故和辐射事故的安全生产应急管
14、理活动不适用本规定。煤矿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6 第二篇: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实施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 2021年2月2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签署了第74号令,颁布实施了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进行了解读。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的主要内容由9个必须组成,从企业落实责任、机构人员、队伍装备、预案演练、培训考核、情况告知、停产撤人、事故报告、总结评估等九个方面提出要求,明确了企业应急管理工作中最基本、最重要的规定,突出了应急管理的
15、关键要素,抓住了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对于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预防事故发生,促进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已经2021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 2021年2月28日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 一、必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 二、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16、三、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危险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四、必须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相衔接的应急预案,重点岗位制定应急处置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五、必须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 六、必须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岗位、场所危险因素和险情处置要点,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必须设立明显标识,并确保逃生通道畅通。 七、必须落实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 八、必须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
17、置,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并按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九、必须每年对应急投入、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解读 2021年2月2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签署了第74号令,颁布实施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以下简称九条规定)。九条规定的主要内容由9个必须组成,抓住了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其主要特点: 一是突出重点,针对性强。九条规定结合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在归纳总结近些年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基础上,从企业落实责任、机
18、构人员、队伍装备、预案演练、培训考核、情况告知、停产撤人、事故报告、总结评估等九个方面提出要求,明确了企业应急管理工作中最基本、最重要的规定,突出了应急管理的关键要素。 二是依据充分,执行力强。九条规定中的每一个“必须”,都依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即将出台的应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和部门规章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确保了九条规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九条规定以总局局长令形式发布,具有法律效力,企业
19、必须严格执行。三是简明扼要,便于熟记。九条规定的内容只有425个字,简明扼要,一目了然。虽然有的要求被多次提及,但散落在多项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之中,许多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不够熟悉。九条规定把企业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应该做、必须做的基本要求都规定得非常清楚,便于记忆和执行。 为深刻领会、准确理解九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现逐条说明如下: 一、必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8条有关要求。 解读。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是保障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根本和关键所在。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强化和落实企业
20、主体责任是根本,强化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是关键,这已经被我国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实践所证明。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应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要负责,而不是仅仅负责某些方面或者部分环节;必须对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全程负责,不能间断;必须对应急管理工作负最终责任,不能以任何借口规避、逃避。安全生产法及九条规定对此进一步明确重申和强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是明确本单位各岗位应急管理责任及其配置、分解和监督落实的工作体系,是保障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制度体系。实践证明,只有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责任体系,才能做到明确
21、责任、各负其责;才能更好地互相监督、层层落实责任,真正使应急管理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因此,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是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最为重要的途径。 在实践中,由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性质、特点以及应急管理的状况不同,其应急管理责任制的内容也不完全相同,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在责任体系中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这是所有企业应急管理责任体系中必须具备的重要内容。通过这些手段,最终达到层层落实应急管理责任的目的。 事故案例。2021年1月14日14时40分左右,浙江省温岭市台州大东鞋业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6人死亡,5人受伤,过火面积约1080
22、平方米。经调查,大东鞋厂内部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工作无专职人员负责,并因计件工资及员工流动性大等原因,企业内部组织管理松散,没有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均得不到有效执行。 二、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4条、第21条、第22条、第79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2条有关要求。 解读。安全生产法新增的第22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分项职责中有4项与应急管理工作相关;第79条对高危行业
23、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作出了明确规定,体现出应急管理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落实企业应急管理主体责任,需要企业在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予以充分保障。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管理人员,是企业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前提,在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危险性较大的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将设置应急救援机构作为一项强制要求。应急管理机构的规模、人员结构、专业技能等,应根据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确定。为了保证应急管理机构和人员能够适应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应对应急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演练,使其适应工作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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