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管执法委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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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城管执法委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市城市管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城市管理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城市管理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300号)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城市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委)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城市管理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编制和修订城市管理重要专项规划;(三)决定城市管理重大投资、重
2、大公共建设项目;(四)制定或者调整城市管理行政收费、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和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五)决定对城市管理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城市管理重大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本规定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市城管执法委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委党组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第五条 市城管执法委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适
3、应本市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要求。第六条 市城管执法委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社会各界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调查问卷等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第七条 市城管执法委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其他有关规定。第八条 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年度决策事项目录由委办公会研究确定,经委党组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事项的承办处室和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事项执行工作的处室和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
4、行单位)及其负责人员的重要内容。第十条 委办公室负责年度决策事项目录的征集、会议安排,并负责组织决策后评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委政策法规处负责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委直属机关纪委按照规定对决策事项进行监督。委其他处室和委属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决策事项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第一节 决策启动第十一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市城管执法委办公会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一)市城管执法委负责人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交有关处室或者委属单位研究论证;(二)委机关处室或者委属单位向市城管执法委办公会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
5、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三)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议案、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城管执法委或者通过委机关处室、委属单位向市城管执法委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第十二条市城管执法委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明确决策承办单位:(一)市城管执法委负责人提出的决策事项,按照处室和委属单位法定职责确定决策承办单位。涉及多个单位的,以其中的主责单位为决策承办单位;无主责单位的,由市城管执法委负责人指定决策承办单位;(二)机关处室或者委属单位提出的决策事项,提出的处室或者单位为决策承办单位;(三)
6、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议案、提案等方式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议案、提案的牵头承办单位为决策承办单位;(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城管执法委提出的决策事项,委有关单位为决策承办单位。属于前款第(三)、(四)项情形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提出决策事项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以下简称决策草案)的拟定。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结合城管实际情况,自行拟定或者委托专家、专业机构拟定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保证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
7、策相衔接。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2个以上方案。第十四条决策草案应当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单位和配合单位、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计划等内容,并附有起草说明。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拟定决策草案,应当征求相关处室和委属单位的意见并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与提出意见的单位协商,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城管执法委分管负责人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决策承办单位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相关单位意见以及决策承办单位意见、理由和依据,报
8、委办公会决定。第二节 公众参与第十六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但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的复杂程度和影响范围,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协商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第十七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委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
9、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第十八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听证会程序和相关要求参照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30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节 专家论证第二十条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并提供必要保障。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客观、公正、科
10、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第二十一条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进行。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可以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领域5名以上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并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第二十二条市城管执法委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并健全专家诚信考核和退出机制。必要时,可以使用省政府、市政府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第四节 决策风险评估第二十三条 决策事项的实施可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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