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章程(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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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学校章程 第一章学校的名称、地址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xx学校 第三条学校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学校自愿接受县教育体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学校地址。 第二章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 第六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谐育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 第七条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m2;建筑面积m2。 第八条办学层次。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九条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小学适龄儿童和初中学生,小学生的学习期
2、限 为六年,初中学生的学习期限为三年。 第三章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 第十条学校资产来源:举办者出资。学校出资情况如下: 以上资金均已全部到位。 第十一条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第十二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三条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3、第十四条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学校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四章董事会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第十七条学校董事会成员人:由人组成,其中%均从事教育年以上。 第十八条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更换董事
4、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二十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结算; (五)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xxx;副董事长2名,分别是xxx、xxx。第二十四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5、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副董事长代其行使权利。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二十七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
6、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之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指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八条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三十条学校设校长一名,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十一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
7、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五章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xxx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章办学结余及分配 第三十五条学校有办学结余的情况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六条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
8、式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资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十七条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三十八条学校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九条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15日内, 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资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学校完成宗旨要求,自行终止,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9、由举办者提出终止提议,经办学董事会同意并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在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学校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审批机关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低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四十四条学校终止后,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10、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章程,经审批机关同意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xx学校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学校董事会成员签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园定名为。xxxxxxx。 第三条本园由xxxxxxx出资举办,是经旺苍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批准注册的非企业、开展民办教育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四条
11、本校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培训,使参加培训的学生在应考技能,知识储备及思路站位等方面有突破,有提高。 第五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六条本园接受xxxxxxxx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园地址。xxxxxxx。 第二章办学活动 第八条本园办学层次。幼儿学前教育。 第九条本园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本园办学范围。xxxxxxx及其周边地区。 第十一条本校招生对象。学龄儿童。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本园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校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利机构;理事会成员
12、为3人,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首批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2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理事会对本园下列事项具有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园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本园的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
13、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本园园长负责本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第十八条本园法定代表人为xxxxxxx。 第十九条
14、本校下设管理机构。办公室、财务处等管理机构构成、各自发挥的功能及人员构成。 第二十条担任本校的理事、园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与担任会计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四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园办学资金由xxxxxxx提供,启动资金为3万元。第二十二条本校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三条本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不跨年度(或跨学程)进行收费。 第二十四条本园经费只能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办学活动和事业的发展,本校积累只能用于增加办学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园外投资。 第二十五条本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
15、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本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校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本校举办者,旺苍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和其他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报本校举办者及旺苍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审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本园在续存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园财产,但是不得转让或者用于担保。 第五章学
16、校终止 第二十九条本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做相应处理: (一)本校完成宗旨要求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动议,并报请旺苍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旺苍县民政局审查同意,由本校组织财产等的清算; (二)被审批机关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组织进行清算;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进行清算。 第三十条本校终止后,本园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本园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园
17、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园学生。 第三十二条本园终止后,本园的办学许可证和印章由审批机关收回销毁,注销登记。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本园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本校章程。修改后的本校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 第三十四条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修改后的章程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本校的理(董)事会(校委会)表决通过,并于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月日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园的理事会。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予以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
18、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谐育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 第五条学校自愿接受教育局、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学校地址。 第二章办学机构 第七条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m2;建筑面积m2。 第八条办学层次。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九条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小学适龄儿童和初中学生,小学生的学习期限为六年,初中学生的学习期限为三年。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一
19、条学校董事会成员人。由组成,其中均从事教育xx年以上。 第十二条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四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结算; (五)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六条董事
20、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 第三条学校地址 第四条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设的目的等)。 第五条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到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章办学范围 第六条办学规模 第七条办学层次 第八条办学形式(全日制或短期培训) 第三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九条学校固定资产为万元 第十条学校经费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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